二胎生育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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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生育政策解读

1.什么是生育政策?

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中国现行生育政策主要是: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国家确定的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从法律上确定了中国现行的基本生育政策。

2.何为“一胎政策”?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3.“单独二胎”实施以前,我国“二胎政策”是怎样的?

推行一对汉族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5)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6)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4.何为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简言之,就是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独生子女除了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外,没有兄弟姐妹这层关系。按下列标准确定:①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②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③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④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

5.“单独二胎”实施以前,“二胎政策”条件之外的特殊政策具体是怎样的?

(1)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子女。

(2)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3)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规定,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8)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6.何为“单独二胎”?

“单独二胎”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准确来说应该是“单独二孩”,不是“单独二胎”。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2013年计划生育成为热点话题,在十八届人大会议上多位委员和党派提案都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修改和完善。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将正式实施。该政策于2013年重启,并计划于2013年底或2014年初试行。同时,关于2015年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2013年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的议案。2014年1月17日起,浙江省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江西省2014年1月18日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2014年1月23日起,安徽省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天津市2014年2月14日起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各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

7.双胞胎家庭能否再生育二胎?

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人士明确指出,按照严格意义上来说,此次的新政应该简称为“单独二孩”更为准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也就是说,如果“单独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此次的新政了。

8.“单独二胎”政策是全国实行还是各地不同?

国家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全国都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对二胎的生育政策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分别制定、颁布并实施,即《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前,全国各省的《计生条例》依各省的情况而定,一般都有十几种政策,都不完全相同。

9.“单独二胎”政策实施以后会造成哪些影响?

从政策影响的先后时间来看,首先是母婴医药产业;其次是奶粉、尿不湿等初生婴儿用品相关产业;再次是儿童服饰、家具、童车、玩具等相关产业;最后是动漫、钢琴、文具等文化教育相关产业。然而,“单独二胎”也对医院、幼儿园、学校等公共资源造成一定压力。

“单独二胎”之于国家:优化人口结构,缓解人口衰减。从长远来看,“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确实可以缓解我国劳动力减少、人口总量逐步衰减的压力,而且我们国家这些年发展得这么快确实离不开人口红利的作用。这对社会显而易见是一件好事。但是具体到用人单位本身,那些抱怨归抱怨,但是不得不承认保护女性权益的必要性和原则性,劳动法的规定很明确,不能只看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效益,不能忽略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而且,对于那些有资格生二胎但是没有生的,企业还应该给予适当奖励,当然,女性生育权一定要得到保护,也要尽量兼顾用人单位利益。总的来说,“单独二胎”的改革对于家庭、企业、社会都是利大于弊。

“单独二胎”之于家庭:家庭更温馨,孩子成长不孤单。据一项调查显示,在“单独二胎”改革启动后,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育龄夫妻,愿意生二胎的占到47%,还在犹豫和观望中的占到30%,而没有打算生二胎的只有23%。这说明,大多数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妻,还是有生二胎的意愿或者准备的。这项调查还显示,学历高、经济实力强的男性往往生育二胎的意愿更强。而从地域上来看,像北京、上海这种大城市,生育意愿往往不如中西部中小城市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二胎政策的放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独生子女独立性差、耐受挫折性差、精神孤独、以自我为中心等不良特征。

“单独二胎”之于你我:生育成本偏高,生好也要养好。从成长环境和性格养成上看,虽然“两孩”比独生子女似乎更有优势,但是很多人却不太愿意生“两孩”。虽然符合“单独二胎”的生育条件,但是一个孩子已经有压力了,要是再要一个,可能会影响生活水平。河南是人口大省,从2011年开始实施“双独二胎”政策后,一直到2013年,总共生育二胎的家庭也只有600多个,占到符合“双独”政策家庭的10%都不到。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穆光宗谈到,政策的放开并不一定就是鼓励生育,社会生养成本确实比以前高,尤其是北上广等大城市居民担心的是,多养活一个孩子不仅成本更高,更重要的是要分担更多的精力,而如何做到优生还要优育才是关键。

“单独二胎”之于社会:调整家庭结构,应对老龄化社会。“单独二胎”确实有利于家庭的结构优化。“421”的家庭结构已经成为近些年社会家庭的一种单一模式,也就是两代有的甚至三代都是独生子女家庭,两个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要负担赡养双方父母以及抚养孩子的责任,这样赡养上一代的压力和抚养下一代的压力都会加大,使得社会家庭结构更加脆弱和单一,不利于家庭抵抗风险的能力,不利于孩子个人的成长,也不利于老人的照料。“尤其是我国已经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空巢老人和失独家庭这些群体将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存在,如果‘单独二胎’改革政策实施后,虽然短期不可能解决老龄化社会的诸多问题,但是从长期来看,还是可以有效缓解老龄化面临的一些挑战。”穆光宗教授说。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我国失独家庭累计有110万个左右,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增长。王桥的观点是,一旦“单独二胎”政策开始实施,将有更多的人会有资格生育二胎,这样的话,失独家庭和空巢老人的现象都会减少,老有所养将会更加容易实现。

“单独二胎”之于婚姻:择偶观有变化。我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衡,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男女出生性别比为116.9∶100,有些省份高达130∶100。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善,到2020年,中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出3000万到4000万,这意味着平均5个男性中将有一个找不到配偶。男女比例出现失衡的局面主要归咎于第一胎男婴比例偏高,故而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有利于缓解我国日趋失调的男女比例,减少我国“光棍”的数量。“单独二胎”政策经媒体披露后,找个独生子女生二胎的话题在很多“非独”青年中引起热议。计划生育政策改革已经启动,年轻人的择偶观也已在一部分希望要二胎的年轻人心中悄然改变。

“单独二胎”之于未来:我们是否已准备好了。在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影响。受访专家普遍表示,“单独二胎”放开后,新旧政策如何衔接,配套政策如何跟进,这些问题更需要周全考虑。另外,要做好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应对准备。引导育龄夫妇合理安排生育计划,做好包括产科床位配备、人员储备和培训等在内的相关配套工作,尽量减轻给公共服务领域带来的压力。“放开‘单独二胎’政策只是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发展的第一步。下一步政策的调整主要取决于对于第一步政策的评估。在第一步调整的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怎么去认定,怎么去解决,都可能会对第二步的政策调整产生一定影响。”穆光宗说。

10.准生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应办理如下有关手续,凭《准生证》到孕检或接生单位检查、生育。

(1)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怀孕3个月后至生育前持《准生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发证机构核实其本人婚育状况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即时在其《准生证》上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登记,加盖公章。

(2)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审批。

4)审批机构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审批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审批机构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5)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持证人《服务证》送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

对群众有异议的,审批机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30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审批机构撤销审批,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准生证》退回申请人。

11.准生证遗失后如何补办?

遗失补办手续由其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原接生医院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时间或出生证号。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结婚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1)法定作用:①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②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③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④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⑤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⑥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2)无效证明:下列情况时《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①手写《出生医学证明》;②《出生医学证明》被私自涂改;③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④《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⑤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12.二胎子女如何上户口?

根据我国现行户口登记办法办理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妇幼保健院及相关医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4)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1)、(2)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所长审批。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13.二胎子女是否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公民违反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关于“生育二胎”规定生育二胎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14.二胎子女生育保险能报销吗?

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同一胎的材料)是可以报销的。

生育第二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即有准生证的),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参保时间从社会保险机构收到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补缴的不算),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顺产享受医疗费1500元和3个月生育津贴,剖宫产享受医疗费3500元和3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发放。

15.生育二胎可以休产假吗?

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及相关福利待遇。一般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有些地方有晚育假,但不适合二胎。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故晚育假30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3天无法享受。各地可能有不同,可咨询所在地计生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以不违反计生政策为前提,如果不违反计生政策,可依法享受产假期等待遇。这些法条包括如下内容。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