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文化自组织的社会机理
马克思在理解和阐释精神文化对于社会生活反映和表征的认识逻辑时,虽然严格强调了物质生产方式的主导作用、最终决定作用,但他决没有把精神生产仅仅看作一种消极地回应社会经济生活的被动现象,完全忽略其自组织性;也决不意味着物质生产径直简单地、机械地支配着精神生产的方方面面,完全抹煞精神文化生活与物质生活相互联系的中介性、互组织性。相反,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物质生产对精神文化生产形成的“这种支配作用是发生在各该领域本身所限定的那些条件的范围内”,十分重视精神文化生产系统对来自物质生产方式作用力的内在组织与整体涵化。马克思告诉我们,要有效地坚持文化唯物论的原则,必须在社会层面辩证地阐释文化的自组织机理及其思想逻辑。
1.精神文化自组织的社会辩证机理之一:精神文化对社会生活整体反映中的“多声部”表征,与由经济生活方式派生的思想主旋律叠置和交响
恩格斯在阐释马克思的文化唯物论思想原则时,特别强调其中的辩证机理:“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相互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精神文化在感应社会生活作用的过程中,其不同门类因为与物质生活联系的远近、疏密不同,对作用力的感应有直接与间接、灵敏与迟滞之分。而对凌驾于物质生活方式之上的“对哲学发生最大的直接影响的,则是政治的、法律的和道德的反映”,是经它们中介才使物质生活的要求在哲学一类抽象文化中得以表达。马克思多次提醒人们,要注意物质和精神“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其用心之一,就是要求人们关注物质生产对精神文化生产发生作用的系统机制。它既受到社会结构多个层面在传递这一作用中来自各环节本身感应与回馈的编码,有彼此中介、相互综合的复杂影响,还有精神生产对物质生产的反作用,最后造成一种“多声部”共鸣的效果。但这多声部音响的最终声源或和弦的“根音”以及社会生活经多环节中介而在被文化表现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变音、旋律中,最主调、最响亮、最根本、最能影响共振或和声效果的依然是经济强音。因此,社会生活的文化表现总是“同一主旋律的多重变奏”。我们分析精神文化对社会生活的表征机制,绝不能抹煞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的复杂性,否定各类意识形式掌握和表征社会生活的独特性,忽略各类文化的相互中介和相互影响,径直到社会物质生活中去寻求每一精神现象的生活原型。正如恩格斯所说:“关于灵魂、魔力等等的形形色色的虚假观念,大都只有否定性的经济基础;史前时期的低级经济发展有关于自然界的虚假观念作为自己的补充,但是有时也作为条件,甚至作为原因……要给这一切原始谬论寻找经济上的原因,那就的确太迂腐了。”物质生产对精神文化生产的最终决定作用,其实现过程光怪陆离。我们分析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相互关系,既不能无视精神文化的自组织机理,用基础主义简单地解释一切;也不能被个别精神现象的诡谲表现所迷惑,脱离经济生活方式去认识和解释精神生产及其文化现象。
2.精神文化自组织的社会辩证机理之二:社会文化在总的方面与物质生产相随发展,同特定时期文化的某些门类与物质生产发展不成比例的现象“共在”
马克思在对艺术文化史的研究中,非常睿智地揭示了这个文化自组织的历史性现象:“关于艺术,大家知道,它的一定的繁盛时期决不是同社会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因而也决不是同仿佛是社会组织的骨骼的物质基础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这一深刻论述,作为文化唯物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显示出马克思对精神文化自组织性辩证分析的学理精要。它告诉我们,在用唯物主义方法分析文化现象时必须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第一,精神文化发展与社会物质生活进步的总体一致性,并不等于它的各个领域在一切时期都与物质生产发展亦步亦趋。这既有社会物质生产自身的特殊性,如财富在某个区域因为自然富源的大开发而突然迅速增长,但其物质生产方式没有根本性变革,未能带来精神文化的高涨;也与不同民族的个性与传统有关,如精神生产门类在一些民族有其某些特殊的历史优长,德国“是一个哲学的民族”,人们擅长思辨的传统,使他们在经济、政治远不如英、法等国的历史情况下,却以群星璀璨的场面上演了哲学的时代活剧。高潮迭起的“第一小提琴手”的哲学演奏,甚至让英国产业革命和法国政治革命的时代精神表征,以德国思辨哲学的形态出场。但它们却不是德国经济高涨的结果。
第二,历史发展的特殊时期,如古希腊时期,社会改造和利用自然的力量十分低下的情况,却从反面激发出人们对高山、大海的无限遐想和征服欲望,创生了大量美丽的神话故事。在人们优美的自我慰藉中,这些神话传说成为文学、艺术的精神基底,以人类童年天真无邪的稚嫩创造了后人在经济繁盛时期也不可企及的文学艺术范本。
第三,上古以来,人类在知识贫乏的文化背景下,对自身及其来历大惑不解的不懈求解,借用和加工文明初开过程的大量传奇故事,创造了一些诸如史诗一类的口传文学。它们在历史流传中千锤百炼,被反复地再创作,终成人类文化的瑰宝。像《伊里亚特》《格萨尔王传》等文学精品,其神奇魅力,正是与物质生产落后、文化媒介原始、人类繁衍艰辛密切融注在一起的。它们绝对不能“同自动纺机、铁道、机车和电报并存”,更是不能与印刷机相会的。
第四,精神文化生产的个体劳动形式,使其成就和境界,往往依靠一些天才人物和文化精英的个人造化与艰辛努力去达成。像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思想巨人的哲学,屈原的辞赋和莎士比亚的剧作,都有鲜明的生存境遇特色和主体个性,其辉煌成就决不与其时的经济发展成比例。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这一文化生产的特殊现象,认为社会文化发展状况及某些伟大成就的出现,一定程度地取决于杰出创造者人生的某些偶然性,“其中也包括一开始就站在运动最前面的那些人物的性格这样一种‘偶然情况’”。我们很难设想,明代遗臣王船山若非政治梦断,亡命湘南,苦苦笔耕四十余载,能把中国古代哲学推向巅峰。太史公司马迁曾经记述的“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诗三百篇》,大底贤圣发愤之所为作”的文化史实,都充分确证了马克思的论述。同样,它们也昭示我们要十分珍视并努力培育精神文化生产中的主体创造性,它是文化发展源源不竭的动力。
第五,精神文化的一些门类如艺术、文学、哲学常常是个性化创作,它们一旦成为社会化的行为,大批量的快速制作,就很难产生伟大的天才作品。当今文化工业的平庸与齐一性的流弊表明,物质基础的强固,经济力量的大投入,并不一定能让精品群起,天才竞出。
马克思关于精神文化某些方面或某些时期的进步与物质生产发展“不成比例”的辩证理念,使我们在对其涵盖的上述情况之分析中领悟到:对文化现象给予唯物主义的阐释,必须充分尊重和理解它们的自组织特性。并且,只有把精神生产及其文化现象的自组织“特性”弄清楚了,才能在一般意义上厘定“两种生产”相互作用的辩证机理,更自觉地坚持文化唯物论的思想方法。
3.精神文化自组织的社会辩证机理之三:文化生产中主体的个性自由和社会性规定的相互制约
精神文化尤其是人文精神文化的生产,其主体受社会的制约是十分鲜明的,但同时它又是充满创造者个性的。马克思认为,必须联系物质生产一定的历史发展与特定的具体形式去考察人们的文化生活,“才能够既理解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组成部分,也理解一定社会形态下自由的精神生产”。他的意见表明,社会意识形式必然表征的经济生活的总体趋势或普遍规律,正是通过不同生产方式条件下各个精神文化生产者的自由创造、自由言说和自由表达去实现的。把精神文化生产的社会整合性与具体生产者的自由创造性联系起来思考,才能既从一般的方面理解意识形态文化的统治阶级主体性,亦即意识形式社会化地表征生产方式的一般规律性;又从精神文化生产的个别方式去理解其主体的个性和自由,亦即理解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意识形式对物质生活给予个别表征的具体性、特殊性。至于自然科学、技术文化方面的生产,显然没有人文精神生产那样一种严格的社会生产关系的、阶级的规定性。但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及其劳动技术方式的变革,也总是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科技文化的进步。“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历史上,正是由于机器大生产的问世,“才第一次产生了只有用科学方法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才第一次达到使科学的应用成为可能和必要的那样一种规模”,并且在科学成为独立生产要素的同时,“生产的发展反过来又为从理论上征服自然提供了手段”。
精神文化生产者在受到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规定中,之所以仍然能一定程度地坚持自己的个性创造和自由追求,有其智力劳动的特殊缘由。马克思明确肯定了精神生产在个人思想自由方面的特性:“它作为一种由头脑来实现的行业,应当比那些由手脚起主要作用的行业有更多的自由。”若说体力劳动是可以由外力强制去进行的话,那么创造性的精神生产则绝对不可以在外力高压下去完成。首先,精神生产者总是经过自己的选择和判断,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和研究,经过自己的特殊理解和阐释,才构成自己的精神产品的。主体执着的理想、价值追求和思维个性在这里表现得十分强烈。其次,精神文化生产往往是在巨量的“思想实验”中完成的,文化产品的创作者需要保持对事物的敏感和多种兴趣,需要不断对“客位”或“主位”的文化立场进行转换,才能以多种多样的兴趣与学识防止把对问题的观察、研究和阐释限定在过分狭窄的领域与方向上。这特别需要主体的能动性与个性张力。最后,精神生产作为一种历时性的生产,文化主体在学会生产之前就受到了先辈思想的教育和规范,带上了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所受文化教育的个别性、偶然性,以不同的文化角色、个性去进行他们新的生产,使其思想成果殊性纷呈。精神生产的这种文化个性,在人文精神文化这个主体性十分鲜明的领域,又恰恰是与社会规律作用方式的多环节性、多元素性和非划一性联系在一起的。它使人文文化生产和表述的多样性、非刻板性更加凸显,张扬着文化产品的鲜活个性,也展示出社会生活方式被思想文化多样态表征的芜杂性。它们让人粗率地看去,似乎这一切都是主体的自由意志和个性化追求的产物。然而,殊不知这种个性化的文化创造中,同样体现着精神文化受社会生活方式制约的普遍规律。文学巨匠曹雪芹惊世骇俗的《红楼梦》绝唱,固然与其家道中落、生活悲剧的个人遭遇密切相关,但清朝江河日下,封建主义败相丛生,新旧生产方式交替已现端倪,则更是曹雪芹文学成就的根本依托。他个人生活的现实苦难,让他看到了社会生活的苦难现实。正如恩格斯谈论巴尔扎克的文学成就那样:“他的伟大的作品是对上流社会必然崩溃的一曲无尽的挽歌……他看到了他心爱的贵族们灭亡的必然性,从而把他们描写成不配有更好命运的人。”
如果说,自然科学类精神文化生产受到社会生产关系派生的利益结构、阶级意志的作用相对较小的话,那恰恰是因为自然现象的内在规律作用对人类生活的规定性,是十分确定的、直接的、可以不断重复的。因而其生产主体有更多的可能性去共同地研究、理解和表达这些规律性的内容,形成一种科学的通识与共语。此中主体个性的自由追求与恣意发挥,在科学共识的建树方面,是个性化探索与真理性认同形成的强大诉求力,表现为人们在接近客观真理方面的殊途同归,体现出科学文化高度的社会一致性。这形成了精神文化生活绚丽多彩的图景:人文精神文化生产的高度社会规定性,是以其生产主体的鲜明文化个性去实现的,社会共性寓于个性之中。自然科学文化低度的社会规定性,则是以生产主体对自然规律认识更多的思想共性、社会一致性去补充的。他们在低度社会规定性中更多的自由追求,也是对他们在言说自然规律方面更少个性自由的一种补偿。在这里,科学文化的社会共性几乎全然直接地呈现在生产者思想成果的个性之中。生产者精神劳动的偶然性以其科学成果对自然规律反映和表征的必然性而得到社会化的中和,体现出一种科学文化认识论的社会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