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当代中国发展语境下的差异性社会共识
差异性社会共识是基于整合理念而形成的社会共识,因而如何将形成共识的前提看成非博弈性的尖锐对立,或不可调和的二元冲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主义革命在中国取得成功以后,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是个崭新的问题。当时,在借鉴苏联模式的同时,我们党进行了艰难的探索,主要采取计划经济的方式来建设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主义模式,是指一个纯粹由工人阶级一个阶级构成的同质性共同体社会。这种 ‘大同’社会正是毛泽东理想的社会主义模式。”采取极端方式追求建设由单纯的工人阶级构成的高度同质性社会,必然要以牺牲差异、多元为代价。在这种“高度一致”的利益关系下,国家依靠政治权力对经济发展与资源分配进行全面控制,虽然在当时条件下暂时有利于社会稳定,但一元化的利益关系格局缺乏竞争机制,其所带来的同质性和稳定性也窒息了整个社会的活力,阻滞了社会的正常分化、流动和交往,民众的政治参与被扭曲,无法通过正常的理性渠道进行政治诉求。而经济危机所带来的政治分歧必然导致共识瓦解,因而有可能导致国家上层建筑内部的意识形态分歧和政治权力斗争。
一 “差异性社会”概念的提出
粉碎“四人帮”,结束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掀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怎样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重要时代课题。1982年党的十二大召开,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和理念,这实际上是提出了中国国情问题。那么,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究竟处于怎样的历史阶段?是怎样的独具特色的社会形态?执政党应该担负怎样的历史任务和构建怎样的发展目标?这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最需要把握的问题。从改革开放至今,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都将重新认识国家发展阶段和国情作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从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到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再到构建“和谐社会”,中国共产党不断总结历史经验,与时俱进地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社会形态和性质出发,提出新发展理念和新奋斗目标。这标志着中国发展战略发生了深刻转变,不断形成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协调统筹的社会整合理念。
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学术界开始从治理、整合视角对我国社会结构的性质和类型进行反思和再认识。在社会学领域,以郑杭生、陆学艺、李强、李培林、孙立平、李路路等为代表的一批中青年学者,以实证的方法,对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层状态进行了深入调研,提出了十阶层论或六大阶层论,分层两极化、断层化、碎片化等学说。尽管学者们调研的角度、分类尺度和分层标准有一定差异,但他们有一个基本社会共识就是:中国社会各个利益群体已经分层化和差异化,这是当前社会的重大事实。从总体上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社会的经济成分多元化,人们的就业方式、收入水平、生活方式、组织方式和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多样化、差异化,社会结构重新分化。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领域,任平教授率先提出了“差异性社会”概念,认为我国需要建设一个良序治理的差异性社会。由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应当站在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高度,以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为尺度,将人类社会结构重新界分为三种类型,即同质性社会、对抗性社会和差异性社会。同质性社会是指人们在物质利益关系上完全一致,不存在差别,如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对抗性社会是同质性社会的另一个极端,即人们在物质利益关系上存在冲突,阶级对抗是社会矛盾的根源,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差异性社会介于同质性社会与对抗性社会之间,是指人们在物质利益关系上既有统一之处,又存在必然的差异,即人们在物质上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趋向一致,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表现为若干差异。我们当前所处的社会在本质上既存在根本的、长远的、全局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眼前的、局部的、局部利益的差异。
差异性社会具有统一的本质规定和明确的分型界限。概括地说,“所谓差异性社会,就是指人民内部根本利益一致或趋于一致,而局部利益和当前利益则存在着各种差别、人民仍然分成各个阶级和阶层的社会”。这一社会与同质性社会、阶级对抗性社会等属于同一序列的概念,三者之间既相互衔接、相互界定,又在客观上存在严格的分型界限。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人类社会从低级的同质性社会经过阶级对抗性社会进而进入差异性社会。差异性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表现形态,是人类从阶级对抗性社会进入高级同质性社会的中介和过渡,在这一社会中,人们的物质利益仍然存在明显的差异性。
差异性社会形成主要根源于社会基本矛盾的特殊性,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同质性差异”,但也不排除矛盾激化为“异质性差异”的可能。这是因为:①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趋于一致提供了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人民成为社会利益共同体的主体。②人们在局部利益、分层利益和眼前利益上依然存在若干差异。如劳动者内部所存在的传统农民、产业工人、知识劳动者等差异,这些社会差异呈现极其复杂的交叉关系。③我国建立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种经济成分与产权结构的差异、收入分配要素和分配方式的差异、就业方式和产业结构的差异、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式的差异、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方式的差异等,必然带来物质利益的各种差异。物质分配利益的差异造成了传统阶级、阶层、利益集团的差异,新经济群体的利益分界造成资本内部的差异,如工业资本、金融资本、知识资本、社会资本、人力资本、文化资本、空间资本等。这些差异和矛盾仍在不断扩大,有时矛盾表现得很突出,甚至很尖锐。④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新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大、人口多、底子薄,经过60多年建设,仍处在向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现代化快速转变之中,生产力有了相当的发展,但是仍很不发达、很不平衡、很不全面。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原有差异没有消除,全球化、市场化的新机制又不断造成某些新的发展水平的差异。
事实上,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进入一个差异性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典型的差异性社会。与对抗性社会、同质性社会相比,差异性社会是一个性质和类型完全不同的社会。人民在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上趋于一致,而在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方面不断分化,人群分为不同阶层,把握这一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差异特点,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出发点,也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规范理论构建的主要根据。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经济方式、就业方式、生活方式、收入水平、组织形式和思想观念日益多元化、差异化。因而,差异性社会应当成为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出发点,构建规范的中国特色经济理论、政治理论、文化理论和社会理论的现实根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对象。
二 差异性共识的正义原则
建设和谐社会就是以良序作为价值目标治理差异性社会,需要辩证地把握“差异”与“公平”的统一,遵循“差异性正义”原则。易小明从差异性与统一性辩证统一角度探讨了“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他认为:“人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现实统一,所以,对于正义的理解也就包括从人的差异性着眼和从人的同一性着眼这两个不同的角度,从而产生了基于人的差异性的正义与基于人的同一性的正义:这两种正义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
差异性社会理论提出的重要理论意义在于为差异性共识的正义原则提供了现实基础和可能。差异性社会概念提出后,得到学界的响应。人们开始从同质性、异质性和差异性不同视角关注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关注差异性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并提出差异性正义原则和差异性社会共识问题。任平认为,差异性社会“需要一个适应的、独特的、基本的、用以规范社会的治理原则。这一原则由 ‘公平’和 ‘差异’两者构成,它们既相对立、相互矛盾又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可以概括为差异的正义”。张天勇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出发,认为差异性社会是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有差异才有和谐,在(社会主义)差异性社会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是一个可能和必然的目标。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的差异性社会决定了其追求的公平正义应是“差异性正义”。在实践“差异性正义”的过程中,制度公正是首要的,制度设计要以“最不利者”为基准;要坚持“基本公平”与“比例公平”的统一;要警惕新平均主义的抬头,反对新自由主义。王文东在《当代中国发展语境中的正义共识》一书中,提出并论证了差异性社会的调节规范——差异正义,认为面对当代社会结构和交往结构的异质性特征,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治理原则的正义规范也必然是差异正义,而这一差异正义正是以平等为核心,以公平、效率、自由为主要内容的正义。概括起来说,以差异性社会理论为基础所提出的“差异性正义”有以下几个含义。
一是差异的客观性。在差异性社会,存在差异性的物质利益分配关系是一个客观事实,因为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相对不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客观地需要也客观地在造就分层和分化。差异的客观性和秩序性是良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30多年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一条基本经验是: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体制,在收入分配上拉开一定的差距,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进步与社会文明。
二是差异的正当性。差异性社会尽管存在差异是合理的、客观的,但并不等于说社会差异越大越好,并不等于说每一个具体差异都具有合法性。对人民群众普遍忧愤的重大社会差异,如贫富差距的拉大,缺乏分配正义的垄断利润和暴利收益、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手段巧取豪夺实现发财致富等都要受到国家法制和人民的监督。
三是差异的公平性。要在全社会设计和推行一个“基本公平+比例公平”的分配正义结构。在基础层面,应当是“基本公平”。也就是说,在涉及国民待遇方面,比如基本健康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产品的全国供给方面,应当率先实现公平配置。要消灭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人群之间在全国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在基本公平享有方面的差别,实现享受公共产品服务和权利的均等化。但是,超越这一层次,就是由市场公平交易规则来实现的“比例公平”,就应当在制度上和价值尺度上允许和承认地区之间、不同收入者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不同价格的服务而导致的差异。
四是差异的适度性。基尼系数是反映社会收入差异的一个重要指标,没有差异程度限制的正义,其结果必然是差异变成两极分化,进而将差异转变为一阶层地位的固定划分与深层断裂,进而变成一种对抗性的矛盾。为此,一方面应当采取福利政策扶持社会弱者,另一方面应制定一系列经济和社会措施(如高额累进税等)来控差、控高,严格限制两极分化。
五是差异的历史性。差异性社会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差异性社会的形成、发展和演变都是一个历史的产物。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每一个时期和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综合国力不同,利益差异的程度、范围、结构和状况也会发生变化。我们对待具有差异性的社会规范,应当可以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用“差异性思维”视域来分析社会发展问题,为社会人的发展以及对人的本质的认识提供一个新的整合路径,亦有助于完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人的自觉自为的自我发展提供具体的方法论指导,对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生存发展方式的重塑和价值重建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一元指导地位和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辩证统一,这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意识形态建设一项行之有效的重大原则。二是正确理解和把握差异性社会的特质有助于我们客观判断和理解当下社会思潮中“左”与右、激进与保守等一系列极端主义倾向。三是历史地、客观地承认差异性社会存在,有助于协调各种利益的冲突与整合、发展与平衡。
差异性社会总是存在意识形态“左”或右的斗争,这是因为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倾向是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视为利益高度一致的同质化社会,因而形成一种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空想主义或平均主义社会理念。这种乌托邦的平均主义会导致社会的普遍贫穷,因为它遏制了社会生产的原动力。另一种倾向是“对差异性社会中的矛盾若是不加以限制,就会扩大差异,从差异性矛盾走向异质性矛盾,最后走向对抗。所以,它有不断地走向对抗的危险”。
三 当前中国差异性共识的“二元体质”与“伦理-道德悖论”
2005年以来,樊浩教授作为首席专家率领国家社科规划重大招标课题组和江苏省社科规划重大委托课题项目组,除对当前我国社会的思想意识形态状况进行普查外,还对伦理道德的现状,尤其是诸社会群体的伦理关系、道德生活、伦理道德素质及其影响因子,以及伦理道德发展的新特点新规律等进行了大规模调研。调查发现,当前我国诸社会群体在伦理道德方面存在许多共同话语,达成了不少基本价值共识,同一性是主要方面;但由于诸群体的伦理境遇不同、道德诉求多元、伦理表达多样,差异也十分明显,特别是官员腐败与分配不公两大社会问题,使诸社会群体之间的伦理对立现实而深刻。比较而言,伦理道德的地域性差异较小,这说明当前我国社会伦理道德的文化同一性很强,信息化和社会交流的扩大已经在不同地域之间形成了相当普遍的道德共识。“观念、理念方面趋同而现实、行为方面对立的悖论,是当前我国诸社会群体伦理和谐的重要特点和规律。”
通过对当代“中国问题”的社会伦理道德和精神发展状态的实证研究,樊浩教授提出当代中国社会信任危机背后道德共识困境的“二元体质”与“伦理-道德悖论”,即对部分政府官员缺乏道德信任,对治理腐败缺乏信心,并由此影响到全社会对国家伦理实体的信念;对弱势群体寄予同情,认为弱势群体的产生是由于制度缺失和分配不公;知识精英跃居有影响力人群之首,人们不仅期望他们成为思想先锋甚至领袖,更希望其成为社会良知的坚守者;对青少年群体满怀忧虑和期待,但又信心不足并明显缺乏指导能力;对新兴群体怀有好奇心和宽容心;对企业家群体的态度则矛盾而复杂。最值得关注的是,当前中国诸社会群体伦理冲突的焦点有二:一是官员腐败,二是分配不公。可以说,当前中国社会尤其是六大群体对此已经形成了完全一致的“问题共识”。
樊浩教授发现,经过30余年改革开放,当前中国社会的大众意识形态与伦理道德已经不是简单的“多元、多样、多变”,而是出现“多”与“一”、“变”与“不变”的二元聚集;出现“50%状态”,形成“二元体质”。所谓价值共识的“二元体质”,是一种趋于截然对峙状态的价值共识。这既是一种“高度的共识”,但也是趋于“截然对峙”的对抗性共识。它标志着差异性社会的多元共识正在或已经向二元共识聚集,即共识虽然已经开始生成,但正处于多元向二元对抗过渡的转换点上,呈现为一种“二元体质”。具体来说,大众意识形态领域,主要表现为多元向二元的聚集,伦理道德领域主要表现为变与“不变”的二元聚集。这标志着大众意识与伦理道德发展进入重大转换的敏感期与关键期。调査发现,当前中国大众意识形态发展处于“多”与“一”转换的关节点,其最深刻也是最重要的动向是“多元”正在向“二元”聚集。所谓“二元”聚集,就是在许多具有意识形态意义的重大问题上,多样性的大众意识日益向两极集聚,它们已经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两种相反的认知或判断势均力敌,截然对峙,大众意识形态的“二元体质”正在形成。所谓“伦理-道德悖论”,即社会伦理与个体道德、社会伦理关系与个体道德生活在价值追求和客观现实诸方面相互矛盾甚至彼此冲突,呈现反向运动,它是价值共识“二元体质”在伦理与道德关系方面的特殊表征,即伦理与道德的二元对峙。
樊浩认为,伦理道德精神的二元体征突出表现为“一个悖论,三大对峙”。一个悖论,即伦理-道德悖论。具体而言,对当前道德状况表示“基本满意”的是主流,占69.7%; “不满意”的占19.4%; “满意”的也很少,只有5.3%。但是,对目前的伦理关系,“不满意”的判断是主流,占73.1%;认为“总体良好”的占25.3%。对道德状况的“基本满意”、对伦理关系的“不满意”,两种相反的判断所达到的社会一致性都相当高,而且比例大体相当,呈现为精神结构中的一种“伦理-道德悖论”。三大对峙,即义-利对峙、德-福对峙和发展指数与幸福指数对峙。就义-利对峙而言,“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义利关系最能反映社会成员的道德世界观,是伦理道德的基本问题。当今中国社会实际奉行的道德价值是什么?认为“义利合一,以理导欲”的占49.2%,但选择“见利忘义”或“个人主义”的也分别有20.9%和21.9%,二者总和42.8%。两种判断正相互对立。
之所以会出现“伦理-道德悖论”,樊浩认为其理论原因在于,道德作为主观的善,追求的是理想主义的“应然”,而“应然”背后呈现和诠释的是不断的“未然”。“未然”意味着未发生但期待发生的德性,于是才有“应然”的诉求和追求。在这个意义上,道德的“应然”总是指向生活世界中的“未然”,而“未然”的真义指向现实世界存在的问题,道德总是基于并指向非道德的现实。伦理则不同,它总是指向自然或必然,指向生活世界中的现实存在,所以伦理总是道德理想主义的灵光所攀附的坚实藤蔓。伦理从“自然”中建构“必然”,并由此派生道德的“应然伦理与道德实践两分”,标示着伦理世界与道德世界、伦理规律与道德规律的分离,其结果是个体道德失去客观伦理的前提和合法性基础,走向道德相对主义和绝对道德自由。最后,不可避免地走向虚无主义,进而使社会在失去道德的原则性后失去道德本身。而伦理与道德相背离,伦理缺乏道德的支持,现实伦理的存在便可能被颠覆,个体与社会的伦理安全便遭遇严重威胁进而陷入伦理与道德的不良循环甚至恶性循环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