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逻辑与实践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 西部民族地区传统治理方式介绍

西部少数民族较多,少数民族乡村治理的特点有哪些呢?WS镇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少数民族村寨管理的特点一是文化差异大;二是风俗习惯对村级管理有影响;三是村民的观念落后,村庄经济落后;四是村庄种植的技术要求不高,村民的参政意识薄弱;五是村民只有被威胁到利益才会奋起反抗。”从这段谈话可知,少数民族村庄与汉族村庄最大的不同在于少数民族村庄有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和民族传统,这些文化和传统不仅是传统乡村治理的根基、支柱和依据,更是现代乡村治理不可缺少的一剂良药。下面,我们就以贵州的苗族为例予以说明。

1.传统治理主体:寨老

调查资料显示,苗族虽然历尽艰险、辗转迁徙,形成不同的支系,但仍然保持苗民族的共同特征,这得益于其民族内部严密的社会组织形式。寨老、鼓社、议榔等,在不同地区、不同支系的苗区,都有这些维持社会运转的职位和组织,在相当长时期里共同维系着苗族社会的运转。由寨老和其他数人组成的传统民族地方组织一直存在至20世纪60年代,它没有具体的名称,人数多少无明确规定,根据惯例一般为3至5人,这些人以自然和选举方式产生,在通常情况下寨老由辈分最高、年纪最大的人担任。寨老在村寨中有着较高权威,涉及村寨利益或存在纠纷的均由寨老出面处理,其他人员协助寨老处理。苗族村寨实行的是“议榔制”,地方组织称为“议榔”“构榔”或“勾夯”,也有的叫“议榔会议”“构榔会议”。组织的头人有“榔头”“理老”“寨老”等多种不同的称呼。在村寨中,头人具有较高权威并负责管理寨中的一切大小内外事务。寨中的一般小事由头人独自解决,而遇有与外族的战争、械斗以及本村寨发生杀人等重大事务时,由头人召集议榔大会商议作出决定。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传统的社会结构受到冲击和改变,苗族的传统社会结构受到削弱,乡政府指导下的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取代了传统权威寨老的地位,但以原寨老为首的族里老人,还是权威的象征,经常出面解决纠纷。这种由寨老与榔头构成的具有当今村委会作用的传统权威是苗族农村最重要的治理主体。这一治理主体对当今的乡村治理仍然存在较大的作用。GN村的村干部告诉我们:“我们村的村民矛盾和纠纷主要是由村干部与村里年龄较大的寨老们一起协调处理,一旦村民有了纠纷,村干部要先去找懂得解决纠纷的寨老来共同解决。因为作为老一辈的人,他们最了解村里山林田地的划分历史,寨老出来说话比较管用。”这一点,DM村的村支书也有同样的感慨:“由于我村全是侗族同胞,所以村民组织除了村委之外还有寨老会,寨老会主要负责民间事务、民间文化活动,比如节日庆典活动等。”可见,尽管现代社会已发生较大的变迁,但是寨老在少数民族乡村治理中的协调、商议和辐射作用仍然不可忽视,在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中的贡献也功不可没。在现代化影响下,传统权威仍然会发挥作用吗?当我们问及村民这一问题时详细的调查情况见本章的第二部分。,有66.5%的村民回答仍然发挥作用,这一比例是认为不发挥作用的村民的3.8倍。有17.4%的村民认为不发挥作用,还有16.2%的村民选择了“不知道”(详见表2-1)。那么,传统权威是在哪些领域发挥作用呢?村民的回答如表2-2所示。该表显示,村民认为传统权威发挥作用最大的领域是红白喜事,占49.9%,接近一半;其次是村民的私人纠纷,占42.9%。而对于村级事务,传统权威发挥作用的余地较小(详见表2-2)。究其原因,贵州LL村一位70多岁的寨老告诉我们,主要是村民比较相信传统权威,家里的红白喜事和邻居间的矛盾纠纷都爱找他们帮忙,这比公家来解决管用多了。

表2-1 传统权威是否发挥作用(村民问卷)

表2-2 传统权威发挥作用的领域(村民问卷)

尽管传统权威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对村里的传统权威人物并不怎么重视,不仅做决策不怎么请他们参与,过年过节时也从没因他们对村里做出的贡献表示慰问,以致传统权威人物在村级公共事务上发挥的作用日益式微。

2.传统治理规范:习俗及习惯法

第一,社会治安及刑事习惯法。传统的苗族习惯法在社会治安及刑事方面内容详细。在偷盗方面,“各人家的东西是各人家的,偷拿人家的东西是很不体面的事情”,连续实施偷盗行为两次者,由寨老组织全村人将其痛打一顿后,捆绑游村,并由偷盗者将偷盗所得的赃物双倍返还原主,此后,偷盗者的行动还将被大家监视。外出抢劫者经常伤害本地人和抢劫本地人的财产,教育五六次后仍不悔改,可被处死。但外出抢劫不伤害本地人生命,不抢劫本地人财产者不受任何处罚。不抢劫本地人财产,不受议榔规约的制裁。第二,生产和保护自然环境的习惯法。为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维持生态平衡,苗族习惯法规定:牲畜践踏他人庄稼的由牲畜饲养人照数赔偿;村寨周围的林木为公有,若谁擅自砍伐将予以双倍罚款等等。黔东南苗族习惯法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生产方面有丰富的内容。解放前村议榔规约规定:偷砍他人林木的,按所盗林木的价值予以罚款,情节严重或数量较大的还将另罚偷盗者拾粪、修桥、补路。放牛或其他牲畜吃他人庄稼或故意破坏生产、糟蹋他人庄稼的,从重处以罚款;失火烧山的,首先勒令失火者交出黄牛一头给全村人扫火星,并责令失火者赔偿火灾损失;任何人擅自进入封山育林区和水源区砍柴、割草、烧炭、砍粘板、砍把槽及猎槽等必须从重处罚。在生产劳动方面,苗族习惯法规定:凡在生产中有违反关于农事活动规约者,据情况给予不同处罚。如,种植棉花必须散播,违者受罚。苗族村寨都有对一些严重违反习惯规范的行为施以罚3个100(或3个120等)的惩罚徐晓光:《从苗族“罚3个100”等看习惯法在村寨社会的功能》,《贵州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有个村的《村规民约》第35条规定:“(触犯村规民约)第二次以上的,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拿出肉100斤、米100斤、酒100斤(苗族习惯上称‘罚3个100'),请村干部和全村寨老共同进行教育,并由寨老带其巡回全村喊寨一次。”有的村寨各增加20斤。还有“罚4个120”的处罚,即罚120斤酒、120元现金、120斤糯米和12000响的鞭炮,这与“扫寨”的处罚相当,对“罚4个120”的规约所有人必须执行。习惯和风俗是一种主要的农村社会资本,正如美国著名的人类学家露丝·本尼迪克特讲到的:“个体生活的历史中,首要的就是对他所属的那个社群传统上手把手传下来的那些模式和准则的适应。落地伊始,社群的习俗便开始塑造他的经验和行为。到咿呀学语时,他已是所属文化的造物,而到他长大成人并能参加该文化的活动时,社群的习惯便已是他的习惯,社群的信仰便已是他的信仰,社群的戒律亦已是他的戒律。每个出生于他身边的儿童都将与他共享这个群体的那些习俗,而出生在地球另一面的那些儿童则不会受到这些习俗的丝毫影响。”露丝·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王炜等译,三联书店,1988,第18页。

3.传统治理基础:血缘与信任

苗族村民之间都是独立生活,在遇到节日和婚丧嫁娶的大事时,只有在父系的宗族血缘关系和母系的姻缘关系中才能得到帮助,很少动用血缘外的网络社会资本。福山在他的《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一书中认为,中国是建立在血缘和亲族关系基础上的低信任度国家,是一种特殊性的信任,对家族以外的人信任度极低。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苗族农村居民对与自身有血缘关系的人有较高的信任度,而对与自身关系并不密切的人信任度较低,血缘成为信任的第一条件。同时,苗族农村居民的社会关系网是趋于内向型的,人们之间的交往仍以儒家倡导的“礼”“情”为核心,重脸面,形成一种特殊的人格氛围,进而使社会关系网呈现内向性,与他人的交往更多的是出于情感与信任。这种仅仅由家庭、血缘组成的基于信任的内向型的社会网络关系减少了苗族村民与社会交往的机会,社区和谐程度不高,阻碍了个人与社区社会资本总量的扩大。

随着时代的变迁,市场经济、科学技术、信息技术、政策法规打破了乡村社会原有的平静,也给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带来了一些冲击与变化,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利益成了维系新时期乡村治理的基本原则,而合作、共享、参与则成为新时期少数民族农村有效治理的必要途径。那么,在风险社会下,现代化和城市化给少数民族农村社区治理带来了哪些高风险因素呢?为此,本书进行了大规模的实证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