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节选)(1906年3月下半月)
二 社会民主党内部在土地纲领问题上的四种派别
马斯洛夫所建议的是什么呢?他建议的是一种混合体,即国有加上地方自治机关有,再加上土地私有,而根本没有指明在什么样的政治条件下这种或那种土地制度对无产阶级(比较)有利。的确,马斯洛夫在他的草案第3条中要求“没收”教会的土地和其他的土地,“把这些土地转交给民主国家掌握”。这是纯粹的国有形式。试问:为什么没有附带说明使国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致贻害的政治条件呢?为什么这里提出的是国有而不是地方自治机关有?为什么选择了这种同拍卖被没收的土地相排斥的说法?马斯洛夫对所有这些问题都没有提供答案。
马斯洛夫建议把教会、寺院和皇族的土地收归国有,同时又反对普遍实行国有,这样就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他反对国有的论据有一部分是不充分和不正确的,有一部分是完全没有说服力的。第一个论据:国有会侵犯民族自决。彼得堡不应当支配外高加索的土地。——这不是论据,而完全是误会。第一,我们的纲领是承认民族自决权的,因此外高加索是“有权”脱离彼得堡而实行自治的。马斯洛夫是不是要根据“外高加索”可能不同意而反对四原则选举制呢!第二,我们的纲领一般是承认地方和地区的广泛自治的,因此,说“彼得堡的官僚会支配山民的土地”(马斯洛夫著作第22页),这简直是可笑!第三,对外高加索的土地实行“地方自治机关所有”的法令,反正须要彼得堡的立宪会议来颁布,因为马斯洛夫并不想使任何一个边区有权自由保存地主土地占有制!这就是说,马斯洛夫的这一论据整个倒了。
1906年4月初由“我们的思想”出版社在圣彼得堡印成单行本
选自《列宁全集》第12卷,第228~2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