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演化论:入世后犯罪形态演化的机制及其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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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入世”冲击下的现代犯罪演化

一、现代化进程对犯罪演化的影响

(一)关于现代化

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通常被称为现代化。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现代化是指社会在日益分化的基础上,进入一个能够自我维持增长和自我创新、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的全面发展过程。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2页。它表现为这样一种状态: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带动下,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中心,社会结构不断分化,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成员逐渐培育出相应的现代品质,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因素协调发展。现代化过程是涉及整个社会多层次、多方面的结构性变迁,它要求改革不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因现代化进程而产生的新事物可称之为现代因素,这些新事物或者由传统演化而来,或者由现代化直接创生。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因素不断向现代因素演化,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并存。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过程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不同程度地经历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通常认为具有世界意义的现代化浪潮源于16世纪西欧工业革命的兴起,在18世纪左右席卷了整个西欧和北美,形成了世界现代化历史上的第一次高潮,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现代化浪潮向世界许多地区扩散,形成了以日本和苏联为代表的第二次高潮,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大批国家纷纷摆脱殖民统治,获得独立,掀起了持续至今的社会现代化的第三次高潮。尽管各国通往现代化的道路有所不同,但大致可概括为两种路径,即内源型现代化和外源型现代化。属内源型现代化的国家大多是最早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其现代化是由社会内部因素产生的创新,是长期历史发展积累的结果;属外源型的主要是较晚开始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其现代化进程由其他现代化国家引发和带动。

从历史上看,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我国于19世纪60年代便萌生了以资本主义为趋向的现代化运动。新中国成立后,便开始积极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但现代化进程曾几次被扭曲,甚至被迫中断。将实现现代化确立为社会发展的目标并加以实践是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的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目标。自此,我国便声势浩大、有步骤地卷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浪潮。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结构都发生了一系列剧烈的变迁,其主要表现是人们的观念更新、社会制度转型和社会财富急剧增长,目标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动力是经济发展。相对于西欧、北美等国家的现代化而言,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滞后相当长的时间,而且主要来自社会外部因素的作用,因此,我国的现代化类型属晚发外源型的现代化。

作为晚发外源型的现代化国家,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经济发展、政治制度、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外部种种现代化因素的不利影响。总地来讲,这些影响表现为:第一,外部输入的现代化因素同我国社会原有的传统因素发生对抗,从而引发多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甚至导致民族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国外异质文化、意识形态的传播,造成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突,导致社会价值观念的紊乱,进而驱使一些人的行为失去准则而变成一种纯粹的随机过程,或者变成一种完全以个体利益为尺度来衡量和调整人与社会关系的功利行为,也使得西方资产阶级的腐朽文化容易为一些人尤其是青少年所接受。第二,基于外部因素引发的现代化进程,会造成社会的急剧变革和发展,使原有社会结构关系解体或重组,而新的社会结构尚未及时得以建立并完善,于是出现了一定的社会不稳定状况(如通货膨胀、国有企业亏损等),也面临着社会各个子系统的现代化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如东西部差距不断扩大、社会阶层贫富分化加剧、二元社会结构长期存在等)。第三,来自发达国家的“示范效应”会对我国政府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损害社会的正常稳定发展。发达国家在物质生活和消费方面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往往会引发国内民众过高的期望,而国家和政府为争取在国际经济政治格局中的有利地位,又迫使它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发达国家在相当长时间内才得以逐步解决的问题。

(二)现代化进程对犯罪演化的影响

现代化的影响是全局的、整体的,涉及经济制度、政治体系、文化价值观念、科学技术、社会规范等各个领域,犯罪当然亦在其中。人类社会步入现代化进程之时,犯罪的现代化形态便接踵而至。犯罪形态在现代化过程中呈现出与现代化同步的演化,我们称犯罪形态的这种演化为犯罪形态的现代化演进。因为现代化是一个持续的从传统向现代、从现代化进程的初级到高级阶段不断演变的动态过程,所以,犯罪形态的现代化,不仅指犯罪形态由传统形态不断向现代形态演变的过程,还指犯罪的现代形态由现代化过程中的初级形态逐渐向中级、较高级、高级形态演变的过程。我们可以将现代化进程之前的犯罪形态称为犯罪的传统形态,将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犯罪形态称为犯罪的现代形态。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形态的现代化并不意味着现代化过程中不存在犯罪的传统形态。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特别是在其初始阶段,犯罪的传统形态不断地向犯罪的现代形态演变,形成了犯罪的传统形态与现代形态共存的动态演进局面。

犯罪形态虽然处于现代化阶段的演变之中,但因为现代化过程总体上表现为一个以渐进为主而非全面突变的过程,所以犯罪的现代形态具有相对稳定性。这一整体渐进与随机突变的现代化过程也遵循着一定的发展规律。这正是我们描述犯罪的现代形态以及预测犯罪形态的演化趋势的理论基础。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犯罪变化,可以发现犯罪形态的现代化演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行为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这是因为,一方面传统犯罪行为在现代化过程中逐渐向现代犯罪行为演变,另一方面现代化直接导致了某些现代犯罪行为的产生。具体表现为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等各方面的加速发展,社会发展的领域拓宽,可供犯罪活动的空间亦大幅度扩展,传统犯罪行为发生分化,犯罪行为的发生领域、作案手段、侵害对象等状况发生了变化,从而出现了众多的各式各样的现代犯罪行为。例如,票据、信用证、信用卡等现代金融凭证的使用便伴随着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现代金融犯罪的产生;发明创造的繁荣却带来了假冒专利罪;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却也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提供了活动空间;在使用了航空器、船只和汽车之后,犯罪的触角便立即伸向它们。可以说,犯罪几乎存在于现代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由于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和普遍运用,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不断趋于高科技化和智能化。例如,犯罪分子通过现代化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来实施犯罪。我国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及之前的《刑法》的比较明显地展现了这一点。1979年《刑法》规定有151个具体犯罪罪名,而现行《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却有342种之多。其间新增的罪名,一部分是在犯罪行为早已存在的情况下,出于维护社会利益和秩序的要求而设立的,另一部分则是为惩罚在现代化过程中新出现的反社会行为而设立的。我国《刑法》多次被修改与补充的目的在于尽最大可能将这些复杂多样的犯罪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之中。

现代化使得社会职业分类越来越细,社会发展的领域大幅度延展,如出现了现代金融行业、现代企业形态等,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多元化,出现了大量新的经济发展领域和事物,也产生了许多新的作案手段,即犯罪主体、客体、手段和对象的范围都显著增长。例如,犯罪主体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单位,不仅有团伙,还有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等;犯罪客体除了国家安全关系、公共安全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等外,还包括现代金融管理秩序、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公共卫生管理关系等现代经济(管理)关系;犯罪手段包括智能型、隐蔽型、联手型、网络型等;犯罪对象涉及航空器、汽车、电力设备、金融票证、商业信誉、注册商标、公司等。犯罪行为的日益复杂和多样,使得立法者有必要将行为性质相同但形态不同的现代犯罪行为予以细化规定,如同属于诈骗性质的犯罪在目前我国《刑法》中就规定有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不同具体形态。

第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幅度增加。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农村人口大量盲目无序地流入城市,以青壮年农民为主体的流动人口中犯罪数量直线上升,导致了城市犯罪率的明显飙升。可以预言,入世后这种情况在得不到有效强力控御对策保障的情况下将有增无减。这是因为:其一,我国城市化水平总体较低,城市无法接纳规模巨大的剩余劳动力,一部分流动人口由于自身文化素质及劳动技能较低,只能从事工作劳动条件差、收入低的脏活、累活,一部分则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基本的温饱要求,这些现实的困难处境迫使其中一些人铤而走险,实施了盗窃、抢劫、诈骗、卖淫等犯罪行为,沦为盗、匪、骗、妓、丐之流。其二,城市中社会阶层的分化和贫富的差距明显,农民在经济上处于较低阶层,经常受到城市居民世俗化的歧视和偏见,难免产生对抗甚至报复性破坏心理。我国犯罪学界一般认为,城乡之间、城市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所引起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相对被剥夺感是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之一。其三,农民进城后,在农村形成的其固有的某些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念与现代城市市民社会通行准则存在一定的明显差异,由于入城打工农民在思想上不可能迅速、彻底地理解并接受这种客观存在的差异所必然导致的贫富分立,因而在其内心极易产生价值冲突,甚至在行为规则方面感到无所适从,容易受到城市不良文化的感染和不良行为者的诱导,从而走向犯罪道路。其四,面对规模巨大的人口流动现状,原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已显得无能为力,而新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有效的管理制度又尚未建立和完善,人口流动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流动人口中的犯罪猖獗在所难免。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比例不断增加,尤其是在一些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流动人口犯罪已成为现阶段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在上海流动人口犯罪占全部犯罪的50%以上,在广州则高达80%,深圳竟达97%。黄京平、石磊:《试论“入世”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6期。宁波市查获的刑事案件作案人员中外来人口从1991年的18.9%上升到1998年的53.6%,其中1996年查获的外来作案人员占案犯总数的57.6%,城区和经济较发达的城镇高达80%以上。蒋朝栋:《加快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问题预测和基本对策研究》,载《公安学刊》2000年第1期。

第三,财产型犯罪日益突出。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客观价值规律追求最大经济利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经济利益观念和金钱意识日隆,利益驱动成为人们实施经济行为的重要肇因,财产已成为多数人衡量社会地位高低的主要判定标准。受西方价值观念的强烈影响,一些人毫不掩饰地树立起金钱至上、拜金主义的价值观。面对现代化所带来的剧烈的市场竞争,一些人无法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财产,于是趁体制改革产生漏洞之机实施走私、制假、贩毒、贪污受贿、偷税等经济犯罪以牟利。在现代化进程中,多种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并存,社会分工愈来愈细,使得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多元化,并逐渐产生出不同的社会阶层,这些不同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因行为方式各异、贫富差别悬殊等经常导致财产利益的冲突和矛盾,一些人心理产生失衡,便大肆实施盗窃、抢劫、诈骗、制假、贪污贿赂、贩毒、走私、偷税、敲诈勒索等犯罪。现代化的标志是从暴力犯罪占优势的社会转变为日益增多的财产犯罪为特征的社会。财产犯罪在所有现代化国家都是犯罪的主要形式。改革开放以来,盗窃案件数量最多,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0%左右。金融犯罪数量仅次于盗窃犯罪,每年都呈递增趋势,特别是1985年来,金融犯罪案件急剧增加,1989年达到高峰。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从1949年至1978年的30年中,海关最高年查获走私案值仅为1300万元,而在20世纪80年代,海关最低年查获走私案值达到5133万元,进入20世纪90年代,全国查获的走私案件1997年高达7265起,案值人民币63亿多元。贪污贿赂犯罪的整体规模不断扩大,案值逐年上升,大案要案急剧增多。1982年至1988年期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总计为15.83万起,1988年至1992年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总计为21.43万起,前四年与前六年相比增加了35.37%。

第四,青少年犯罪恶化态势严重。在我国,“文化大革命”乃是青少年犯罪激增的根本原因几乎已是一种定论,其实作为一种全球性问题,青少年犯罪是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出现以后才迅速暴露出来的社会现象,在城市显得尤为严重。“文化大革命”已淡出历史近三十年,虽然用历史的眼光看问题依然不能低估当时(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文化大革命”后患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造成的恶果,但时至今日,“与时俱进”地用发展的视野来通观,不能不看到现代化进程对于青少年犯罪严重恶化系主导性影响因素已成为国际犯罪学界的通识。这是由于当代城市家庭结构趋于核心化,家务劳动社会化,传统家庭的帮助、保护和监督功能逐渐弱化,家庭功能出现了部分外移和部分变迁的趋势。而且,现代生活的冲击使离婚率大幅度提高,单身家庭数量上升,而家庭破裂导致了对青少年行为约束丧失,父母离异使子女失去家庭温暖,感情创伤、性格变异等都会直接导致家庭对青少年的控制弱化。另外,现代化所带来的各种社会价值观的冲突常使青少年无所适从。青少年处于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发育尚未成熟,认识水平低,辨别是非能力差,模仿兴趣浓厚,易受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极易接受西方价值观念和亚文化,感染上社会不良习气,因误入歧途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者屡见不鲜。有资料显示,我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占总人数的10%—30%,80年代以来已占犯罪总人数的70%左右。1990年,我国14—25岁年龄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34.72%,而该年龄层的青少年犯占犯罪人口的比重却达74.05%。这些年,青少年犯罪逐年递增,在整个刑事犯罪总数中占70%—75%,个别地方高达80%,并且在刑事犯罪的大案、要案中也占据了主要地位。青少年犯罪行为以盗窃、抢劫、流氓伤害、强奸和吸毒贩毒居多。青少年犯罪具有团伙性、暴力性、突发性和报复性等特征。青少年犯罪的低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相比,青少年的犯罪年龄提前了2—3岁。

第五,“无被害人犯罪”死灰复燃,来势迅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国初期已基本灭绝或发案极少的制贩毒品、引诱容留妇女卖淫、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卷土重来。在1983年至1995年之间,我国毒品犯罪逐年急剧增长,贩毒、吸毒人员以“滚雪球”之势扩大。至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毒品犯罪已威胁到国计民生和改革开放,破坏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工农业生产,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据我国公安部门统计的资料,1984年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201人,以后逐年上升,成倍增长,1989年查处人员突破10万,1991年查处人数突破20万,1992年查处人员达24万多,1993年查处人数24.7万人,1994年查处人数28.8万。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起先在沿海地区比较严重且屡禁不止,现在已蔓延至全国各地。当前我国的赌博之风遍及城乡各地,已发展到普遍化、群众化、社会化的地步。

第六,女性犯罪比率不断增大。文革之前,我国男女青少年犯罪比例约为99∶1,近几年女性犯罪人数在总犯罪人数中比例一般处于10%左右,最高的年份为12%—15%,女性青少年犯罪比例增加了10倍。女性犯罪行为主要有侵财型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改革开放以来,女性犯罪的类型日趋多样化,范围包括过去女性涉足较少的抢劫、诈骗、流窜盗窃、吸毒贩毒、贩卖人口以及走私等,犯罪愈来愈向严重化方向发展,手段更加狡猾和隐蔽,在重大刑事犯罪中,女性犯罪人数增加。在女性犯罪中,青少年女性犯罪居多,犯罪年龄为18—25岁。这与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能更多地介入社会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第七,有组织犯罪迅速增多。团伙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组织化犯罪增长,且呈跨地区、跨国、跨境发展趋势。一些犯罪分子以同乡、同学、邻里、亲朋、同宗共祖、狱友等关系为纽带结成犯罪组织,有名称、帮规和分工,作案手段凶残,带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据1995年的统计,全国团伙犯罪案件数量占被抓获全部刑事案件的26%。被抓获的团伙犯罪成员约占被抓获全部刑事案犯的37%,在沿海地区团伙犯罪所占的比例更高,有的地方重、特大刑事案件的70%—80%是犯罪团伙所为。康树华、张相军主编:《刑事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尽管公安机关每年摧毁数十万个各种各样的犯罪团伙,但团伙犯罪并未因此有所收敛,而且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已不断向组织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转化。调查资料显示,目前黑社会性质犯罪已经不是一时一地的特殊现象,而是社会中的普遍现象。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有这类犯罪组织存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表现得较为严重,经济次发达和欠发达地区较为轻微。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严密,大多采用暴力、恐吓、威胁的手段,通过各种非法或合法途径为社会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以牟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为了长期生存和发展,免受法律的制裁,它们经常使用贿赂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的手段寻求保护伞。同时它们还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创办合法的或非法的企业。

跨境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种主要形式。其表现一是境外黑社会向国内渗透,在我国东南沿海一些地区发展组织;二是国内和国外的犯罪组织相互勾结,进行制毒贩毒、组织偷渡、海上强劫、拐卖妇女、绑架勒索、走私汽车与武器或香烟和伪钞,洗钱犯罪屡屡发生。我国的有组织犯罪以流氓恶势力为主要表现形式,同时还有制毒贩毒、组织赌博和卖淫、制假贩假、组织偷渡、贩卖人口、走私诈骗、洗钱等有组织犯罪。赵可:《正视五大犯罪趋势》,载《瞭望》1998年第33期。

现代化环境生存所必备的分工合作条件,影响着犯罪也必须向人员、技能、利益的凝聚方向发展,也只有高度组织化的集团才有抗衡现代化国家机器的规范与制约的可能性,于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成为一种必然。科层制组织、法人都是现代化发展的产物,它们具有个人所不可能有的社会功能,从而使得这种现代组织形式很快地为犯罪分子所效仿,于是出现了林林总总的犯罪组织。有组织犯罪能大大提高犯罪能量,扩大犯罪规模,满足犯罪分子的心理需求,有利于犯罪群体的自我保护,是一种符合“最优化原则”的犯罪形态,这是由于:(1)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贿赂政府公职人员、在政府中安置代言人等各种手段寻求政治庇护,而现存政治体制的缺陷和官员的腐败又恰恰为犯罪组织谋取利益提供了狼狈为奸、相互勾结的现实条件。(2)流动人口和城市闲散人口形成了广大的无业社会流民阶层,他们为发泄饥寒交迫之不满,慰藉心理失衡之情绪,寻求谋生图存之路径,很容易纠集形成一定犯罪组织的势力。(3)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使封建行帮意识和宗教帮会文化根深蒂固,构成了现代犯罪组织的文化基础,这些组织拥有与主文化格格不入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活动方式、帮规戒律、组织形式等。(4)境外消极文化的传播为犯罪组织提供了参照物。(5)各国法律规定客观存在差别的现实以及司法援助环节薄弱成为犯罪组织有隙之缝与可乘之机。(6)国外黑社会势力的渗透,对跨国犯罪发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7)经济全球化导致利益意识的全球化,并必然成为一些以逐利为行为动机的犯罪分子的内驱力。

第八,高科技犯罪大幅度增加。所谓高科技犯罪,是指利用高科技手段或以高科技领域为犯罪侵害目标的犯罪。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是现代化的核心动力,是现代化过程同以往社会发展过程不同的一个基本特征。科学技术这柄“双刃剑”,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同时,往往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于是出现了与传统犯罪不同的高科技犯罪。由于现代科技的普遍运用,犯罪分子大量地利用现代知识、信息和技术资源,快速而隐蔽地作案,犯罪手段不断趋于高科技化和智能化,例如,犯罪分子已能通过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化学药品、通讯设备、电脑来实施犯罪。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扩充了社会发展的空间,于是在这些新拓展的空间也产生了新型的犯罪,如信用卡诈骗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相对于传统犯罪而言,高科技犯罪风险小,成功率高;犯罪支出小,成本低;隐蔽性强,防范难,侦破难,犯罪效益高。这些特点使得利用现代科技实施犯罪为犯罪分子所青睐。在我国,高科技犯罪的现实形式主要有:(1)运用现代印刷等技术伪造各种证、卡、印章、公文和货币,如假人民币、假身份证、假商标、假护照、假信用卡、假印章等。(2)运用电子技术对移动电话盗码并机。深圳、南京、上海等地已发现犯罪分子截码并机出卖给个人,造成数千万元损失。(3)运用机械技术制造枪支和消声器。(4)运用化学原理制造毒品和麻醉物品。有的犯罪分子使用各种麻醉药品致人昏迷后实施抢劫;有的利用化工原料制造毒剂并混入高挥发的溶剂,通过溶剂的自然挥发致人中毒;有的制造冰毒等新毒品。(5)运用化学原理和电子技术制造定时、遥控、反拆爆炸装置。目前已发现使用反拆、遥控、定时等较复杂技术的爆炸案件。(6)利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络和因特网犯罪。这类犯罪的类型较多,主要有:① 通过互联网络非法进入他人的计算机设施,破解他人的密码,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②通过网络向他人计算机系统散布病毒,扰乱屏幕上的信息,甚至破坏计算机上的一切数据和资料。③窃取、篡改或删除电脑中的机密信息。一些犯罪分子甚至侵入政府、军队、企业等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政治、军事、商业机密,或公布于众,或出卖,或敲诈勒索。④ 盗窃银行存款,进行各种金融犯罪。⑤利用计算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图像、小说,以获取不正当利益。⑥利用电子邮件骚扰无辜,谩骂攻击,挑拨离间,或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剽窃网络上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或散布虚假广告、诈骗钱财等。徐向群:《高科技犯罪的特点规律及防控对策》,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第九,暴力恐怖主义滋长。如我国的新疆地区地处欧亚大陆要冲,同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等八国接壤,处于伊斯兰宗教国家的包围之中。20世纪后期,受周边地区影响,新疆的分裂、恐怖犯罪活动呈现出内外互动之势,90年代进入了高峰。1992年乌鲁木齐“二五”公共汽车爆炸案与1993年“六一七”系列爆炸案均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造成了严重后果;从1996年阿克苏“二一零”持枪杀人案到1997年上半年,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提出“炸桥赶汉”的口号,期间共发生重大暴力恐怖案件19起,残杀我基层干部、爱国宗教人士、汉族群众三十多人,与我武力对抗7次;为分裂组织筹款而实施武装抢劫银行、绑架、劫持、监守自盗案件自1991年后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九五”期间共破获大的暴力恐怖案件264起,打掉暴力恐怖团伙374个,缴获各种枪支五百余件,炸药2500公斤,爆炸装置七百多枚,自制手雷近六千枚。张纯俐:《全球化对犯罪的影响》,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二、“入世”冲击下的犯罪形态现代演进

经过长达15年的艰苦谈判,我国终于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国。WTO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它试图建立一个强大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经济贸易体制。其职能主要有:负责WTO自制各项协定和多边协议的执行、监督和管理,以促进其目标的实现;协调和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为成员国之间开展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以及提供使谈判结果生效的框架;审议和监督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保证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WTO规则是一部庞大的法典,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

“入世”要求我国按照WTO规则办事,以同其他成员国地位平等的姿态向全球更大程度、更广阔领域开放市场,实质上意味着我国深刻、全面地融入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之中。所谓经济全球化,是指经济活动超出一国国界,使因国别、地理位置差异造成的各国经济联系的障碍日益减少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经济整合。经济全球化肇始于15世纪末新航路的开辟,在工业革命中得到加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立以及关贸总协定的产生,使世界经济逐步迈向体系化、制度化;而战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新经济力量的日益成长壮大,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新科技革命的日新月异发展,加速并且深化了经济全球化进程。经济全球化使生产要素得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促使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发展,引起资本、技术、管理等向全球地域空前扩散,造成人、财、物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代经济生活中最具影响力的、不可抗拒的潮流。当代国际经济学界已有人坦言:除非是天灾人祸猝不及防地降临,否则经济活动的全球化将是不可逆转的。因为它是技术进步的结果,而技术进步的趋势本身是不可逆转的。经济全球化趋势迫使我国不得不作出“入世”的重大历史决策。尽管我国在“入世”之前已面临经济全球化的现实,并逐步步入其中,但毕竟参与得不够深入与全面。“入世”作为一种必然选择反过来使我国深深地卷入经济全球化大潮当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除此之外,“入世”还必然通过调整经济的运行这个“中介”,对我国的政治体制、价值观念、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产生广泛震荡。具体来讲,“入世”初期对我国社会犯罪形态演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国际化趋势

“入世”促进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加强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在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性,加快生产要素在国内外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造成人、财、物在国际间的大规模流动,这为犯罪分子实施跨国犯罪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而全球化过程中各国法律、政策的差异性则为跨国犯罪提供了生存空间。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对同一种行为有不同规定,犯罪分子势必利用这种规定的差异性,进行跨国犯罪活动,以最大限度地逃避法律制裁。职业跨国犯罪分子足以把各种法律漏洞组合成自己违法犯罪的安全通道。这些可供犯罪分子利用的法律制度的差异性主要有:(1)罪与非罪的差异。即对同一种行为有的国家将其定为犯罪,应受刑罚处罚,有的国家则并不视为犯罪;(2)此罪与彼罪的差异。即对同一种行为,不同国家刑法规定的罪名不同;(3)罪轻罪重的差异。即对同一种行为,不同国家刑法规定的刑罚轻重不同。例如,对于洗钱活动,有的国家控制严厉,有严格的反洗钱申报制度,对洗钱行为处以较高的刑罚;而有的国家则实行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对洗钱行为处刑较轻,甚至不认为洗钱是犯罪。又如种植罂粟,有的国家刑法规定将其界定为犯罪行为,而印度和土耳其却认为它是合法行为。有的跨国犯罪分子就利用这种法律规制状况的国别差异而在不同国家实施不同行为,或将某一活动分解在几个国家完成,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政策的差异性也为跨国犯罪的滋长提供了条件。例如,在移民政策方面,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后多次推行非法移民合法化政策,使不少已在国外的非法移民最终获得居留权,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非法移民近年来不断增长。

另外,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为犯罪的国际化提供了技术保障。全球化是以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空间技术、新通讯技术等新技术发明与应用为基础的。现代科学技术为人们进行全球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提供了高效、快捷的媒介和手段,从而使全球各国间突破了领土或司法因素的障碍,构建了共时性的网络社会。与此同时,它也使犯罪实现了全球化。

犯罪国际化趋势可以从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及犯罪收益几个方面得以体现。首先,犯罪主体呈现跨国性和流动性:我国犯罪主体中的国外犯罪分子和犯罪组织将会大量增加。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同其他国家的国际贸易和交往日益增多,出入境手续进一步简化,这为国外的犯罪分子或犯罪组织隐藏在正常的国际交往与社会流动中在我国从事犯罪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也导致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组成跨国犯罪集团。其次,犯罪客体呈现跨国性和流动性: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将越来越多地成为国外犯罪分子或犯罪组织侵犯的客体,外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也会越来越多地为我国犯罪分子或组织所侵犯。再次,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犯罪行为呈现跨国性:由于犯罪主体的跨国性和流动性,国外的犯罪分子或犯罪组织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以及我国的犯罪分子或犯罪组织跨国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会变得更为普遍。犯罪人还往往在多个不同国家进行犯罪行为的分工,例如,先在某国境内准备犯罪,接着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然后又到另一国境内进行销赃灭迹。毒品犯罪就是实行国际性分工的犯罪行为的一种典型例子。在进行跨国贩毒过程中,有人专门在东南亚、南美及我国的边疆甚至内陆省份组织种植大麻、鸦片;有人负责制造、加工、提纯鸦片、海洛因、可卡因以及其他毒品;有人负责储存毒品;还有人专门负责将毒品跨国贩运,然后交给负责批发毒品的人,由这些人负责分销毒品。在整个贩毒过程中还有其他成员负责融资,将毒资及其犯罪收益进行清洗,使之合法化。所有参与者由贩毒集团统一指挥,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国际贩毒行动。最后,犯罪收益也呈现跨国流动性: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现代国际金融手段将各种犯罪收益进行国际性转移并使之合法化。这种行为被称为洗钱。洗钱犯罪表现为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将黑钱存入海外银行,逃避向所在地政府呈报存款人详情的义务,或者将黑钱先存入本国银行,然后尽快以各种方式将这些存款转移到外国的保密银行。洗钱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公害,其数额之大,足以影响一国经济。由于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诸多漏洞等原因,大量犯罪收益逃逸到境外。境内外犯罪分子利用我国反洗钱立法的漏洞或以投资的方式开设商行,利用皮包公司进行国际贸易转移资金,使犯罪活动合法化;或利用信用卡、信用证等现代支付手段在第三国进行各种结算、转移资产,手段日趋多样。

(二)犯罪的组织化趋势

“入世”后,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将大大增加,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不仅强烈地吸引着合法外国企业和资金,而且浓郁地诱惑着国外犯罪组织和犯罪势力。由于国外犯罪组织和犯罪势力的渗入,在我国,某些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活动如毒品犯罪、国际拐卖人口犯罪、洗钱犯罪、偷越国(边)境犯罪等可能会呈增长态势。国外犯罪组织和犯罪势力渗入后,必然要谋求成员的本地化,而城市流动人口又较易被网罗为外国犯罪组织和犯罪势力的成员或者其外围组织的成员。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将大大增加。随着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必须与更多的跨国公司发生多边的经济关系,从而打破经济发展的民族界限,把我国的经济同各国经济发展直接联系起来,为跨国犯罪活动的组织化创造了契机。

伴随着对外经济联系的扩大,境外和国外的黑社会组织趁机渗透到国内,并与国内不法分子相勾结,致使犯罪组织进一步成形并完善。这些犯罪组织从犯罪策划、犯罪人员分配、犯罪工具制造到实施犯罪,均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纪律性及国际性分工趋势。有组织犯罪在国际犯罪学界通常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按照纪律和等级永久性地集合在一起,为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恫吓、暴力和贿赂腐蚀的方法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它已成为世界各国所经历过的最严重的社会犯罪问题之一。目前,有组织犯罪已形成了遍布世界的网络。从欧洲到美洲大陆,从日本东京到我国的港澳台地区,有组织犯罪以其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等级森严的内部制度,通过实施赌博、贩毒、卖淫、诈骗、走私等犯罪活动,对社会施加垄断性的控制和影响。我国近年来的走私犯罪活动中,犯罪组织内外勾结走私、护私的趋势也日益凸现。由于有组织犯罪既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纪律性、智能性,又有较强大的保护伞呵护,因此它正像癌症一样吞噬着整个社会,威胁着千千万万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过去,流动人口犯罪大都是单兵作战,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比较简单。随着生存环境的改善和生存空间的扩大,潜入城市的犯罪分子已经意识到,城市财物集中,防范严密,单凭个人只身作案不易得逞,即使得逞后也难以脱逃,只有拉帮结伙,才能形成“合力”,成就“大事”,而以地缘、血缘、亲缘为纽带的居住环境,又给他们沆瀣一气,结成帮伙,肆无忌惮地进行有组织犯罪提供了便利。此外,“入世”后,随着我国全方位的开放以及对外经贸、文化交流活动的增多,国内外、境内外的犯罪组织和犯罪势力也会乘虚而入。他们渗入以后,为减少风险、降低犯罪成本,必然要尽量网罗本地犯罪成员,流动人口则比较容易被其所利用。因此,加入WTO后,随着境外犯罪组织和犯罪势力的渗透,国内流动人口犯罪与国际犯罪组织的跨国犯罪等相互勾连则是一种必然趋势,这将使我们面临的犯罪环境与态势更加复杂。

(三)流动人口犯罪呈高发态势

“入世”后,城市中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不仅没有被缓解,而且还有进一步加剧和复杂化的趋势。这表现在:(1)“入世”使我国农业剩余人口转移和就业问题加剧。“入世”意味着市场更深刻、广泛的开放,也意味着国际国内竞争的加剧。我国目前的农业和农产品贸易由于生产率低下,品质较低,部分农产品丧失营销优势,加之农产品的转化和加工处于落后阶段,市场化水平不高,会受到较大影响和冲击。因此,“入世”将不可避免地加剧农业人口的过剩问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测算,在我国“入世”后的七年内,农业将每年减少就业人口960万,是就业人口减少最多的行业,但非农业领域吸收就业的速度明显慢于农业人口移出的速度。农业人口的过度剩余迫使农业剩余人口向城市转移,导致城市中流动人口急剧增加。随着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部分企业被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已成定局,大量的失业人口也将涌向城市。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激烈和科技水平提高的情形下,城市经济对就业人口素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简单劳动岗位越来越少。这一切均导致不断膨胀的流动人口的就业困难加剧,迫使一部分流动人口为了生计铤而走险,采取各种手段实施侵财及其他犯罪行为。(2)“入世”对我国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影响程度不同,将在一定时期造成我国社会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强化了流动人口的挫折感和相对剥夺感。(3)“入世”后,中外文化交流空前活跃和频繁,外来不良文化将会从各种各样的渠道以不同的形式流入我国。城市流动人口中大部分是青壮年农民,处于激烈的文化冲突之中,易于受到包括外来不良文化在内的异质文化感染,并在不良异质文化的诱导下实施犯罪行为。另外,“入世”后,城市中的流动人口较易被网罗为外围组织的成员,使我国的流动人口犯罪在一定时期内呈现数量增多且性质恶化的局面。

(四)犯罪的高科技化趋势。经济全球化是以新技术发明与应用为基础,是建立在当代新技术革命的发生特别是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空间技术和新通讯技术的发明和应用基础之上的。“入世”使我国深入而广泛地融入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之中,也将推动我国的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传播。随着高新科学技术在广阔的生产、生活等领域中的运用和发展,利用高科技工具、知识智能、信息情报而进行犯罪的人数必然会大量增加,犯罪者的等级层次必然会提升,传统性的犯罪类型会增加利用知识智能信息量的投入,从而使犯罪的方法正逐步趋于技术化、智能化、冒险化和综合化。犯罪方法的技术化,是指犯罪人使用现代化的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和科技手段进行犯罪;犯罪方法的智能化,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主要不是凭借体力,而是依靠知识和智力从事犯罪活动;犯罪方法的冒险化,是指犯罪人往往不是局限于一般的常规犯罪方法,而是采取诸如爆炸、放火之类的极端方法抢劫银行、金铺,劫持人质后用电脑收取赎金,进行武装手段走私护私、随身或在行李中夹带毒品过关等冒险活动;犯罪方法的综合化,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不拘于某一方式、方法,而是多种手段方法同时并用,例如运用现代化方式犯罪,采取传统方式作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