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新闻与传播评论(第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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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公与私

胡泳


内容摘要:公与私的范畴曾经,并且仍然在结构人类活动和规定社会生活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作为复杂结构概念,公与私可以用不同的概念框架来加以区分。本文主张采取公民共和主义框架来分析在当前的社会中,传统的公私两分作为一种社会建构,如何在社会变化和政治辩驳的双重压力下被重构。作者辨别了公共领域理论的两个代表人物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的异同,并阐释了共和主义框架下“私”的位置,指出我们既要追求生机勃勃的公共生活,又要保证私人领域的一定的自主性。

关键词:公域;私域;阿伦特;哈贝马斯

一、一对复杂结构概念

公与私的对立在西方的政治和社会思想史上源远流长,意大利政治思想家诺伯托·博比奥称其为“大对立”(Great Dichotomy)。一种大对立描述这样的区分:(1)把世界分成两部分,两部分加在一起是涵盖一切的,因为它们包括世界上的每一个因素;两部分又是彼此互斥的,因为第一个部分包含的因素不可能同时包含在第二个部分当中。(2)这种显明的区分压倒其他的区分,使后者成为从属性的。Bobbio, Norberto.“The Great Dichotomy:Public/Private.”Democracy and Dictatorship:The Nature and Limits of State Power.Trans.Peter Kennealy.Cambridge:Polity,1989, pp.1—2.

博比奥说,一个二元对立,既可能加以各自定义,也常常出现只定义一个对立项、另一项用其反面来说明的情况。对于后者,第一个项是主导性的,第二个项则处于较弱的位置。Bobbio, Norberto.Democracy and Dictatorship, p.2.但公域和私域之分则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尽管公的意义更强,私常常被界定为非公,而很少相反。公域和私域互相限定,这既是因为它们常常同时出现,而且,也因为公域的延展止步于私域的起始处,反过来也是一样。有关公域与私域的关系存在着纠缠不休的争论,正是因为人们认为,扩大公域的范围,私域就会受到影响,而私域变得膨胀,公域就会萎缩。

公与私的范畴曾经,并且仍然在结构人类活动和规定社会生活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它们同社会与国家、民主与专制等关键范畴一样,构成了政治学中复杂的二元对立,在不同的框架下,涵盖着不同的意义。对立两项之间的区分是多层面的和多变的,彼此存在一些差异,而无孰优孰劣的等级秩序。不仅如此,对立两项之间,还存在着大量相互渗透、相互包容的关系。

杰夫·温托伯识别了四种有关公与私的概念框架:(1)自由主义—经济主义模式,把公/私区分主要看作国家管理与市场经济的区分;(2)公民共和主义传统,把公共领域等同于政治共同体和公民参与,既区别于国家,也区别于市场;(3)文化和社会史学家的取向,把公共领域看作流动的社交空间,强调象征表现和自我夸张,它不同于正式的社会组织结构,也不同于亲密关系和家庭生活;(4)女性主义视角,把公与私的区别看成家庭同更大的经济和政治秩序之间的区别。Weintraub, Jeff.“The Theory and Politics of the Public/Private Distinction.”In J.Weintraub and K.Kumar, eds.Public and Private in Thought and Practic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7, p.7.

我们可以看到,每一种理论框架下都会产生对公与私的不同理解,在第二和第三种框架下,还出现了替代两分法的三分法。对某些人来说,恢复或扩大公域看起来像是诉请国家权力的扩大,如第一个框架所示。对另一些人,加强民众的参与和讨论最为重要,哪怕为此牺牲一些管理效率,如第二个框架所示。自由主义者把公域当成国家,女性主义者则认定公域首先是经济,即家庭之外的劳资领域,而那恰恰是自由主义者不惜代价要保护的私域。不同的人在使用“公”与“私”的说法的时候,表达着十分不同的意思——而且常常是,在不加觉察的情况下,把多重意思混在一起。

如此混杂的局面,正应了斯坦利·本和杰拉尔德·高斯的说法,他们称公与私为“复杂结构概念”(Complex-Structured Concepts)。Benn, Stanley and Gerald Gaus.“The Public and the Private:Concepts and Action.”In S. Benn and G.Gaus, eds.Public and Private in Social Life.London:Croom Helm,1983, pp.5—7.这样说有两层意思:第一,“公”与“私”的许多含义是系统地联系在一起的,嵌入在文化和语言当中的预先假定解释了这些含义的持续性。然而,人们所获取的不同含义之间的联系并不建立在简单的逻辑上,而毋宁说是建立在思想意识上,换言之,这些联系可以被追踪至特定的社会/理论框架,它们会在强调关系含义的一个方面的同时置另一个方面于不顾。基于此,公与私的概念总会暴露在争议下,尽管其背后有持续的意义存在。第二,公与私的区分具有内在的复杂性,它们横跨了极为广泛的活动和实践,对其区分绝不可以简单视之。这些活动和实践所具备的特征非常多样,有时可以划归公域,有时又可以划归私域。公/私的区分就和公与私这两个概念一样,也显示出复杂的结构。

无数学者的研究总结出来的都是,对公/私区分要避免简单化的和还原论的理解,而应对这种区分所隐含的多重意义及两者之间不断变动的界限予以充分认识。如同温托伯所说:公私之辨尽管问题多多,让人容易陷入误区,感到无所适从,但“如果用应有的谨慎和概念上的自觉来看待,它仍然是一种强有力的社会分析和道德反省的工具”。Weintraub, Jeff.“The Theory and Politics of the Public/Private Distinction, ”op.cit., p.38.

二、从公共空间到公共领域

我主张采取上面述及的第二种框架,即公民共和主义框架来分析在当前的社会中传统的公私两分作为一种社会建构,如何在社会变化和政治辩驳的双重压力下被重构。所谓公民共和主义传统,就是把公共生活的核心看作公民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和集体行动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公共的”也就是“政治的”。但此一框架下的政治含义,指的并不是国家的行政管理,而是意味着一个讨论、争辩、协商、集体决策并一致行动的世界。公共领域首先是一个参与性的自我决定、审慎选择和自觉合作的领域,所有这些都是在同等的人中间进行的,其逻辑同市场和国家都判然有别。阿伦特的公共空间,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都是循着这样的理路提出来的。他们划出了一个公民的活跃地带,就像“公共的”(也就是政治的)不能被仅仅限于国家一样,在国家以外的社会生活也不能简单地被归属于“私人的”,还存在第三种中间性的空间。

阿伦特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是有所区别的,阿伦特的Public Realm是一个纯粹的政治领域的概念,她将现代社会造成的政治领域同经济领域及家庭生活的制度性分化称为“社会的兴起”(The Rise of the Social),经济由此脱离“家庭领域的阴影”而被解放出来,成为公共事务。产生了现代宪政国家的历史过程同样造就了“社会”,这一社会性互动的领域插入到了家庭和政治国家之中。参见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二章。而哈贝马斯的Public Sphere是从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中形成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产生于国家和社会的充满张力的中间地带,而它的发展始终构成了私人领域的一部分。”Habermas, J.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Trans.T.Burger and F. Lawrence.Cambridge, MA:MIT Press,1989, p.140.也就是说,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以市民社会为前提的。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写于1962年,但迟至1989年才被翻成英文,恰好赶上柏林墙倒塌、苏东剧变,市民社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成为一时的研究热点。公共领域在国家控制与市场化之间提供了第三个视角,迅速成为典范,哈贝马斯自己也在1992年承认,“这本书的中心问题现在被放在‘市民社会的重新发现’的红字标题下讨论”Habermas, J.“Further Reflections on the Public Sphere.”In Craig Calhoun, ed.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Cambridge, MA:MIT Press,1992, p.453.

哈贝马斯把“市民社会”的制度核心看成是由国家和经济领域以外的自愿组织构成的,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学术界和独立媒体、体育休闲俱乐部、辩论会、公民组织、草根请愿团、职业协会、政党、工会,以及“另类机构”。Habermas, J.“Further Reflections on the Public Sphere.”In Craig Calhoun, ed.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Cambridge, MA:MIT Press,1992, pp.453—454.他引述约翰·基恩的说法,把这些自愿组织的任务或功能归为“通过相互依赖和同时发生的两个过程维护和重划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界限:扩大社会平等和自由,对国家机构进行重构和民主化”。Keane, John.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London:Verso,1988, p.14.显然,市民社会可以被看做政治公共领域兴起的空间。

虽然有这样的不同,我们还是能够清晰地看出从阿伦特到哈贝马斯之间的承继性。席拉·班赫比指出:“重新发掘公共领域”是阿伦特对政治哲学的核心贡献之一,我们由此认识到,公共领域是任何平等参与的民主计划中不可缺失的。Benhabib, S.The Reluctant Modernism of Hannah Arendt.Lanham, MA:Rowman &Littlefield,2003, p.198.公共空间的概念是阿伦特遗留给哈贝马斯的一个重要遗产。《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的开头几页,就显示出了哈贝马斯与阿伦特对话的中心地位。Habermas, J.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pp.4ff.哈贝马斯基本上继承了阿伦特对古希腊时代公私领域区分的研究,以及她对近代“社会”领域兴起的认识,但是他也看到阿伦特公共空间的概念缺乏制度的锚定,好似怀旧的政治梦幻。在哈贝马斯的手里,公共领域变成了一个坚实的“理想类型”。

班赫比分析,在阿伦特“公共空间”的概念向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概念转移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三点重要的变化:首先,在阿伦特看到现代性条件下公共领域的衰退的地方,哈贝马斯注意到启蒙运动中一种新的公共性的出现,也即是,由私人组成的公众共同对公共事务进行理性探讨。Ibid., pp.28ff.其次,阿伦特的公众概念被地形和空间的隐喻所限(例如所谓“显现的空间”),而哈贝马斯专注于新闻出版物的兴起所带来的公众身份的转变。公众成为一个由读者、作者与诠释者组成的虚拟社群。Ibid., pp.36ff.再次,在阿伦特的理论中,公共领域的概念同她对显现空间中的行动的理解紧密相关,以至于这一概念在民主合法性理论中的关键地位被忽略了。通过哈贝马斯对阿伦特概念的系统转换,我们得以重新建立公共领域和民主合法性之间的联系。Benhabib, S.op.cit., p.200.

班赫比认为,西方的公共领域可以分成三种基本类型:“竞技式的”(Agonistic Model)、“法律式的”(Legalistic Model)、“对谈式的”(Discursive Model),三者分别以阿伦特、艾克曼(Bruce Ackerman)与哈贝马斯为代表。Benhabib, S.“Models of Public Space:Hannah Arendt, the Liberal Tradition, and Jürgen Habermas.”In Craig Calhoun, ed.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pp.73—98.看上去似乎阿伦特和哈贝马斯存在对立,例如,收入上书的另一篇文章就说,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也同古典共和主义形成了对照,后者把公共政治领域看成独立公民参与行使一种至高无上的共同的政治意志的场所,如阿伦特所认定的。哈贝马斯所描绘的公共领域的创造,可以被理解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不是古老城邦模式的复兴。它的成员被诠释为扩散到全社会的私人,而不是共和体中在一个政治论坛中共同聚集的公民;他们在批判性的讨论中形成理性的、彼此同意的判断,而不是为了达成共同意志而互相竞技”。Baker, Keith Michael.“Defining the Public Sphere in Eighteenth-Century France:Variations on a Theme by Habermas, ”op.cit., pp.187—8.但从两个方面看,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更大。

(1)阿伦特的公共空间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止一位研究阿伦特思想的学者指出她的行动理论存在两种相互矛盾的模式。彼得·法斯和比库·帕里克认为,阿伦特一方面推崇竞技和英雄主义,另一方面又主张协作和参与。Fuss, Peter.“Hannah Arendt's Conception of Political Community.”In Melvyn A.Hill, ed.Hannah Arendt:The Recovery ofthe Public World.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79, pp.172—173.Parekh, Bhikhu.Hannah Arendt and the Search for a New Political Philosophy.London:Macmillan,1981, p.177.莫里齐奥·帕瑟林·邓特海夫则将阿伦特理论的基本张力归结为表达(Expressive)模式与交往(Communicative)模式的不同,由此观察,阿伦特对政治的叙述不时出现重点的转移。“当重点落在行动的表达模式上时,政治被看做优秀的个人的高贵举止的表现;而如果强调行动的交往模式,政治被视为在平等团结的基础上协商和决策的集体过程。”Maurizio Passerin d'Entreves.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annah Arendt.London:Rouledge,1994, pp.84—85.

江宜桦在《公共领域中理性沟通的可能性》一文中亦指出,阿伦特的理论并不只强调竞技的层面,事实上也有沟通合作与对谈。这是因为,她不仅把公共领域看作行动者通过言行展现自我、与他人协力行动的领域;而且,她坚持公共领域是一个以意见取代真理、从意见中掌握真理的领域。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306—307页。

阿伦特的确把公共领域当做一个“显现的空间”(Space of Appearances),道德的高尚、政治的伟大、英雄主义和卓尔不群都在其中得到显露、展示与分享。这样的空间充满竞争,众人竞相角逐承认、喝彩与优先权,为的是获得不朽。然而,在《人的条件》中,她也明确地说,言行的展示性品质只有在“人的纯粹的群体性中”才能表现出来,如果存在刻意的袒护或刻意的对抗,这种表现都会受到损害。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第182页。所以,在阿伦特那里,个人的显现并不意味着完全拒绝沟通、排斥合作。

同时,阿伦特继承了海德格尔的真理观。按照海德格尔的看法,希腊文“真理”一词aletheia由于a-这一否定前缀而成为lethe(蔽)的否定。真理就是“无—蔽”,也就是说,对蔽的澄清。这是一种比传统所谓思想符合实在的真理概念更根本的真理经验。阿伦特把海德格尔“真理即显现”的洞识同意见结合起来,她说:“意见(Doxa)以世界如何向我呈现的方式掌握这个世界,因此,它并非主观的幻想及随心所欲,亦非某种绝对而放诸四海皆准的东西。这种想法的假设是世界会根据每个人所处的位置,而向每个人展现不同的面貌。世界的‘同一性’(the Sameness)、它的‘共同处’(Commonness),或它的‘客观性’(Objectivity)在于下述事实:尽管人们彼此有别、立场迥异,甚至意见不同,但是向我们展现的是同一个世界——‘你与我毕竟都是人’。”Arendt, H.“Philosophy and Politics.”Social Research 57:1(Spring,1990), p.80.转引自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第309—309页。

班赫比自己也对阿伦特前后思想的发展作了这样的区分:“如果我们在阿伦特的极权主义理论的语境下解读她的公共空间的概念,这个概念同《人的条件》里面所说的具有相当不同的重点。这种对比可以用‘竞技空间’(Agonistic Space)和‘交往空间’(Associational Space)的术语来把握。”从“交往空间”的视角来看,无论何时何地,“只要人们一起协力行动”,公共空间就出现了。Arendt, H.Between Past and Future.New York:Meridian,1961, p.4.


一个市政厅或是一个城市广场,如果没有人在其中协力行动的话,也构不成阿伦特眼里的公共空间。但如果在一个私人餐室中,人们聚集在一起看地下出版物或是持异议者同外国人相见,那么,它就变成了一个公共空间。一块空地或者一片林地也可能变成公共空间,如果它成为某种协力行动的地点的话,比如说在那里举行阻止建设高速公路或是军事基地的抗议活动。些多样化的地方之所以成为公共空间,是因为它们是权力起作用的地方,是通过交谈和说服而使共同行动得以协调的地方。Benhabib, S.“Models of Public Space:Hannah Arendt, the Liberal Tradition, and Jürgen Habermas.”In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p.78.


在阿伦特眼里,权力是从行动中发出的唯一力量,它来自于一群人的共同行动。阿伦特的权力观是和他人一起行使权力,而不是对他人行使权力,见阿伦特:《人的条件》,第200—204页。阿伦特这种独特的以交往为取向的权力概念深刻地影响了哈贝马斯,由此概念的启示,他逐渐发展出一套关于“话语伦理”(Discourse Ethics)与交往理性的理论。

(2)班赫比敏锐地观察到,阿伦特还探索了“人类行为的语言结构”。她声称“大多数行为都是以说话的形式出现的”Arendt, H.The Human Condition.8th ed.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1958〕, pp.178ff.,她不是像奥斯汀那样,争论说言语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出人类的行为是被语言所建构的,因为这些行为只有通过某种叙事才能被识别、描述和认识。不论是行为者还是叙述者,都必须能够使用言语将其所为说出来。她对人类行为的语言结构的这种发现,在班赫比看来,构成了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主要动力之一。Benhabib, S.The Reluctant Modernism of Hannah Arendt, p.199.

哈贝马斯以交往理性为支柱来重建民主社会的公共领域,认为公共领域应被解释为思考共同事务和共同利益的话语互动,它体现了当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不可否认的是,哈贝马斯扩大了公共领域的参与概念。原先的那种排他性政治参与被转到了更加具有包容性的公民对谈上。参与不仅被视作在一个范围狭小的政治地带中进行的唯一可能的活动,它也可以在社会和文化领域进行。无论是民间发起清除一个港口的污染的活动,还是在文化期刊上激辩媒体中存在的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都构成了政治活动。相对于今天复杂的社会现实来说,这种参与概念显然较阿伦特所倡导的古典共和主义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政治视角,因为它强调的是通过所有被影响到的人的实际辩论,来对行动规范加以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众多的参与者必然发展出多个自主的公共领域。事实上,自从奥斯卡·涅格特和亚历山大·克鲁奇在1972年对哈贝马斯作出了开创性的批评之后,理论家们一直试图把公共领域变成复数。Negt, Oskar and Alexander Kluge.Public Sphere and Experience:Toward an Analysis ofthe Bourgeois and Proletarian Public Sphere.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3[1972].有很多关于“另类”公共领域以及“反公众”(Counterpublics)的说法。妇女、工人、有色人种、同性恋等的参与帮助扩展了话语空间。Fraser, Nancy.“Rethinking the Public Sphere:A 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Actually Existing Democracy.”In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pp.109—142.乔夫·伊雷提出,我们应当把公共领域看作“不同的公众在其中展开文化的和意识形态的争议和协商的结构性空间”。Ibid., p.125.詹明信和彼得·达尔格伦认为必须承认和加强主体的多样性,建构不同的公共领域,以对应于日益碎片化和多样化的文化和媒介。Jameson, Fredric.Postmodernism, or the Cultural Logic of Late Capitalism.London:Verso, 1991; Dahlgren, Peter.Television and the Public Sphere.London:Sage,1995.

公共领域不是“霸权”,它强调的不是统治,而是对各种不同意见的开放。与其说它是一个物理空间,不如说它是随时产生的。只要有两个或更多的人在一起讨论公共事务,公共领域就开始出现,它是有关公共利益的公共对话。在这个意义上,公共领域总是一个话语空间。同时,公共领域不仅是意见论证的舞台,也是社会认同形成和扮演的舞台。它是不同文化和社会阶层的交集,社会认同在这样的话语空间中被建构、解构和重构。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公共领域是不可或缺的。

三、私人家园的安全感与庇护

在公民共和主义的框架下,私的位置又在哪里?班赫比指出,阿伦特不仅把公作为一个核心范畴重新置于民主自由的政治中,她也向我们宣示了一种洞见:公与私是相互依赖的。离开了私,我们无法想象公,反过来也是一样Benhabib, S.The Reluctant Modernism of Hannah Arendt, p.211.

我们再来看一下私的多重内涵。随着商品交换经济的崛起以及现代国家机构的发展,“私”开始指代一系列制度性现象:家庭生活/亲密关系;自由市场中有关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经济秩序;以及市民社会中的公民的、文化的、宗教的、科学的、文艺的交往领域。

阿伦特说:


虽然公与私的区分恰好同必然与自由、无益与永恒,以及最终是耻辱和荣誉相符合,这绝不意味着只有那些必然的、无益的和耻辱的东西才能在私域中占有一席之地。公域与私域的最基本意义是,有一些东西需要被隐藏起来,另一些东西则需要被公开展示,如果两者要想存在的话。Arendt, H., The Human Condition, p.73.


阿伦特是在说,人类欲求得生活的平衡和心理的完整,必须把私域与公域联系起来看,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废。在这样的语境下,“隐私”本文使用的“隐私”一词,兼指privacy, privacy rights, private sphere。不仅仅意味着道德和宗教良心的自由,它是自由政体认定的基本权利。对隐私的这种理解是历史性的:作为西欧国家教会和国家的历史妥协的结果,也作为现代哲学和科学发展的结果,有关生活意义、至善和我们生活中最应遵循的原则的最终信仰问题,开始被认定为是理性无法解决的,应该由个人自己根据其良心和世界观的指令来加以决定。同时,阿伦特不完全认同经济财富的隐私权。这种隐私权是随着西方进入现代社会而出现的,是与经济自由相关的隐私权。在市场和资本主义中间发展起来的商品关系不仅意味着“社会的兴起”,而且,在生存类型的家庭经济衰败之后,伴随着国家市场的发达,隐私权意味着政治性国家对商品关系的自由不予干涉,特别是对劳动力的自由市场不予干涉。阿伦特认为,财产和财富是不同的。财产,在我有一块自己的安身之地以便维持自己的日常生计的意义上,是私人的;而财富是公共的,它的使用总是受制于政治行动和公共政策。见The Human Condition, pp.109ff.

阿伦特对隐私的说明——有一些东西需要被隐藏起来,另一些东西则需要被公开展示——意味着隐私的最后一层意思,即家庭生活/亲密关系领域,需要被隐藏在公众的视野之外。这是有关个人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满足、性与生育等的领域。在西方现代性于16和17世纪兴起的时候,阿伦特不仅看到了“政治—公众的”被转化为“社会—公众的”,而且,也看到了同一过程中还包括对亲密关系以及个人主体性的专注。通过把个人孤立起来,并迫使他们进入公众活动的无名疆界,例如商品交换市场,现代社会催生了个性崇拜,以及对自我的独特性、本真性和心灵和谐的忧虑关切。


一个人私产的四墙之内提供了唯一可以从共同的公共世界中隐身的可靠地方,不仅躲开了那个世界里正在发生的一切,也躲开了它的公开性,即不再被看到和听到。一种完全公开的、在别人面前的生活,正如我们要说的,会变得浅薄。虽然它保持了自身的可见度,但它失去了从某种晦暗的基础上跃入视野的品质,这种基础如果想不在一种非常真切的非主观性意义上失去其深度的话,必须保持隐匿。

唯一能够有效保障需要被隐匿的晦暗不致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方式就是私产,一个私人拥有的可以藏身的地方。见Arendt, H., The Human Condition, p.71。


毫无疑问,阿伦特这里所谓的“私人拥有的可以藏身的地方”绝不是要我们大家去置办私产,而是意味着获取一个能够为自我提供庇护的所在,个人可以在那里展放能力、梦想和记忆,为自我疗伤,并获得深度感觉,让其可以“从某种晦暗的基础上跃入视野”。阿伦特所肯定的是“家园”。面对现代人普遍失去家园的状况,阿伦特的洞识再清楚不过了:家园不仅赋予了自我以深度,丧失这种深度的个人不过是大街上的影子;而且,它也提供了保护和营养,令个人得以打点好自己,从而在公共领域中出现。

哈贝马斯则用他的系统与生活世界的两分法来观照公/私问题。他这样区分社会的两个领域:“经济的和官僚的行政子系统在一边,(家庭的、邻里的和自主连属的)私人生活领域以及公共领域(私人和公民)在另一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二卷,第458页,转引自王晓升:《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社会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页。“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针对系统地整合起来的经济和政府的行为领域,社会地整合起来的行为领域以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形式出现,而这两个领域又是相互补充的。”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二卷,第471页,转引自同上书,第167页。在他看来,核心家庭是私人领域的制度核心;而交往的网络是公共领域的制度核心。

“随着私人领域被经济系统所破坏和侵蚀,公共领域也被行政系统所侵害。官僚机构解除和枯化了舆论和意志形成的自发过程,大众忠诚的动员范围扩大了,使得将政治决策同具体的、建立认同的生活情境相分离更加容易。”Habermas, J.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I.Reason and the Rationalization of Society.Trans.Thomas McCarthy.Boston:Beacon Press,1984, xxxiv.公私领域的同时退化造成了“公民私人主义”(Civil Privatism),即一种全体公民的不抵抗思想。


在结构上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中,合法化的需要被还原为两个未加说明的要求:第一,公民私人主义,即与事业、休闲和消费相结合的政治冷漠……促进了系统内获得适当回报的期望(主要表现为金钱、闲暇时间和安全感)。这种利己主义得到了福利国家的补偿纲领的重视,这个纲领具体表现为置入教育系统的成就意识形态(achievement ideology)因素。第二,结构的非政治化本身就要求正当性。这个正当性要么是由民主的精英理论(这可以追溯到熊彼特和马克斯·韦伯)提供,要么是由技术专家治国的系统理论(这可以追溯到20世纪的制度主义学派)提供。Habermas, J.Legitimation Crisis.Boston:Beacon Press,1975, p.37.


自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西方主流的政治理论认为,政治活动是工具性的,本身不具有价值,政治行为是私人的事务而不是公共事务;程序民主、精英民主与多元民主理论风行一时,在民主问题上主张限制大众参与。然而,到90年代,民主理论出现了“以投票为中心”到“以对话为中心”的转向。这一转向就是“慎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的出现。deliberative democracy汉语学界有多种译法,如“协商民主”“商谈民主”“审议民主”等,刘莘在译威尔·金里卡所著的《当代政治哲学》时取“慎议民主”的译法,本人从其译。它给予公共领域在政治过程中以核心地位,即在公众关心的事务上形成公众舆论和意志。有些政治理论家如罗伯特·达尔已经放弃了他们对以利益为基础的政治模式的忠诚,转而强调政府和政策须从协商产生的公众意志中获取合法性。这一转向的重要推动者之一就是哈贝马斯,他把民主合法性建立在一个交往性的公共领域之上。“作为以话语为中心的民主概念,慎议民主将信念寄托在对交往生产力的政治动员和利用上。”所以,不言而喻,哈贝马斯对“公民私人主义”所带来的政治冷漠极为不安。

办法是,将批判性的公共话语从被动的文化消费和非政治的社会交往当中解放出来。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的批评在哈贝马斯身上显示了影响,他也借威廉·H.怀特的《组织人》对郊区社会生活的描述来批评“为聚会而聚会”的方式。那些参加社交聚会的人失去了18世纪公共领域活动者们所追求的公共生活的乐趣和美德:“在我们这个世纪当中,资产阶级的交际形式找到了一种替代品,它在无论什么地方和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的倾向:脱离文学和政治讨论。在新的模式下,人们的欢快讨论让位于不表示意见的群体活动。”Habermas, J.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p.163.

哈贝马斯显然对私人领域重视不够,他把个人在私人领域中的活动看得过于被动了,而且,他没有意识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并不是被孤立地追求的,它们互为条件。没有强健的私人领域来满足我们对亲密关系、家庭生活和个性的需求,我们就只能在社会的强光下存在。而一旦缺乏私人领域的安全感与庇护,公共生活也必将随之瓦解。私人领域是人类参与公共事务的活水源泉,近代以来公共领域的崩溃,就是由于隐私已经被市场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所蚕食;公共世界的恢复,如果没有一个平行的私人领域的重建,根本是不可能的。


(作者为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