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大公无私:延安时期确立的共产主义道德理想
在儒家公私观里,“公”不仅有公平、公正的含义,还有共同的“共”、众人的“众”的含义。[1]孙中山把与“私”对立的“公”更多地理解为“共”和“众”,这是戴震“天下人”思想的延续。他说:“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使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2]很明显,“少数人”所得是“私”,那“多数人”共有即是“公”了。很显然,这与前述梁启超的认识是有很大不同的。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在孙中山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地把“公”与共产主义思想联系在一起,他所理解的“公”,不仅仅是“共”和“众”,也是新时代道德理想及共产主义道德理想的具体体现之一。在写于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里,“绝对大多数”、“最大多数”之类的词比比皆是:
我们主张在彻底地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3]
按照孙先生的原则和中国革命的经验,在现阶段上,中国的经济,必须是由国家经营、私人经营和合作社经营三者组成的。而这个国家经营的所谓国家,一定要不是“少数人所得而私”的国家,一定要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而“为一般平民所共有”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4]
毛泽东还批评国民党“私”而不“公”:
他们将保全自己少数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把抗日放在第二位。他们也说什么“民族至上”,但是他们的行为却不符合于民族中大多数人民的要求。[5]
毛泽东“共”和“众”的理念是多方位的,他认为军队之所以能战无不胜,也是因为“公”而不“私”:“这个军队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所有参加这个军队的人,都具有自觉的纪律;他们不是为着少数人的或狭隘集团的私利,而是为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着全民族的利益,而结合,而战斗的。”[6]
事实上,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就不止一次使用过“大公无私”这个概念。1937年,毛泽东在讲到干部问题时说:
这些人不要自私自利,不要个人英雄主义和风头主义,不要懒惰和消极性,不要自高自大的宗派主义,他们是大公无私的民族的阶级的英雄,这就是共产党员、党的干部、党的领袖应该有的性格和作风。我们死去的若干万数的党员,若干千数的干部和几十个最好的领袖遗留给我们的精神,也就是这些东西。[7]
1938年10月14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所作政治报告《论新阶段》的第七部分中再次提到“大公无私”:
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等,是最可鄙的;而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才是可尊敬的。[8]
从这两段话可以看出,毛泽东所说的“大公无私”是与“自私自利”相对立的,是在没有私心、不谋取私利的意义上使用的。大公无私并没有排斥个人利益,而只是“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当个人利益(私)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公)相冲突时,应该“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刘少奇 1939年7月在延安马列学院的公开演讲中也说过:“在个人利益和党的利益不一致的时候,能够毫不踌躇、毫不勉强地服从党的利益,牺牲个人利益。为了党的、无产阶级的民族解放和人类解放事业,能够毫不犹豫地牺牲个人利益,甚至自己的生命,……这就是共产主义道德的最高表现。”[9]这与毛泽东的说法是完全一致的,就是在个人利益与党的利益“不一致”的时候,也就是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才要求牺牲个人利益。
到了20世纪40年代,毛泽东公私观里的“公”由“共”、“众”、“天下人”逐渐变为“群众”和“人民”。在延安财政经济非常困难的时期,他仍要求全党重视群众的“私利”:“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我们还有许多同志的头脑没有变成一个完全的共产主义者的头脑,他们只是做了一个方面的工作,即是只知向人民要这样那样的东西……我们的第一个方面的工作并不是向人民要东西,而是给人民以东西。”[10]
1943年,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的讲话中,严厉批评了脱离群众的工作作风:“只知道向他们要救国公粮,而不知道首先用百分之九十的精力去帮助群众解决他们‘救民私粮’的问题,然后仅仅用百分之十的精力就可以解决救国公粮的问题,那么,这就是沾染了国民党的作风,沾染了官僚主义的灰尘。”[11]从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九十的比例关系上,我们能看出战争时期毛泽东对“私利”的重视程度。
在这一时期,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与中国传统大公无私相结合,提出“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虽然“人民”在不同的阶段内涵并不完全一样,但它是占人口的绝大多数,这一点是始终没变的。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12]从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逐渐发展成为党的宗旨。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延安时期,毛泽东及其同僚是在道德领域使用“大公无私”这一概念的(这与传统并无不同),其含义有三:
首先,大公无私是无产阶级的最高道德境界,是共产主义的最高道德表现,因为“我们死去的若干万数的党员,若干千数的干部和几十个最好的领袖遗留给我们的精神,也就是这些东西”。[13]
其次,大公无私是统一的完整的概念,它与自私自利相对立。其中,“公”是指集体利益、人民利益,大公,是一种自觉地、一贯地、真诚地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私”是指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和损公肥私。
最后,公私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大公无私并不排斥个人利益,只有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才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当然,这其中的“度”是不好把握的,从毛泽东在不同时期对“私利”的不同的强调程度,也能看出这一点来。
与传统儒家伦理相比,毛泽东对大公无私的定位大大提高了它的道德层次,另外,儒家伦理强调公私的对立,毛泽东则兼重“对立”与“统一”,在他的思想体系里,公与私是能够互相转化的。他在《矛盾论》里这样说:“我们实行过的土地革命,已经是并且还将是这样的过程,拥有土地的地主阶级转化为失掉土地的阶级,而曾经是失掉土地的农民却转化为取得土地的小私有者。有无、得失之间,因一定条件而互相联结,二者具有同一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之下,农民的私有制又将转化为社会主义农业的公有制,苏联已经这样做了,全世界将来也会这样做。私产和公产之间有一条由此达彼的桥梁,哲学上名之曰同一性,或互相转化、互相渗透。”[14]
从大公无私到为人民服务,儒家公私观的三大特征都有发展。公私对立没有改变,但增加了“统一”的含义。又由于人民有了阶级的成分,使公私对立有了向阶级对立转化的苗头;崇公抑私没有改变,但“公”的“共”和“众”的内涵转变成“人民”,比起戴震的“天下人”和梁启超的“国民”、“人民”增加了阶级含义;公私的道义性仍然存在,但也没有进一步发展。总之,无论是大公无私还是为人民服务,都属于道德领域,所以这一时期公私矛盾并不突出,大公无私激起了长期受传统文化滋养的中国人的归属感,使人民服务也获得了人们发自心底的认同。新中国成立后公私观的发展,实际上都是以此为新起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