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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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中国自古道:“人以类聚,物以群分。”“类”的概念不仅在哲学层面将人和动物界区分开来,更在现实层面将作为“类”整体的人的内部的种种差异和区别呈现出来,因此,“类”的多重意义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理论界的重视。在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类”的意义被具体化为民族、种族、性别等多个概念并围绕它形成了相应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女性主义等多种学术理论。“阶级”也是这众多的分“类”中的一种,诸多思想家的智力成果和智慧结晶推动了阶级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因此,从原始社会解体以来,阶级的分化就与人类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相伴相随,而围绕“阶级”所形成的阶级理论也随着人类历史进程的演进而不断更新和充实。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及马克思的名字,他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对人类历史上的阶级现象进行系统的研究和阐释,尽管马克思本人做过澄清:对人类社会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现象的发现,都不是他的功劳。在他之前,英国的经济学家从经济上对各个阶级做过分析,而法国复辟时期的历史学家也已经对历史上特别是大革命时期的阶级斗争做了大量的描述。但正如普列汉诺夫所言,英法学者对阶级现象所做的研究,仅仅是阶级理论的初级阶段。而包括阶级的起源、不同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阶级消亡的历史条件等内容在内的一种完整的阶级理论,却是由马克思创立的。马克思更是将阶级理论化约为一种认识方法和分析工具,以此认识、分析和阐释纷繁复杂的历史现象和社会现象,并取得了许多真知灼见。

鉴于阶级分析方法对人类社会分层的历史与现实的深刻认识和精辟解释,因此,该方法的意义和价值被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诸多学科所重视和利用。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引领法学研究的当代中国法学,不仅必须坚持科学的理论态度和理论立场,还必须坚持科学的方法论指导。阶级分析方法在当代中国法学场域的应用,不仅体现着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而且对我们推进法制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国学者普遍认为,阶级分析方法对法学研究具有如下意义:(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乃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1]而笔者以为,法学阶级分析方法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对法律现象进行阶级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题中应有之义。阶级斗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阐述了历史发展过程中阶级产生、阶级划分、阶级斗争、阶级消亡的基本现象,这一基本现象经历了与法的产生、发展乃至消亡的同一历史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作为哲学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正确地阐释了法的本质和根源: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随着原始社会制度解体而产生的,其根本原因是由于社会内部经济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结果。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统治者中的所有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个人的任性所左右……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2]。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每种生产形式都生产出它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3]法律制度“只有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种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4]。因此,只有自觉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才能在异常复杂的法律现象中把握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把握法的本质等法学研究中的基本问题。

其次,对法律现象进行阶级分析是树立科学法律观的必需。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专门系统地对法律问题进行论述,但西方各种非马克思主义者关于法律、法治、权利的论著可谓汗牛充栋,他们绝大多数基于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对人的这种独特性存在的认识,把国家看作是承受了个人部分权利转让的社会契约,无论国家还是国家所立之法,都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因此它构筑的法的理想图景是个人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都充塞着大量权利、时刻被权利簇拥和保护的未来生活场景,这一图景下是不受外部干涉独立进行选择和活动的抽象个人,是在正义体制下拥有尊重与关怀的平等权利的抽象个人,也是在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中浸染权利荣光的抽象个人,但是当这个抽象的人从天上返回人间,西方法律理论所宣扬的普适的权利在现实表现上便会由于具体个人的社会地位和财富多寡的差异而大相径庭。而马克思主义关注的却恰恰是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在社会结构中位置明显的具有阶级属性的人,因此法律及权利对于处于不同阶级地位的人的现实意义和影响是不同的。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宪政时代是公民资格的制度表现,但是当这种权利以财产的拥有数量为分配标准,以巨大的财富支撑为实现基础时,这种生活在民族国家之下的公民的普适性权利就蜕变为少数人的特权,基于这一政治法律活动而推举的领袖人物也只是特权群体的代言人而已。因此,自觉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现象,可以使我们的认识更加具体、丰富和深入,这是树立科学的法律观所不可缺少的。

最后,为改革服务的中国法学离不开阶级分析方法。当前的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中,这一转型是从传统迈向现代民族国家的结构性调整,它意味着社会资源和诸多层次利益的重新整合,原有社会分配格局被重新组合,而每个生活在原有体制下的人们必然经历这一历史性剧变,同时也从利益高度融合和终极理想高度一致的社会成员变成利益多元、价值多样的独特个体,这其中包含着原有利益群体与新兴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交叉、重叠和冲突。如果处理不好这一问题,不仅会阻碍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还可能会使社会因聚合体内部张力过大而濒于崩溃。而诸多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律权利,利益结构的重大调整即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结构的重构。法律能够将利益的冲突引入法律秩序的轨道,对合法、正当的利益诉求上升为法律权利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而对非法的、不当的利益则规定了法律责任,并设置了以刑罚为主的法律制裁体系强制履行第二性义务。因此,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分析转型时期的法律现象,可以根据转型时期不同利益群体、阶级、阶层的具体现实状况而由法律做出回应,协调不同阶级、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使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转化为权利的冲突和较量,并在法律程序的框架下予以衡量和解决。特别对处于弱势的阶级、阶层给予倾向性保护,将对社会弱势的阶级、阶层的关注不仅停留在政府的施恩和救济上,而应上升到权利的赋予和庇护上,特别是上升到这一阶级、阶层的生存权、发展权等人权高度,从而保持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动态平衡与相对协调,保障社会健康、有序和稳步发展。

尽管法学学者对阶级分析方法对法学研究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达成了共识,但这种方法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却越来越偏离其本来面貌和真实意图,从而以教条化、政治化的面目僵化地适用于法学研究中,并由此形成了法学研究的“阶级斗争范式”。身处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理论界对它的“正统性”进行自觉维护,确认阶级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中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和认识工具;但另一方面存在诸多对这一方法“有效性”的质疑,当其面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解疑“失灵”而“无解”时,对这一方法的涉及也只能偶见于法学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的回顾和总结中。然而,“阶级是什么?”“阶级分析方法又是什么?”我们是和应当是如何使用阶级分析方法的?阶级分析方法的命运如何?这一连串的问号始终影响着笔者对阶级分析方法的思考,也正因如此,笔者以“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为题,展开对这一方法的深入解析。


[1]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8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8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4]同上书,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