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 如何设立合伙人退出机制
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需要退出时,一旦处理不当,轻则使公司陷入困境,重则让公司倒闭。先小人后君子,有些事情还是提前以书面形式约定为好。下面来说一下近期发生的一个案例。
张志与刘朋是研究生时期的同班同学,在5年后的聚会上,张志把自己创业的想法给刘朋说了,两人一拍即合。原来张志身高1.65米,体重180斤。在一次出差中,一位老医生给他说了一个饮食秘方,结合自己的锻炼,很快他的体重由180斤降至130斤。他发现生活中有许多像他一样为体重烦恼的人,他觉得这是一个重大的商机,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于是两人决定各出资10万元,占股50%开店。他们租了一个100平方米的门店,年租金5万元,又花费6万元购买了治疗肥胖的原材料和设备,招聘了两名员工负责宣传和推广。
在开业第4个月后,公司出现了盈利,当月利润达到3.6万元。两人兴奋不已,但这时张志希望乘胜追击,再开设一个大一些的门店,而刘朋觉得现在还是按部就班地回本比较好。张志准备乘胜追击,筹划盘下更大的店,而这个举动意味着两人至少还要继续投入10万元。
两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不久,刘朋宣告退出合作,抽走了当时投入的10万元和近两个月的利润,由于现金吃紧,这个门店不得不关门。
这类案例经常发生,难道真的没有让双方都满意,又不让门店倒闭的办法了吗?这类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开店之前没有重视一些核心问题。如果设置合理的退出机制,最终的结果完全可以规避。
2.10.1 合伙人退出时间的约定
公司创立初期风险承受能力特别弱,一旦出现大波动,就容易导致公司倒闭。退出时机的选择虽无法控制,但是必须要约定。一般来说,在公司创业前半年,合伙人退出并撤出资金是公司倒闭的最直接因素。
对于这种情形,可以允许合伙人退出,但是资金不能完全撤出。一旦允许资金全额撤出,留下的合伙人的现金流压力急剧增大。因此,撤出资金必须约定一定比例,原则上撤出比例不超过50%。当然,对于余下的50%可以以商业借贷或股份具体协商处理。
2.10.2 对于技术性入股撤股处理
公司创立前期,技术性合伙人一旦撤出,就无法及时找到替代人员,很容易使公司面临困境。所以,如果技术性合伙人要退出,那你必须在找到技术替代人员并稳定后,再允许其撤出。至于撤出资金的要求,可以仿照上一节提到的内容进行处理。
2014年,一篇名为《我为什么要辞职去卖肉夹馍》的文章走红网络。文章中,描述了北京的繁华、高悬的房价、物质的爱情、平凡枯燥的工作,这4点严重地刺痛了那些在“北漂”的白领及高学历低工资的人群,每个在北京打拼的人都看到了自己的影子,于是网络话题热点被引爆。
“西少爷”这个肉夹馍品牌一度被媒体报道,投资机构也纷纷找上门。然而其创始人因股权之争,最终使“西少爷”错过发展的良机。尽管“西少爷”还在快速发展,但已风口不再。创始之初,孟兵、宋鑫、罗高景的股权比例分别为40%、30%、30%。
后来“西少爷”又引入了新的合伙人,加之价值观的不合,其他合伙人决定以27万元加2%的股份,买回宋鑫手中30%的股份。显然,对听说有人给“西少爷”4000万元估值的宋鑫来说,那是不可能同意的。最终一直没有谈拢,宋鑫仍拥有30%的股份。
对于“西少爷”的是是非非,不是我讨论的重点,我需要谈的还是股权退出机制。对于创始人退出而股份还在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对于退出的创始人来说,自己也参与了创业的过程,既有功劳,又有苦劳;《公司法》也没有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章程也没规定;合伙人之间也没签署过其他协议,股东退出得退股;如果合伙人之间自始至终就离职退股没做过任何沟通,那么可以成为拒绝退股的理由。
然而对于其他合伙人来说,这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大家一起出钱买了一批小鸡仔,有个人喂了几个月就走了,走时又不同意退股,等小鸡仔长成能下蛋的母鸡,那个人又回来了,他要按之前出钱的比例分鸡蛋,分鸡。显然,其他出资人会有意见,他们会说:“你打个酱油就跑了,凭什么要给你分鸡又分蛋呀?”
所以,对于此类退股情况还是要做提前约定,以免以后不能一起愉快地玩耍。退出时危机处理办法如图2-12所示。
图2-12 退出时危机处理办法
1.资金股与参与股分离
合伙初期,大家对公司的前景比较看好,股权分配相对简单,然而不恰当的股权分配会埋下巨大的隐患。据统计,如果此时出资人的出资比例高,被分配的股权也会很高。后期一旦公司快速发展,就容易产生矛盾。其他合伙人同样地付出,由于出资较少,则会使股权分配差距过大。
所以,此时要将资金股与参与股分离。假如你和王老五成立一家公司总投资100万元,王老五出资70万元要占股70%,作为合伙方的你会同意吗?显然,这是不能接受的,不是因为自己占股较少,而是股权架构不利于长期合作。这时你要和王老五讲明以下2点内容。
(1)股份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出资股;二是参与股。如果出资100万元,占股60%,那么你的出资股占42%。
(2)如果你参与经营,可再分配你15%~30%的参与股。具体参与股多少,可另外制定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尽管王老五总占股和之前的差距可能并不大,但是这样更能激发参与者的活力,或者免去了合伙人心里的不公平感。
2.人走股不走
人走股不走,意思是一旦合伙人离开,股份必须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重新进行股权分配。这完全是出于对公司整体的考虑,或许对退出者有些不公平,但是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你只能给出一个相对公平的建议。
如果经营盈利,其他合伙人可以进行溢价式回购。例如,王老五想退股,当初他投入70万元,并参与了经营。当初核定王老五总股份占股为60%。如果公司现金流大、又想稳定发展,可以约定以总资产的比例折算给王老五。如果现金流紧张,也可以按总资产折算,不过现金只可先取走一部分,另一部分以商业借贷处理,约定还款期限。
如果经营出现亏损,那么王老王退股则不应支持其股份低价处理给其他合伙人。因为公司处于下行阶段,风险很大,作为退出方也应当承担一定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对于合伙人确实不愿退股的,另行商议。
3.高额违约处罚
如果合伙人不按约定的规则走,须让其赔付违约金。赔付标准不宜过低,赔付额必须高于所带来的损失额。一旦出现退股纠纷,也做到有章可依,以保障所有合伙人的权益。以上各点,只有合伙人严格遵守,大家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