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与海外投资业务融资(管理者终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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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融资方式的种类

第一节 卖方信贷

出口卖方信贷,是指在大型机械设备或者成套设备的进出口贸易或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为了解决出口商(承包商)遇到的资金周转困难,由出口商(承包商)所在国银行直接向本国出口商(承包商)提供的贷款。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国际工程承包经营权、国际工程承包专业技术资质和实力的企业,均可申请国际工程承包贷款。卖方信贷一般为人民币贷款,根据企业需求,也可以有部分美元贷款,以方便企业直接支付美元;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出口成本的总值减去定金和企业自筹资金的余值;贷款期限自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10年(含宽限期);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国内主要的商业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都可以为企业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不同的是,商业银行只能提供商业性卖方信贷,中国进出口银行则可以提供利率上有一定优惠的政策性卖方信贷。

1.申请卖方信贷的基本条件

(1)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已签订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必要时须经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3)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带动国产设备、材料、技术、劳务和管理的出口额占项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15%;

(4)对外承包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15%,延期付款部分应提供银行认可的支付保证;

(5)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6)承包商具有实施国际工程承包的相关资质、工程履约能力;

(7)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相对稳定;

(8)投保相应的出口信用险;

(9)提供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2.申请卖方信贷的程序

出口合同生效后,借款企业向贷款行提出借款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借款申请书(写明企业申请借款金额、币别、期限、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用款/还款计划等),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和借款授权书,初次借款的企业需要提交公司章程和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证明;

(2)企业经年审的营业执照,近三年经年审的财务报表和贷款卡;

(3)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书(包括使用外汇贷款的进口所需的批准文件);

(4)有关商务合同副本(含出口合同、国内采购合同和使用外汇贷款的进口合同);

(5)项目基本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6)进口方银行出具的延付保证(即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保函);

(7)已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单,借款人同意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付款权益转让给贷款人的承诺和保险公司的同意函;

(8)借款人提供还款担保的有关资料(包括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评估报告等,以及保证人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复印件及担保意向书等);

(9)贷款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卖方信贷的基本流程是:在签订出口(承包)合同后,进口方(业主)支付5%~10%的定金,在分批交货、验收时再分期付给10%~15%的货款,其余75%~85%的货款则由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在设备制造或交货期间通过出口方(承包商)银行取得中长期贷款,以便周转。在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延期付款时间付讫余款和利息时,出口商再向出口方银行偿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出口卖方信贷的基本流程如图3—1所示。

图3—1 卖方信贷的基本流程

3.出口卖方信贷的风险规避

卖方信贷方式在人民币升值前是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最常用的一种融资形式,也是在人民币升值后使出口企业损失最大的一种融资形式。为了保证这一融资形式在人民币升值后的经济效益,应当采取事先谈妥应收账款的买断等措施以规避风险。

在人民币升值的前提下,采用出口卖方信贷的方式到收汇期很难确保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在工程承包项目初期就要先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谈好《再融资保单》,并与商业银行谈妥应收账款的买断费率。当承包商的建设期结束并拿到验收证明后,可将该保单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商业银行,将应收账款卖断给商业银行,实现即期收汇,最大限度地规避人民币升值的风险。

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参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