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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当事人仅以违反忠实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怎样处理?
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的规定是在第1章“总则”第4条,将其与“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列,而并非规定在第3章“家庭关系”之中,可见其规范属性既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性规范,也非禁止性规范,而是倡导性、宣示性规范,它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它与第2条、第3条有别,不是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与原则,只是表明了婚姻法的价值取向。因此,难以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解释为一项法定义务。正因如此,如果婚姻当事人仅以违反忠实义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需要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才能向法院提出离婚或其他诉讼请求。
依据:《婚姻法》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