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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是否属于有效婚姻?
基本案情
李当与妻子宋罗一直感情不和,后李当在工作过程中对同事小白产生了好感,两人谈起了恋爱。不久李当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妻子宋罗离婚。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宋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下来以后,李当认为法院已经判决自己与妻子宋罗离婚,于是李当与小白迫不及待地去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登记处工作人员询问李当是否已经离婚,李当拿出离婚判决,说法院早已判决自己离婚,而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也没有仔细看判决是否生效就办理了李当与小白的婚姻登记。那么,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是否属于重婚行为?与第三者的婚姻是否属于有效婚姻?
案例解读
由于离婚案件处于上诉期,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因此,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李当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是重婚行为,属于无效婚姻。《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4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在本案中,由于李当与妻子宋罗的离婚判决仍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因此,李当与小白的结婚登记是无效的,应当予以撤销。待李当与妻子宋罗的离婚判决生效以后,李当才可以与小白重新进行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