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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刘易斯拐点
在发展经济学中,对剩余劳动力的界定主要存在两种观点[18]:一种是刘易斯意义上的剩余劳动力,他们的边际产出率为零;另一种是指部门中实际雇佣的劳动力与按边际产出雇佣的劳动力数量之间的差额,被作为剩余劳动力[19]。后一种对剩余劳动力的界定建立在劳动力市场的非完全竞争假定基础上,因为对于完全竞争市场厂商而言,他们雇佣劳动力的法则必然是边际原则,不可能存在该意义上的剩余劳动力,而现实中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农村确实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刘易斯没有从理论上严格论证边际产出为零的剩余劳动力假定是否成立,实际上刘易斯意义上的剩余劳动力只有建立在特定的土地制度基础之上才能成立,在私有制土地制度下不会存在边际产出为零的剩余劳动力,除非出于道德伦理等其他非经济因素。在中国,农村土地按人口分配给家庭,产出在家庭成员之间平均分配,在这种土地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之下,劳动力获得平均产出的工资收入,只要其他部门提供的工资不高于这一工资水平,劳动力就会留在农村,成为剩余劳动力,该描述与现实情况更为相符。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经济增长方式发生转变,当农村不再存在绝对剩余劳动力时,无法在一个固定工资水平下向工业部门提供劳动力,劳动力需求增长速度超过供给增长速度,工资开始上涨,这一转折点被称为“刘易斯拐点”。当前,学术界普遍接受劳动力迁移存在两个转折点的假说:第一个转折点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从无限供给转变为有限剩余的转折点,第二个转折点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从有限剩余转变为完全吸收的转折点[20]。两种剩余劳动力的图解见图2-3。当然也存在对“刘易斯拐点”的其他定义[21]。国内大多数学者对“刘易斯拐点”是否到来的争议都是针对第一转折点展开的。
图2-3 农村劳动力转移阶段与刘易斯拐点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