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自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技术在全世界飞速发展并不断地普及以来,伴随着社会中人们对这一领域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逐步地,一种不同于传统形式的社会形态——互联网络社会,便在社会演变中不知不觉地产生了。这种社会形态的产生,一方面极其迅速和有力地推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文化的繁荣、社会的和谐与人们生活的快速和便捷;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和困惑。特别是在今天,人类社会都处在追求和平与发展、和谐与合作的过程中。一些人在互联网络社会中所反映出的社会公共道德等问题,正日渐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多重焦虑与急切关注。为此,如何在互联网络的社会环境中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发展要求,有益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和生态环保等方面的互联网络社会公共道德,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题中之义。[1]
网络社会公德是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生活中都应遵守的一种公共的社会道德规范。
社会,本是指在特定的地域或范围内的人的集合体,是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共同的发展目标而形成的不同人群之间的一种联盟。在这种联盟中,由于个体和群体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随时都可能产生一些矛盾甚至是一定程度的冲突。为了维系整个社会联盟的生存和发展,我们一方面需要依靠法律的作用来规范、约束和保障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以使相关社会成员与整个社会联盟的根本利益、价值追求和绝大多数人的诉求与意愿不相冲突,并形成相互一致与相互融合。另一方面,我们更需要通过社会公共道德的力量并依靠这种力量来形成这一社会联盟中的人们长期共同遵守、自我约束的共同道德原则、道德体系、道德规范、道德评价、道德追求、道德行为与道德习惯。只有通过这种社会公共道德对人们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行为进行调节和规范,才可能形成和维系社会的共同利益,构建起整个社会相互认同与相互促进的和谐社会关系。
据联合国下属机构国际电信联盟(简称“ITU”) 2014年发布的全球互联网年度报告指出,目前全球网民已突破30亿。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 2017年3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31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3.2%,其中手机网民达到了6.95亿,占比高达95.1%。也就是说,在全世界或中国境内,随时都可能有占世界或者中国总人口的一半多的网民从事着互联网的活动,在互联网络上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行为,发生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与相互联系,构建着一种新型的社会人际关系,创造着一种新型的社会形态,形成着一种新型的社会道德环境。在今天这个新型的网络社会关系与社会形态中,如此庞大的社会人群,如此众多的社会成员在互联网络这样一个相对虚拟、管辖有限的范围内活动,即使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公共道德加以约束、加以维系并很好地进行规范,可以想见,在这个领域中将会出现怎样的社会行为,将可能产生怎样的道德倾向,将会发生多么严重的社会问题,将会形成多么尖锐的社会冲突。
在社会道德领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这四个方面的道德范畴构成了整个社会的道德范畴和道德体系。为此,列宁就曾经不止一次地指出:在阶级社会里,存在着“多少世纪以来人们就知道的、千百年来在一切行为守则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2]。社会公共道德,是当今社会道德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公共交往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应该共同遵守的基本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它是社会道德主体的每一个成员在自己形成相关的社会道德的过程中逐步地产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社会发展进程中经过约定俗成而建立起来的。同时,它又是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在形成社会行为、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的社会公共准则和社会集体的规范。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公德也是一种意识形态,是调节社会成员之间与社会成员个体和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共同认可的准则和规范的总和。虽然人们在研究社会道德的过程中,也有人注意把社会公德区分为个人处理人际关系的社会公德和一定的社会组织处理与社会成员关系的社会公德来进行研究,但是在这里,我们却是把各种不同的社会公共道德都放在一起来加以统一研究。因此从本质上讲,社会公德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定群体和一定的社会成员在社会历史长河中积淀下来的思想意识、文化观念、道德标准与传统习俗以及在处理社会成员人际关系中的一种规则、一种标准、一种约束。在道德领域,它还是一定的国家、社会组织、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进行相互交往、相互联系的过程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要求、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规范、道德体系和道德行为。
网络社会,是集通信网络、计算机、数据库与日用电子产品于一体,并按照《传输控制协议(TCP)》和《网络之间互连的协议(IP)》形成技术规范,并通过现实社会中的人,在这个网络中以一定的社会行为,发生与他人交流、沟通与联系的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又是一定的社会成员在一定的利益或者影响下所形成的相关社会成员的一种联盟。网络社会就是人们在网络空间发展和运行的过程中,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各种交往实践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社会关系的联盟。这种联盟与传统的、过去的那种完全物理形态的、现实可感的社会形态是不同的。它是一种相对虚拟、十分新颖、随时处于散发状态但又紧密相连,而且还随时在不断地向现实社会延伸,与现实社会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联系的人类生活的另一社会空间,它既是现实社会的一种反映、拓展和延伸,又是现实社会的重组与再造。网络社会的出现,不仅使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治理与服务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更重要的是社会成员的许多事情,社会成员的各种行为,如购物、经商、学习、阅读、交友、聊天、游戏、娱乐、工作、管理、情感抒发甚至恋爱结婚等都可以在网上进行。网络社会的形成的确为人类的社会生活与社会发展开辟了崭新的天地,搭建了全新的舞台,提供了极大的快捷与便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络这一新兴科学技术双刃剑的出现,却又给我们的社会发展、社会治理与社会和谐带来了许许多多的不利影响。其中,特别突出的就涉及有关网络社会公共道德方面的问题。
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简称网络公德),是指作为社会的成员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网络有关的社会生活、社会行为与社会活动中建立并遵守的共同的社会公共道德要求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是社会成员在有关互联网络的行为中应该具备并共同遵守的相关品格和操守。
在现实社会中,我国公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曾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20个字作为广大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但是在今天,由于互联网络的特殊性、虚拟性、广域性、交互性和复杂性等情况的出现,如果我们还是仅仅将这几句话作为网络社会中人们互联网络行为的道德规范,已经是远远不能适应、约束和规范网络社会中所出现的社会公共道德问题了。比如,在互联网络活动与交往中,原来还被人们认为是属于个人私德、个人品质、个人风格方面的“诚实守信、扶贫济弱、公允理性”等方面的道德问题,在网络社会中却可能会以社会公共道德的形式出现,甚至不少的过去认为是非公共道德的问题,在今天却早就在网络社会的环境中,经过约定俗成,成为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的内容和网络社会人们行为的规范了。
网络社会公共道德,是网络社会成员在网络环境中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是网络社会成员行为的道德标准在其自身意识和自我觉醒状态下的社会行为自觉,是网络社会中的人们自己给自己设立的处世原则、行为标准、道德规范和社会行为与社会道德的评判尺度。它是被用来约束社会成员自己和他人在网络社会环境中的言论和行为的。道德的本质特征是人的自觉和自律。因此,网络社会公共道德也应该是网络社会成员自己发自内心的和高度自觉的、主动自愿的对自己的一种意识和规范。它是网络社会成员主动对自己的言行进行自省、自励、自警、自惩等一系列心理活动并以此控制和规范自己行为的一个过程。因此,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又是人们在网络环境中关于自己思想意识、自我公共社会行为的一种约束和规定,是人们在网络活动中自己给自己行为设立的思想与行为戒律。所有这些,都应该是作为社会的人在网络环境中真正成为人的本质性规定。
网络社会的公共道德,它既是律己的,同时又必然是对人的。因此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就主要是指在网络社会环境中被广大社会成员所约定俗成、共同认可、普遍遵守、明确规定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道德体系、道德评价和道德行为等。从这些年我们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发展与建设的实践看,我国社会主义的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其主要内容应该是以体现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为基本内核,包含热爱祖国、奉公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公允理性、坚守正义、扶贫济弱、平等博爱、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他人、保护环境、保守秘密、责任担当、承担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但是在当前,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现实状况是怎样一种状况呢?
自网络社会出现以来,一方面,由于网络社会的快速深入发展,特别是网络先进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共道德正在逐步建立,广大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共道德认识、道德意识、道德行为等各个方面正在朝着构建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质的良好道德环境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社会发展呈现出明显的迅速性、复杂性、无序性和多样性,网络技术的发展变化又使其具有快捷性、高技术性、参与人数的多众性、复杂性,涉及地域范围的广泛性等,加上由于我们对新的网络社会发展管理的不科学性和对网络社会成员的规范、管理的滞后性,与网络社会参与主体道德素质的差异性,致使网络社会中的某些人在一定的时候或者一定的程度上变成了无拘无束、不要管理、不讲道德、无须规范的“自由人”。这些人在从事网络活动,发生网络行为,特别是在某些特定的网络社会环境中,其对社会公共道德的意识和概念往往是比较淡漠和模糊的,他们的一些行为也常常会出现某些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失范现象。在这其中,有的是缺乏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基本意识,但也有极少数的人,正是看准了目前网络社会领域法律还不够健全、道德规范还不够科学和严谨的现状,便想方设法去钻网络社会公共道德领域的空子,形成大量的违背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问题。为此,在今天的网络社会中,出现和发生这样那样的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现象,不仅较为普遍,不少的人也觉得是不足为奇的事情。据我们调查,从目前看,在现实的网络社会环境中,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情况常常有以下表现。
不讲网络诚信。诚信的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诚信是中华民族视为最起码的社会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是人与人之间进行交往与联系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但是,在今天的网络社会环境中,一些人认为由于网络行为有它的隐蔽性,网络管理有它的缝隙性,网络活动有它的难以约束性,再加上这些网络行为人自身道德素质的低下,于是有的人就在从事网络活动的过程中出现不少的不重诚实、不守信诺甚至散布网络谎言、进行网络欺诈等极不讲社会诚信道德的行为。
扰乱网络秩序。任何正常的社会都只能是有序的,无序的社会环境将给社会的人们带来混乱甚至恐慌。毫不含糊,网络社会的发展亦应如是。但在现今社会中,有的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不顾社会道德的规范甚至法律制度的严厉限制,在网络上散布不真实的信息,干扰网络社会本来应该具有的正常秩序,给社会成员造成混乱、压抑甚至恐惧;有的人甚至采用物理技术的手段,通过极不道德手段去影响、干扰和破坏网络社会的正常运行,使之无序、混乱和瘫痪。这些目前已成为网络社会中一种突出的不道德现象。
窃取网络秘密。社会需要它的公开性,但我们又必须承认,任何社会成员、社会组织、社会环境,都一定会有它的隐蔽性。但在网络社会中,有的人为了自己的某些利益,竟通过大量的非正当的手段,在经济、政治、文化,特别是在一些商业和个人的隐私领域,千方百计地去窥探、猎取、挖掘、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或社会组织的内部隐蔽情况,以实现自己的一己之利。这也是网络社会中常常遭到人们谴责的一种社会道德问题。
情绪恶意张扬。人的情绪完全是可以通过自身的理性和道德的作用进行控制和转化的。但是在今天,有的人由于在现实生活遇到某些不顺心、自己觉得不公平的事物,感到在现实的生活中不好表达,于是就转到相对虚拟、管理还不够健全的互联网上,大肆甚至恶意地张扬、发泄自己对国家、对社会、对组织、对他人的不满情绪。这样的结果,不仅容易给国家、社会、组织和他人带来不良的影响,甚至还可能给国家、社会、组织、他人带来一定的危害。
网络信息污染。在当代社会,一方面,的确每天有海量的信息可能在开阔着我们的视野,增加着我们的知识,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但在另一方面,确实有一些人,他们不经同意,任意地向他人发送大量的、完全不需要的信息。有的人受到某些利益的驱使,将大量他人并不需要的广告信息通过网络四处发送;有的人甚至在互联网上制造、散布一些虚假的以至有害信息来吸引人们的眼球,占据人们的网络生活空间,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影响人们对社会问题的识别能力、判断能力和鉴别真善美的能力,这种信息污染甚至把有的人引向了道德失范的歧途。
网络话语霸权。在当今的网络社会环境中,这种现象最为突出的则是出现在某些政府部门、权力机构或某些领导人物身上。即他们在网络上出现的时候,常常不是以与公众平等协商、客观公允、严谨理性的方式和话语去与广大公众进行交流、开展对话、介绍情况、说明问题和提供服务,而往往是以居高临下的方式、训责呵斥的语气、傲慢蔑视的态度与人对话。这种方式和做法,不仅形成了网络文化中的话语霸权,更重要的是反映出一定的机构和人员在公共权力道德上的失态。
网络恶搞盛行。有的人在网络环境中,不知是出于什么目的,动不动就凭借自己的情绪或者自己的一孔之见,随意地将一些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者现实生活中的某些问题,通过任意夸张、肆意讥讽、张冠李戴、随便歪曲、恶意丑化等手法,对这些人物和事件进行诋毁、讥讽、嘲笑,使之庸俗化、矮小化、丑恶化。在当前,我们最不能容忍的是有的人利用网络故意对我们党和国家的某些历史,或是历史上为我们中华民族做出过贡献的历史人物、英雄人物、领袖人物,通过网络恶搞,达到哗众取宠、任意丑化,企图否定史实、否定历史和否定英雄人物与领袖人物的作用。
网络欺诈盛行。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目前网络管理的滞后性,在网络社会领域,随时可见各种各样的网络欺诈活动。这些网络及其网络行为人,他们有的以参与相关活动、购物、获奖和名目繁多、花样百出的网络游戏活动为诱饵。也有的网站以各种各样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搞一些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有的人甚至在网上直接开设赌局,让人上钩,参与赌博,大搞欺诈活动,逐步走到了道德失范的境地。
网络传销不绝。传销,这种不讲诚信,以欺诈、哄骗为主要手段的商业营销方式,一直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销售行为。这些年,通过有关部门的努力工作和坚决打击,残留在传统现实社会中的传销活动,的确是明显地减少了。但是在一些网站中,这种早被国家禁止的传销活动和传销组织,却时有所见。有时,他们也以其他的方式,打着各种不同的旗号开展所谓促销活动、联谊活动等,但实际上仍然是干着以网络从事传销的勾当。这种网络行为,自然会对良好的社会商业公共道德造成极大的影响和冲击。
制造网络谣言。近年来,有的人出于对社会或者某些问题的不满,竟然在网络上采取制造和散布网络谣言的方式发泄自己的情绪。在这个过程中,有的人采用无中生有、造谣生事、夸大事实、嫁祸于人、转嫁矛盾、转移视线等方式进行造谣。有的人则是利用社会矛盾,抓住某些问题,尽其造谣污蔑之能事,影响正常工作,干扰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制造社会局部动乱等。这些行为给人们,特别是对那些涉世未深的青少年的是非判断,真假、美丑、善恶等方面的辨别与正确道德观念的形成造成极大的影响。
宣扬网络打斗。今天的不少网站,特别是在大量的游戏网站上,假借介绍古代战争、世界某些战役、神话鬼怪故事,或以科学幻想游戏等方式,宣传各种暴力打斗、施暴方法、杀人方式,以及杀死对方后如何获得快感等。在有的网络上,甚至还有介绍枪支制造、购买的途径、使用方法,大肆宣扬人与人之间的残忍相待,使人动不动就兵戎相见的内容。这些网络自然会使有的人,特别是对那些还处于成长过程中的青少年在社会公共道德的发展方面造成极大的危害。
网络色情泛滥。今天网络上,各种赤裸裸的宣扬色情,鼓吹一夜情,激情裸聊,介绍各种低级下流的性生活方式,鼓动群居,倡导换妻,性虐待、性暴力等方面的图像、文字、视频等可以说是不计其数。有的网站长期以迎合和宣扬色情为乐事,传播各种腐朽没落的文化与生活方式。有的还与现实社会中的一些不法分子勾结起来,以网络婚介等方式诱骗那些涉世未深的人员,从事色情活动,污染社会环境,极大地败坏了社会的伦理道德。
网络暴力频发。网络暴力是指一定的人员通过网络手段,以大量的所谓“网络信息”(更多的是使用一些网络谩骂、网络污秽语言、网络虚假事实等)或者在网上编造的所谓“事实”,大量地“揭露”对方的一些不愿、不能、不应向他人或者社会公布的秘密和隐私,向对方进行攻击。有的专门在网络上组织所谓“网络舆论”,对被攻击者进行围观、围攻、打击等。这些做法以网络信息、网络语言的暴力形式,给对方在舆论和社会环境方面造成不利,使其出现对相关道德舆论环境的压力和恐惧。
侵犯知识产权。由于网络获取知识的随意性和便捷性,一些人在获取相关知识的过程中,常常缺乏对相关知识产权和权利人的尊重。有的通过网络搜索引擎,随意下载别人的科学研究数据,将别人的科学研究成果据为己有;有的在网上出卖别人学术著作,代撰学术论文,窃取他人成果,侵犯知识产权。更有甚者专门以不同手段剽窃他人的成果,恶意注册网名,造成对别人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败坏了社会应有的科学公共道德。
网络商业垄断。互联网本身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可是,近年来由于某些大型、巨型网络企业的逐步形成,他们在自己涉足的一些领域形成对相关商业领域业务发展的控制。有的故意抬高行业准入门槛;有的在相关的行业领域以势欺弱,以大躏小;有的网络公司即便开放一定的平台,却强行提出自己收入必须占多少,并给对方设定收入的上限或者以搜索的排序漫天要价等。这种做法,自然会破坏网络社会应有的商业公共道德。
盗取虚拟财产。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作为网络主体逐步在网络环境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能够给网络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精神利益的数字化财产有:QQ账号、网游账号、微博与微信账户、淘宝网店、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这些网络社会形成的虚拟财产,随着网络交易平台、智能终端、移动设备等方面的新应用、新技术的出现,特别是在新的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现象大量出现,因网络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网络技术异化。科学技术的作用是为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服务的。但网络技术这一把双刃剑,既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方便快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又为那些缺乏社会公共道德的人为了自己的一时之利提供了方便与可能。他们有的人千方百计地利用网络先进技术,形成一系列的黑客技术、木马技术、网络攻击技术、网络传播技术、网络信息技术等,去影响、干扰、破坏、攻击别人的网络和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干出一些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甚至是违法犯罪的事。
网络主体沉溺。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构建形式的多样化,网络中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多彩、异彩纷呈。在网络上吸引人的东西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对人们具有吸引力了。为此,一些人,特别是一些青少年,由于他们对网络内容的良莠不分,又常常被那些网络上的五花八门的东西所吸引,便成天地沉溺于网络之中成为“网虫”。他们的思维方式常常被网络所左右,他们的精力和注意力也常常沉溺于网络世界当中而不能自拔。他们有的变得意志衰退,有的不思进取,个别的甚至还不时按照网络所提供的方式,干出一些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事情。
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失范的表现,如果举例,当然是远不止这些。同时,我们也不能说这些现象就完全仅仅属于网络社会公共道德范畴的问题。但是,我们无法否认的是,所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与网络社会中的公共道德建设问题有关的。这些在网络社会所出现的有关公共道德问题,对当今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建设所造成的影响和破坏,却是难以估量的。为此,我们不得不认真地思考出现这一系列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失范的原因。
网络,本身是现代社会一个崭新的事物。在这个新的社会事物面前,人们的思想认识、观念意识、行为方式、认知态度等都面临着许多需要不断转型与重新适应的问题。网络社会的管理制度与网络社会人们的社会行为,都有一个重新构建和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因此,在这个全新的社会形态面前,作为网络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共道德,自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为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做一些认真的分析。
在网络社会中,从网络社会主体的角度看,由于网络自由是网络主体追求网络多元文化价值的前提,自由、开放的网络打破了网民的性别、年龄、学历、职业、民族、种族、阶层等界限,使网络主体的价值追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多元的网络主体的价值目标不尽相同,越来越彰显个性。这些多元化的价值追求,从而也容易引起网络社会价值判断和价值标准的多元化。加上在网络环境下一些网络主体价值追求的空虚化与其行为的数字化、虚拟化,他们的网络行为也就变得更加自由无束。在这个虚拟、隐蔽性较强的网络社会空间里生存、生活,他们可以自由匿名,自由发言。网上常常不容易留下他们明确的个人标志,很难找到他们网络行为的踪迹,因此,这些人也不用担心自己的网络行为会承担怎样的社会后果。所有这些无疑会助长某些网络主体在道德问题上的多元化行为。同时,由于网络社会是一个彰显个性、推崇民主、自由开放的“社会”,它超越了传统媒体的限制,实现了自由言论、平等对话、共享信息的网络社会主体所追求的社会理想与社会地位,因而一些网络主体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下就更有可能放弃法律对自己行为的管束和社会公共道德对自己的规范。
从网络社会发生的转型与变化的角度看,人们对传统现实社会向网络虚拟社会转型往往还缺乏应有的认识。网络的出现,使我们的社会结构形态、社会管理方式,以及社会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处于一种不断地变化和逐步转型的过程中。作为社会的公共道德,它本身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通过多年的积淀与约定俗成逐步形成的,它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的一种观念意识、行为准则。新兴出现的网络社会,由于在其社会各个领域的表现形态与运行方式同传统的现实社会有着明显的区别,由于网络社会中的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等各方面与传统社会相比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个以网络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形态的隐蔽性、虚拟性、复杂性与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加上从事网络活动的社会成员又是一个极为庞大、复杂的群体,许多的网络事件常常让我们难以划定地域范围,难以进行时间的控制等,自然可能使广大社会成员对网络社会这一新兴的社会形态缺乏深入、科学、系统、理性的了解和认识。目前,有的人对网络社会公共道德问题的认识,还仍然停留、局限在过去那种对传统的、现实的、物质形态的社会公共道德认识的境地中。也有的人对当今网络社会的出现,特别是对网络社会公共道德问题,缺乏深入、清醒、科学、全面、系统的了解,对网络社会成员公共的道德意识的树立、道德规范的形成、道德标准的确定、道德行为的评判缺乏应有的科学态度和必需的道德标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的人自然就更说不上对网络社会公共道德主动自觉地构建了。这种社会现实,就可能使今天的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出现从来没有过的混乱与无序。由于在认识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就自然有可能使不少的人在网络社会中的社会公共道德意识减弱、道德观念模糊、道德标准混淆、道德行为缺乏规范、道德的评判标准发生变异。因此网络社会中的某些人,他们要么是淡忘了社会公共道德对自己和他人的约束,要么是放弃了自己对社会公共道德的责任。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甚至也会使有的人去利用网络社会公共道德体系和公共社会道德环境不够规范、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情况,故意地突破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底线,去做出一些违背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事情,致使今天的网络社会环境中出现大量的不讲社会公共道德甚至恶意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问题。
网络社会形态的特殊性,使一些人对网络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不适应。网络社会与传统的现实社会相比,的确有许许多多的区别,有与传统社会形式完全不同的表现形态。比如说,网络社会形态的数字化特征,就使我们所看到的网络社会内容极其丰富多彩,形式极为庞大复杂,让人看得眼花缭乱。但是归根到底,它们都只是0和1这两个数字的构建和组合的结果。它与传统的能够让人们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感觉得到的现实社会相比,就会使人感到那样的虚无缥缈、不可捉摸。又如网络社会行为主体的隐蔽性这一重要的特征,就会常常使我们看到社会成员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但却往往难以知道行为的主体究竟是谁。社会是由社会成员组成的,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就是指一定的社会成员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行为状态与活动情况。在传统的社会形态中,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状态、活动情况都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是能够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感知得到、了解得到、认识得到的。但是在网络社会中,作为运用网络的主体——“人”来说,他常常是处于隐蔽状态的。他的社会行为、他的具体活动、他的身份特征、他的思想状况都是通过网络终端显示出来的。作为网络的行为主体,他常常是隐藏在网络、电脑、显示屏之后,是难以被人们发现,更难被人们了解、被人们认识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当网络社会的公共道德在一些人的影响下,出现一定的问题后,就既很难找到相关道德问题的出现者,也不易找到网络道德问题责任的承担者。而且,由于今天的网络已经连通到整个世界,网络的内容与形式自然具有极大的开放性,加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已经使网络变成了面向大众、面向世界的一个极为开放的社会空间。作为网络社会中的任何成员可以在这个网络空间里自由地获取知识、从事工作、表达感情,以致攻击他人等,这就容易使网络社会在公共道德领域以及其他方面出现一种无序和混乱。另外,如网络社会的平等性特征,使网络社会的不同主体,在网络当中都是平等的。在网络社会这样一种自媒体环境中,基本上已经不存在权威,不存在政治或者经济上的等级、区别等问题。因而在网络社会中,一般来讲,网络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其中的每一个成员就都可以凭借自己的认识、好恶、情感等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个人的态度,抒发相关的情感。在这里,领导与平民是一样的,专家和白丁是没有地位的区别的。但是,这样的网络社会就可能在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问题上,应该具有的权威得到消解,应该具有的崇高变得平庸,应该负起的责任无法得到落实,应该具有的道德义务无法有效履行,应该形成的道德规范无法得到遵从,而网络社会公共道德中出现的问题自然也得不到及时地匡正……所有这些网络社会公德建设中所出现的问题,都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科学严格的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规范。
网络社会结构的复杂性,使网络社会公共道德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就传统的意义而言,社会主要是指在特定的地域或范围内的人的一种集合体,是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共同的发展目标而形成的不同人群之间的一种联盟。但对网络社会来讲,这个说法就很难说明问题。首先,从网络社会地域空间复杂性的角度来看,就极其难以划分出网络社会的地域与空间问题。在今天的网络科技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网络所涉及的这个地域已经不仅包含了整个地球,而且通过航天网络通信等先进科技,已经远及到了外太空领域。今天的网络不仅可以随时与地球上的任何地方发生联系,而且已经可以随时直接和月球等其他星球发生联系。其次,从网络社会制度复杂性的角度来看,网络社会既不是社会主义的也不是资本主义的,当然更不是其他什么社会制度的。在互联网络范围内,人们可以随时地和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人们发生联系。再次,从一般社会所涉及的共同利益的角度来看,大量的网络社会成员在网络社会活动中的思维方式与社会行为方式,往往涉及目前现实社会中的不同民族、国家的利益。在网络社会中不少的社会成员往往是只要一涉及某一具有共同利益的问题,就有可能立即通过互联网络,很快地从世界各地的不同国家、不同地区联系起来形成一种新的(即使有时是十分短暂的)社会联盟,发表意见,采取行动。在这一类问题上,西方一些国家大量利用互联网络,抓住或者制造一些所谓的具有“普世价值”的问题,搞乱一些国家人们的道德评判,宣扬他们的“人权、民主、自由”,煽动所谓“颜色革命”,干扰他国内政,大搞颠覆活动和民族分裂活动等,就是利用互联网络所起的作用。最后,从社会成员对社会价值追求的角度来看,在网络社会这样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环境中,整个社会价值的反映是多元的、复杂的。人们对于社会价值的追求也是多样、复杂、五花八门的。它既有高雅的、能够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的东西,也有极其低俗的甚至被社会的人们所不齿的一些东西等。以上这些问题,使我们看到,在网络社会中,无论从哪个方面看,其社会的结构都是极其复杂的。今天,我们要在这样一个极其复杂多变的网络社会环境中,形成一种符合我们社会发展要求的、相对一致的网络社会的公共道德,的确是极其困难的事情。那么在这样一个结构极为复杂的网络社会现实情况下,再加上网络社会的形成时间并不太长,人们对网络社会的了解和认识还处于不断地探索、了解、认识和深入发展的过程中,这就使我们对于网络社会公共道德中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标准、道德评价的认知以及人们的道德行为遵从,都还缺乏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的统一标准;对于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原则、发展的目标等各个方面都还缺乏十分科学、具体的认识;对于网络社会公共道德行为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途径等都还处于不断探索的状态之中。由于这一系列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体系、建设机制都没有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网络社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社会公共道德的问题,就可能是难免的了。
网络社会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使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失范现象频频发生。本来,道德问题主要是属于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自律问题,而法律问题是社会中的他律问题。但谁都知道,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常常是联系在一起的。为此我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升华。也有人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即如果一个人不讲道德,他自然也就可能不遵守法律,同样反过来说,没有社会的法律,一样也谈不上对社会道德的维系了。因此我们认为,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道德与法律是紧密相连的。为此,我们才提出,即使在网络社会领域,也是一样的既要依法治国,又要以德治国。因此在今天的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就应该始终坚持法治和德治这两手。可是,从我国目前网络社会法制建设的角度看,的的确确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仅从法律制度的立法方面看,就还存在着许多的空白,在我们所拟定的某些法律条文方面,的确还存在较多的漏洞。比如:在网络社会成员的行为方面,哪些是符合法律制度要求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我们应该遵从哪些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如何在实现网络自由、网络平等的前提下,保护好每一个社会成员与社会单位的秘密甚至隐私;如何对那些实施网络暴力、宣扬网络色情的社会成员以法律的规范和惩戒;如何打击网络销售中的虚假宣传、销售欺诈;如何处理好网络运营中的规范操作、诚实办网、文明办网;等等。在这所有的领域,在网络法律规范的许多方面,我们都还缺乏科学具体、切实可行、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法律惩治措施。作为新兴出现的网络社会,由于在人们社会行为的法律规范方面缺乏这些相关的法律制度与法治环境,就自然会使网络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显得无所适从或表现为无法可依。这样的结果,也自然会导致网络社会人们在道德领域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行为出现某些偏差与混乱。
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环境不够理想,致使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失范问题得不到应有的道德约束。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目前对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问题重视还不够,措施也不力,致使我国的网络社会公共道德除了在法律方面立法不够健全、执法存在问题以外,特别是在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环境氛围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比如:在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制度环境方面,缺乏相应的建设。如在网站的建立、网络的管理、网络的运行、网络内容的审核、网络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评价等许多方面,从道德规范的角度来约束人们和优化相应的环境就显得非常不够。在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舆论环境方面,长期以来也是比较混乱的。在舆论方面,我们常常看到的是某些网络通过制造某些所谓“舆论”对一些正常社会现象进行冲击、谩骂、讽刺、歪曲,对我们社会发展进步的正能量进行奚落与恶搞的一边倒,而不易看到对这些问题与现象的反对、抵制和批评的舆论。这种社会舆论环境发展的结果,不仅会使我们的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正能量得不到有益张扬,弄得不好,甚者对我们整个的社会道德建设与发展都会起到负面的影响和作用。在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工作环境方面,从当前的情况看,虽然我们国家已经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角度、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角度、从发展网络社会文明的角度等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开展了不少的工作,但是,真正把我国的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放在加强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建设,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环境与氛围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思考问题,还是开展工作,特别是在人力的投入、精力的使用、时间的花费、工作的用力以及经费的投入等都是显得非常有限的。这样的结果,难免不使我们的网络社会在公共道德环境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鉴于当前我们国家在网络社会公共道德领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我们在这一领域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做出了一系列有关方面的思考。
网络社会公共道德,是在网络社会产生和形成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问题。社会公德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人们所形成的一些共同遵守、最为基本、最为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在网络社会这样一个十分特殊、显得虚拟、纷繁复杂、涉及广泛、参与人员众多的、特定的社会成员的一种利益联盟中,不仅必须形成相应的社会公共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规范,而且必须从网络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积极有效地开展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为此,在广泛开展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现实情况调查研究,进行认真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我们从理论到现实实践的角度开展一系列的研究,从而形成了相关的研究成果,共分为九个方面。
首先,研究成果从社会道德基本理论概念和实践的角度阐述了社会道德的基本内涵与社会道德的本质;分析了社会公共道德的基本特质,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从人类社会发展以来,社会道德发展及其理论认识的历史演进过程;介绍了国际与国内关于社会公共道德的认识及其有关的研究的情况,特别对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研究现状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对我国社会公共道德建设以及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实践问题也从理论的角度做了相应的分析。
研究成果论述了网络社会的形成与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所具有的意义。具体地分析了网络社会的形成过程,分析了网络社会所具有的特征,阐明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关系。然后着重从网络社会的构成主体,即网民、网络群体、网络组织的角度分析了网络社会的基本矛盾及其矛盾冲突的一定表现形式。特别是对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失范情况和开展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所具有的意义,分别从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角度进行了论述。
在网络社会公德的内涵和特征方面,通过对网络社会公德的内涵进行界定,提出了网络社会公德是一种网络社会行为的普适性规范和准则,是调节网络社会中公共领域的人们之行为的一种规范,是指导网络社会成员在网络社会中处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关系的,体现着网络社会关系及其追求的价值理念与社会道德规范。同时分析了网络社会公德现实存在的不同状况,从对网络社会公德与现实社会公德之间关系把握的角度,分析了网络社会公德规范形成的依据,提出了网络社会道德的标准问题,进而为把握好网络社会公德所具备的普适性、自主性、特殊性、开放性、多元性等基本特征,开展好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从理论的角度进行了阐述。
关于网络社会生活对社会公德建设的影响问题,我们分析了网络社会生活的基本构成、生活特征与发展趋势。并既从积极的方面,即网络社会生活有利于形成新的道德关系;网络社会生活可以丰富社会公德建设的内容;网络社会生活拓宽了道德研究的领域等进行了分析。也从消极的方面,即网络社会生活对社会公德建设带来的挑战,如:人生价值观发生偏离、影响人的全面发展、网民责任义务意识淡化、影响社会和谐、滥用网络技术等带来的诸多社会危害与影响开展了认真的分析。
在整个研究过程中,针对我国网络社会公德及其建设状况开展了深入的调查。调查紧紧抓住网络社会公共道德这一核心问题,在科学选用调查工具的基础上,确定了“我国网民网络使用行为特征”、“我国网民网络行为及其遵守网络行为规范的特征”和“我国网民对网络社会公德建设的基本看法”三个主要维度,并集中对“我国网民的人口统计变量”“我国网民网络使用行为特征”“我国网民网络行为及其遵守网络行为规范的特征”“我国网民对网络社会公德建设的基本看法”四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调查。在调查的最后,也从“社交、移动:网民网络使用行为特征”;“开放、多元:网民网络行为及其遵守规范特征”;“自律、他律:网络社会公德建设的社会基础”;“多层次、多方面:网络社会公德建设的多样化途径”等几个方面对所调查的情况做出了全面的分析。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重点研究了网络社会公共道德构建的基本原则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的原则;以人为本,服务网民的原则:遵循规律,符合网民心理特征的原则;享受权利,以承担责任为前提的原则;实施德治,以法治为保障的原则。在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内容方面,提出了网络社会公德构建的核心价值问题;分析了网络社会公德规范构建所应解决的基本矛盾,并从网络社会各个道德构建的基本层面进行了阐述。
在研究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时候,抓住网络社会公德建设主体进行分析,是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中最为根本和最为重要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仅明确了网络社会公德主体的概念和分析了网络社会公德建设主体的特征,同时对网络社会公德建设主体进行了分类,分析了网络社会公德主体在当前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与存在的问题,并特别从网络社会公德主体建设的原则、机制、方法、路径等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网络社会公德的建设应该采用怎样的载体和采取什么样的建设措施,这也是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重要问题。因此,本研究不仅集中对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载体的概念、特殊性质、表现方式、特有效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而且从网络管理载体、网络活动载体、网络内容载体的角度进行研究后,提出这三者是共同构成网络社会公德建设的主要载体。它们之间是密切联系、相互支撑,又各自具有其特殊的内涵、特征、功能和运用要求的,因此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必须高度重视不同的载体建设。在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措施的问题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注重从树立价值观念、遵守网络规范、加强制度建设、抓好网络监管等方面开展工作。
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必须形成相应的他律与自律机制,抓好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环境建设。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从他律向自律转化,是社会道德发展的一种趋势。因此,在把握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他律与自律之间的辩证关系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在现实的网络环境下,他律与自律在网络道德建设领域实际往往是具有不可分性的。因此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机制的形成必须自律与他律同行,德治与法治并重,使良好的法律制度建设环境与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环境、道德监督等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并在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环境问题上,为网络社会公德建设积极营造昌明的政治环境、严正的法制环境、有序的经济环境、和谐的文化环境,同时通过创造先进的技术条件,寻求良好的国际环境等方面的努力,促进我国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不断发展。
随着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与随之而来的深刻变化,出现在网络社会领域的社会公共道德问题还将会不断地产生新的情况,发生新的变化,出现新的问题。这就需要关注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人们和广大网民群众一起,始终坚持用敏锐的眼光、清晰的头脑、理性的态度和积极的行动,去特别地关注、及时地发现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中的问题,并通过我们理性地思考、深入地研究和不断地努力,去加强我国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去创建我们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良好环境。
注释
[1]徐仲伟.论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9 (6):34-41,173.
[2]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