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三大关系”与体制理论
在经济法领域,涉及大量体制问题,而各类体制与一些重大的关系相关联。例如,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体制,都与政府的分权相关,而政府如何分权,又需要考虑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此外,在中国持续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始终面临改革如何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的问题,涉及改革与法治或者改革与经济法的调整之间的关系。另外,上述各类体制都要在宪法以及具体的经济法中加以规定,因而又涉及宪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
可见,要解决好上述体制问题,需要处理好“三大关系”:首先,是作为经济法调整基础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要处理好的基础关系;其次,由于经济发展与改革密切相关,在法治的框架下促进改革与经济发展,需要发挥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为此,要处理好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再次,在法律体系内部,处理好宪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非常重要,它会影响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影响经济法对分配、发展以及风险防控等问题的解决。
上述“三大关系”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需要研究的基础性关系,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问题和制度问题都与这三大关系相关,并且对“三大关系”的探讨会涉及经济法领域需要解决的基础性的体制问题,包括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分权问题、各类体制改革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国家宪法与法律的层级和分工问题。
讨论上述“三大关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体制理论,其中会涉及整体的经济体制以及具体的政府体制、市场体制等,也涉及宪法上的分权体制、立法体制以及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保障等,因此,有助于提炼体制方面的理论。由于体制本身就是一种“关系”,因而研究“三大关系”也就是在研究体制问题;并且,是在讨论影响全局的经济法领域的基础性问题。
有鉴于此,本书先从经济法的视角,集中讨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法律调整、“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的关系,并从“经济性”的角度分析宪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在上述“三大关系”中,涉及经济法领域的许多基本理论,它们是后面各类理论探讨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