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税
1 “虚开虚抵”发票有什么涉税风险
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某公司购进了原材料而没有取得进项发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某某物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票面金额共计500多万元,税额共计60多万元,张某将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并入账。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疑点并进行了查处,后该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律师解析
《发票管理办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将虚开发票、虚抵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作为处罚的对象。《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上述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其涉案金额数量来定罪量刑。如果涉及人员或单位是首次开具。票面金额非常小,悔改态度良好的,则由相应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律师支招
1.营改增后,企业发生销售业务后,应该积极向其上游企业、供货商索取进项发票,来进行税票税款的抵扣,从而达到减税少缴税的目的。
2.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对开假发票有正确的认识。开具假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像本案中该公司开具假发票,不仅企业要缴纳巨额罚款,还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企业在公司管理制度中,要明确写入杜绝开具假发票和虚开发票,按照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发票的领用和管理。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数量快用尽前,财务人员要尽早再次领用发票。同时,企业还要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来确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票的数量。当企业业务增加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加领购数量。
4.在保证企业自己不开具假发票时,同时还要严格审核从外部取得的发票的真假性。法律同样也规定,使用假发票后果严重的同样也需负刑事责任。企业的管理者和采购人员在采购原料时,对没有发生过交易行为的客户,一定要实地查看销货方的生产能力和业务情况。
2 “发票在先,付款在后”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典型案例
某企业A是专门为小超市企业提供货物供应的。客户B企业委派采购员张某拿现金到该企业采购糖醋烟酒等副食品,付款时张某跟该企业销售人员提出先由该企业为张某开具购货发票后,张某再进行付款支付。销售人员考虑后认为客户B也是老顾客了,应该没什么问题,就先按购货金额给张某开具了发票。后张某提出身上钱不够,回公司取款后进行支付。张某后来没有支付货款。A企业上门讨要货款,张某说货款已经支付,而且A企业还开具过发票。而后A企业向法院提出诉讼。
律师解析
先开发票后付款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已为商家们所认同,成为一种商业交易习惯广泛存在。发票是已付款的凭证,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依据我国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付款后卖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方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方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双方为了交易圆满完成,无论是先开票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再开票,都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有些不诚信企业或者是像本案中的单位员工,利用对方先开具的发票来隐瞒未付款的事实,以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结果。当然这种案件一旦被揭穿,加害方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律师支招
一般情况下企业为了防止不良后果,尽量在客户支付款项后再开具发票;如若客户坚持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可要求客户在接受发票的同时,签订一份保证书,内容就是表明此项业务已经先开发票,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并且要求对方签字、盖章。卖方日后要求付款时,若对方表示拒绝,则可以此作为证据对其采取法律手段。另外,发票不能轻易向对方出具。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交易的特殊性,经常出现需提前开具发票的情形。因此为了保证买卖双方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商业交易顺利完成,最为稳妥的解决方式便是依据我国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办事。同时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双方合意并通过书面文字证据的方式进行相关约定,全面保证交易行为的无瑕疵完成。
3 公司经营困难,能否延期缴税
典型案例
某软件公司自2011年成立以来,一直经营状况良好。税务方面按规定当期按月申报缴纳税款。进入2015年以来,公司由于产品更新问题,出现经营困难。后期由于更新技术的资金无法及时到位,导致经营愈加困难,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现状。部分税款无法及时缴纳。公司的财务人员到税务机关咨询了上述情况。税务机关答复,鉴于该公司过去已经按时缴纳税款,征信状况良好,现在由于其出现经营困难,可以申请延期纳税。
律师解析
本案中该公司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1条所称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律师支招
1.“按时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纳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代收或者代扣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税款进行解缴的行为。
2.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经营问题,导致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入不敷出,现金流断裂,出现无法按期正常缴纳税款的情况。因此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与税务局进行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延期缴纳税款。这种暂缓缴纳税款的情形并非是出于企业的主观故意,而是经营中出现的不可预料导致的结果,是企业并不愿意发生的情况。
3.但企业绝不能扭曲法律规定,不可盲目滥用规定,不可把规定运用到偷逃税上。在并非经营困难,资金充足时,企业为了少缴纳税款,或者通过延期缴纳税款的方式,转移资金,改变资金用途,把延期缴纳的这部分税款进行其他投资来赚取高利,从而获取利益差。如果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就涉嫌偷逃税款,一经税务机关查处,根据情节数额轻重,有可能上升到刑事责任。同时企业会成为“失信企业”进入法院公告的黑名单。
4 合伙企业欠税能否执行家庭财产
典型案例
A、B、C三人,大学毕业后创业,合伙开办了一个畜牧养殖公司。后由于三人在牲畜养殖方面缺乏技术,加之经营管理不善,欠税不能按期缴纳,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款。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了三个合伙人的家庭财产来进行税款的清偿。
律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以其出资额为限,当合伙人的出资不足以清偿合伙人应承担的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还是无限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0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第42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因此对于本案,三人设立的是合伙企业,因此当合伙企业经营不善,出现欠缴税款的情形时,由于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完全可以执行合伙人的家庭财产来偿还合伙企业欠款。当然执行时,应当视情况给合伙人个人及其扶养家属预留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能完全执行。
律师支招
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提前合理规避风险,从而不会给企业尤其是自己的家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从成立公司伊始便成立公司制的企业,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尽量避免成立合伙企业。因为公司制的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公司制的企业是现代企业推崇的经营方式,这种制度无论对股东还是债权人,从各个方面都是有效的保证和激励。因此在设立的预算中,最好选择公司制。
2.企业从开始就要对纳税进行合规筹划。除了合理的避税,都要按照正常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绝不延期缴税,从而不造成滞纳的税务负担。
3.在合适的情况下,进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可以选择作为有限合伙人。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在执行时,也可以减少家庭财产的损失。
4.最好的规避合伙企业责任的风险,一定是合法经营,按时交纳税款。
5 会计私自虚开发票,企业应否为此“买单”
典型案例
A企业的财务人员李某是性情中人,非常注重义气。一朋友托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年财务经历的李某明知擅自开具发票违法,但为了义气,利用自己是公司财务主管的便利条件,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开了一张金额为3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情被发现后,李某的行为被起诉判刑,同时李某所在企业被判决承担罚款和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定,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般而言,大多数虚开主体都是公司。案件的违法主体均为法人单位,最终承担违法责任的,也是具有违法行为的法人单位。但本案是法人单位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比较特殊的案例。
企业内部财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与企业是否有关系?笔者认为是有关系的。首先,虽然实施行为的主体是李某个人,但李某是公司的在职人员。而李某的犯罪行为得逞,归根到底还是公司的管理制度,尤其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导致李某有空可钻。其次,如果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在每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审核业务的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相符,才能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案件的发生。由此,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责任。因此上述案件也应当落脚于内部人员,同时连带单位,而不能简单认定为单位违法或个人违法。
律师支招
1.财务是企业的后台中心,是企业的炸药库。一旦企业的财务上出现问题,对于企业经营,包括企业的声誉都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企业成立后,就应该对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流程等进行规定。
2.同时对财务人员必须进行财务人员法律合规风险的岗前培训,在员工手册里特别规定财务人员的在岗行为,从法律上明确财务人员违反财务制度的后果,让财务人员从上岗开始就要从心理上对财务岗的工作细则进行重视。
3.财务人员岗位安排上,必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不能为了节省费用,减少财务人员的配置。避免出现会计兼任出纳、出纳管钱、管印鉴、公章、财务章等不合规的行为。
4.与财务人员签订内部协议,规定财务人员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业务上的违法行为,财务人员的赔偿责任等风险防范。同时可以签订企业内部规范协议,约定财务人员和企业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双方在日常工作中的行为进行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6 企业做假账,法人与财务人员谁将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某商贸企业,在账务的处理过程中,对于公司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账问题,作为财务人员的李某,多次口头请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宋某要求李某将部分营业收入放入往来账户处理,而不作收入处理。李某则按照宋某的要求,将部分收入挂入往来账户处理,致使该商贸公司偷逃税款11000元。后经税务机关稽查发现此行为,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偷逃税款的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当事人提请检察院进行了起诉。
律师解析
什么是假账?假账就是虚假记录的账簿、虚假财务会计记录。假账就是没有真实反映企业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没有如实地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处理业务的账。从特征上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做假账的当事人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财务人员。
《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该法第50条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由此可见,这里的单位负责人一般就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同时《会计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之间对于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来看,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执行者和被管理者。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本单位的“一把手”和最高负责人,统管本单位所有的工作,包括会计工作。公司老板属于单位负责人,而会计人员是做假账的直接执行者,第一责任人是公司老板,根据问题严重程度,会计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所以,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公司做假账,作为当事人的财务人员、单位领导或法人应该对此事项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判例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律师支招
1.作为公司财务人员,被授意做假账时,必须绝对地加以拒绝。做假账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可构成犯罪,作为单位的会计,即使是在单位授意下,不是出于本人意愿做假账,仍然必须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面对此种问题,作为财务人员不需考虑是否会丢工作等问题,而是应预见执行该行为而违心做假账可能要面临的法律后果。故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坚决拒绝做假账。
2.如果由于财务人员不按照单位规定做假账,遭到单位要开除或被施加压力,那么财务人员可以根据《会计法》第46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财务人员可以通过这一法律规定向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财政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即使单位的负责人在要求财务人员做假账时,为了打消财务人员的顾虑,出具一些证明或承诺,证明假账不是财务人员主观故意实施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财务人员实施假账行为,仍然逃脱不了责任。因为这种证明不能免责,这种证明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财务人员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企业税务登记注销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有哪些
典型案例
商贸公司A,2016年3月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正常缴纳了几个月纳税申报后,公司负责人认为缴纳的税负太多,就指示财务人员公司以减少入账收入,增加成本的方式进行偷逃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在例行稽查时发现了该企业的纳税问题,并对其成立后的所有账务进行了审查,结果发现该企业存在偷逃税行为,主管机关给该企业下发补缴税款通知书,并限期缴纳。该企业在未补缴完税款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进行了税务登记注销,擅自关门,不再进行经营,并且撤销了原来登记的办公地点。
律师解析
企业的税务登记注销指企业产生以下三种情况: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律师支招
1.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未进行工商登记注销的情况下,会出现风险。比如,这时企业要进行产权转让的情况,产权转让必然会需要企业进行各项税金的缴纳后,才能进行产权转让过户。但由于企业税务登记已经注销,无法正常申报,只能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把注销的税务登记恢复为正常户,才能进行税款缴纳,否则就无法完成正常的产权交易。因此在作出要进行注销公司的决定后,就必须把相应的事项考虑周全,以免出现风险隐患。
2.企业在税务登记注销后,需要在30日内及时进行工商注销。企业的注销流程为清算后的30日内进行税务登记注销,税务注销后的30日内进行工商登记注销,顺序不可倒置,否则不但注销手续无法办理,还浪费了人力财力。
3.企业进行税务注销,必须要履行相应法律手续,不能擅自停业关门。若不履行相应手续,企业仍然在税务机关的记录中,那么企业的税款及滞纳金会一直进行累加记录。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受到法律追诉,则需承担巨额的税款及滞纳金。
4.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就停业关门,会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高层造成严重的信誉失信的结果,会列入法院的黑名单中。进入黑名单的人员则不能再次就业和成立公司。
5.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前必须把企业所产生的全部税负及滞纳金缴纳清楚。三证合一后,各级管理部门都进行了联网,企业即使通过隐藏或欺骗的手段暂时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也会被追查到。这样企业还会涉及刑事责任,后果更加严重。
6.企业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高层以及员工,应该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划分清楚,否则就会造成财产混同。若公司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当公司遇到诉讼需要人民法院执行公司财产时,必然会把实质上不属于公司的财产一并进行执行。
8 如何减小营改增后企业发票风险加大问题
典型案例
某建筑企业,营改增前都是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国家全面营改增实施后,该企业也开始缴纳增值税。由于营改增前该企业不涉及进项抵扣的问题,因此税务处理比较简单。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企业想要少缴税必须通过取得供应方的进项
发票财务才能抵扣少缴税。同时财务人员习惯于过去营业税的账务处理方式,现在改成增值税后,账务处理有些混乱,面临暂时的发票管理风险。
律师解析
本案例是营改增后我国大多数过去缴纳营业税、现在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普遍面临的困惑。虽然只是时间熟练的问题,但毕竟短时间内还是会使企业面临税务风险,包括发票风险。营改增后的大多数企业将不再使用地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转而领购国税部门管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刚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由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使用和管理规定不清楚,主观上认识程度也不高,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会较大。
律师支招
1.认识上提高防范发票风险意识
一些营改增纳税人由于观念问题,在购买货物时,掉以轻心,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付款后拿到专用发票便可以抵扣税款,不审查货物来源、发票来源、货款的去向。这种情况下,一旦取得虚开发票,受损失的当然是自己。因此,营改增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要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性质。
2.保证“三流的一致性”
三流是指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企业正常的业务交易中,必须是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保持一致。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而言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从受票方的角度而言必须都是同一开具发票方。
3.采取银行转账支付款项
财务现金的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做进一步的审查。
4.对企业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
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地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5.对供货单位应当做基础性的尽调
主要考察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等,对供货企业要有一个总体的评价,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情况,就应当引起警惕,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追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6.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营改增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认证、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在财务人员自身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咨询企业的税管员来进行鉴证。
9 私营企业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罚,如何维权
典型案例
A企业成立一年后,所属区国税局对该企业的账务进行常规审计稽查时,发现A企业存在税务违法行为,遂对该企业的涉税问题作出处理,责令该企业补缴税款合计36万元。该企业认为国税局认定的税务违法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因此不服税务机关处理,拒不补缴税款。同时A企业召开董事会,决定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考虑其是上下级关系,怕处理不公,由此就该问题咨询了税务律师。
律师解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这里,企业必须分清税务机关的处罚是什么方面的处罚,如果涉及与税款有关系的项目,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此以外的行为,企业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该企业涉及的税务处罚事项是需要补缴税款,所以应该按照“先缴税—申请行政复议—不满意复议结果—行政诉讼”的法定流程进行解决。首先A企业应该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补缴税通知书上核定的金额36万元进行纳税申报。全部税款补缴完毕后,A企业可以向其所属区国税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当然如果A企业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有异议,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支招
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是每一家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任何类型的企业,在合法成立开展经营业务后,都要按照《会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有效的账务处理和税收缴纳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纳,否则企业就要为其偷漏税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避免私营企业在面对税务机关的处罚时,无法正确维权,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会计必须事前就要进行严格的风险防范和账务审核,杜绝偷逃税的行为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企业风险的防范绝不单单是事后的维权,更重要的是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监督,否则只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一旦出现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时,应该积极寻求合法的途径进行救济。
1.企业作为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一步是必须的也是首要的一步,否则当补缴税款的时间过了税务处罚通知单上的日期后,纳税人还要承担相应超期的滞纳金。所以企业无论是否认可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首先必须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税款的补缴。
2.补缴完税款后,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就处罚事宜申请行政复议。
10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9月注册成立,按月申报。10月取得应税服务收入2万元,其中:1万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预缴增值税额500元),1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该企业财务人员获悉,他们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财务人员就向主管税务人员进行了咨询,获得肯定的回答。
律师解析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公平税负原则,国家从2013年8 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减免税方面获得巨大的优惠政策,在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和解决大众就业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对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截至目前是分了两个阶段来进行的:第一阶段,2013年8月1日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第二阶段,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年底,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也可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律师支招
1.类似本案中已经向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可以在向发票受让人追回税务机关已代开专用发票全部发票联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2万元申请免征增值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500元税款或将其转作多缴税款以备抵缴以后的应缴税款。
2.小微企业绝不能滥用此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是对小微企业进行扶助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提请申请来获得此项优惠。但小微企业绝不能利用此规定进行隐藏收入、延迟收入入账等违法的偷漏税行为。若被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仅不能获得减免税优惠,还会受到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还会涉及刑事责任。
3.在营改增实施前, 对于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规定解释,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所有企业都缴纳增值税,因此在账务处理方面和申请减免税方面会更加方便。
11 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怎么办
典型案例
内蒙古某奶食品批发公司,由于公司转业的发展需要,2011年7月在税务机关办理了注销了税务登记手续。但由于投资者之间存在资金纠纷等情况,公司未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企业拥有厂房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其后销售门店拍卖成功,在双方过户过程中,被告知需要先缴纳相应税金,才能进行过户。但该公司已经办理了税务注销,无法再进行税负的缴纳处理。
律师解析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后到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就正常企业注销的程序来说,企业在作出注销公司决定并进行清算后30 日内,进行税务手续的注销;税务手续注销完毕后30日内,进行工商登记手续的注销。
就本案来说,该奶食品批发公司作为卖方涉及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方涉及契税、印花税。由于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辖,税务所也与其国税所进行了沟通,告知税务所该企业情况,同时也告知该企业取得交易收入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到相应的国税主管所进行咨询办理。
律师支招
解决本案问题,可以有两种方式:
1.注销户转正常
(1)该企业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的税务所去申请注销户转为正常户。
(2)按照办理涉税事项所需的材料及流程完成纳税义务。公司在税务机关转为正常户后,就可以按照原先正常的纳税流程进行税款的缴纳。
(3)办理完涉税事项后,若还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将按照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为纳税人重新办理注销手续。当然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企业也不能无限制地频繁进行注销户与正常户之间的转换。因此在本次税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或办理完毕后,该企业如果确定注销公司,需尽快把与该公司有关的所有税务事项处理完毕,最后进行工商手续的注销。至此该公司的权利义务就归于结束。
2.以个人身份来进行相关税款的缴纳
笔者认为,该奶食品公司还可以采用先以个人身份开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把税款缴纳完毕的方法。因为该奶食品公司虽然已经进行了税务登记注销,但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注销,因此在工商的备案中,该公司的资料仍然是齐全的,并且股东资料和资格仍然适用。因此可以先由所有股东拟定一份协议,同意本案先由其中占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其个人身份进行开票缴纳款项,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公司在业务发生后的法定的纳税期限内,把所有的税款都缴纳完毕,不会产生偷逃税的嫌疑后果,后期再根据业务情况进行处理。
本章节感谢内蒙古呼和浩特启伦律师事务所陈立飞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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