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格结构与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行为是对社会准则和规范的突破,是违背社会主流价值标准和共同期待的行为,是个人内在私欲极度膨胀的结果。从人格结构理论视角看,是人的本我过度扩张、超我的约束无力的结果。本我的过度扩张、超我的约束无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来没有建立超我体系,在无拘无束的成长环境中长大,不知规则为何物;另一种是已经建立了超我约束机制,但内在本我的张力过强,超我的约束机制不足以抑制内在本我的欲求,形成强烈的内在冲突并突破社会准则和规范。
第一类人是那些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管教或被宠坏的个体,需要强力的社会约束机制对其进行规则意识的培养和建立,必要的惩罚是培养和建立他们规则意识的唯一途径。对这类人的审讯难度一般都不大。如某女会计专科毕业后,父母通过关系安排她到一个银行做出纳,有人在她面前哭穷,她根本不去核实对方的还款能力,一贷几十万。因为一个人寂寞,就将曾经讨好过她的一个女孩打电话喊来陪她逛街、购物、吃大餐,高档的服装一高兴就随手送给这个“小跟班”。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百万以上的金钱从她的手中无影无踪。案发后,她被判刑入狱。到监狱后,她还为“小跟班”偷走她的一件裘皮大衣耿耿于怀,同时觉得监狱对自己管理太严太束缚,难以接受,于是请求心理疏导,想弄清“小跟班”怎么可以这么无情无义,也想借助心理咨询师让自己在监狱里面更自由些。笔者见她如此思维,只能送给她两句话:“第一,你不知天高地厚,第二你也不懂世故人情,心理疏导根本无法进行,你唯有遵守监规监纪,其他都帮不了你。”一个月之后我们再见到她时,感觉她明白了不少道理,这时和她探讨问题的根源,发现可以比较顺利地进行交流。
第二类人往往有曲折的人生经历,内心潜抑着很多无法实现的欲望,这些欲望的实现对改变曲折的命运有决定性影响,但依他们的能力,以主流社会能够接受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欲望,几乎不可能,唯有突破社会规则,采用非法的方式才可以实现,因此他们就铤而走险。这类人仅仅给予处罚是帮助不到他们的,他们依然找不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对这类人实施必要处罚的同时,在审讯中需要辅以心理疏导,帮助他们看清曲折与欲望实现之间的关系,降低欲望的张力,必要时帮助他们找到有效地实现欲望的合法途径降低内在冲突的强度。
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女月收入2~3万,丈夫也是高级白领,却连续6次在某高级精品商场盗窃营业员的钱包,“刷爆”所盗钱包中的银行卡用来购物,所购物品均送给小区的邻居大人小孩而并未带回家。侦查人员通过守候抓到她以后,她又羞愧得痛不欲生,试图自杀。这让审讯人员大惑不解,这样的人出于怎样的犯罪动机而实施盗窃?根据我们以往与这类犯罪人沟通的经验,遇到这样的犯罪人一般需要从他们的第一次行为进行探索。果然,当问到她第一次盗得钱包的过程,我们发现原来她最初盗窃营业员的钱包并不是为了窃取钱财:有一天,她购物结束到柜台付款,发现营业员放在柜台上的锁匙包,有两把钥匙露在锁匙包外,这时,她有一股强烈的想得到那两把钥匙的冲动,可是道德感、法规意识让她的超我处于上风,她阻止了这份冲动付完款走出了商场。但是钥匙的影像一直在眼前晃动,让她在外面转了一圈后又鬼使神差地回到柜台前,趁营业员不注意拿走了那个锁匙包。回家打开锁匙包后,发现里面有一百块钱,这让她一阵惊喜,她用这一百元钱买了一条烟送给了她生意上的客户。此后,只要心情不好,她就会去该商场盗取营业员的钱包。从她的初起行为可以看出,在她的心目中钥匙才是最关键的因素,对钱物的特殊占有欲是前期行为得到奖励后的结果。经进一步探索,钥匙在她的人生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和她幼年时被人撬门侵袭有关。那么为什么过去没有过类似问题,而现在却发生了呢?因为近期她先生不是出差就是加班,经常不能回来过夜,每当这时,她会将家里所有可以移动的物体都挪到门前抵住屋门,而屋门本来就是防盗门,这是一种典型的创伤后反应。那么,她把购买的财物分给邻居大人小孩,又是为什么呢?原来,经进一步探索,妈妈怀孕她之前原本不想再要孩子了,却意外有了她。当她被生下后,妈妈感到这是一个“多余”的孩子,因此一直对她表现出不接纳,让她感到强烈的被拒绝感。慢慢长到可以与周围孩子一起玩的时候,为了避免小朋友拒绝自己,她就经常从家里拿好吃的或拿钱买好吃的东西分给与自己玩耍的小朋友,以谋取对方的接纳。那又是什么让她现在重新出现儿时的问题呢?原来她先生经常值班和出差并不是工作,而是因为家庭琐事引起的不断争吵使他们的夫妻关系出现了危机,通过值班和工作逃避与她相处,于是她重新形成了过去心理创伤的再度体验。为此,她用分给邻居财物的方式来讨好对方,以期获得接纳,达到消除被拒绝感的目的。夫妻关系一旦影响到自己的情绪,她就用偷营业员的钱包来平衡心理。这就是她内在心理欲望与当前盗窃行为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在审讯活动中审讯人员不会进行这样的深追细问,有时甚至会对被审讯人作案的动机和行为表现出厌恶和反感,这样的审讯有时虽然能够取得的成功,但这种成功仅仅是查清案件事实,并没有促使被审讯人挖掘自己心灵深处的问题,更不会知道自己的行为产生的真正原因。我们尚且认为这种审讯是表层审讯,深源审讯需要充分运用临床心理学的理论和技术,进一步挖掘被审讯人内心深处的问题。这样的深度探索不仅可以消除被审讯人对审讯的抵触,而且可以帮助他们看清自我问题的实质,对从根本上消除再度犯罪的心理根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述盗窃案件作案人审讯为例。在实践中,对这类连续作案人的动机的审讯,需要从被审讯人第一次作案的细节中去发掘。他们第一次作案通常受潜意识驱使,这与人的内在自我结构失去平衡有关。因为本我的欲望过于强烈,超我无法抗争,本我突破超我的束缚才得以实施不被允许和接纳的行为。审讯中,需要探索清楚这类人的人生里曾经发生过的问题,必要时应当花费相当的时间对这些问题进行深追细问。当对他们作案特别是第一次作案的问题探索清楚,不但可以弄清案件事实、理清深层的犯罪动机,而且有助于他们真正打开心结,真心悔过认罪。
当然,审讯过程中需要对被审讯人的隐私进行极其小心的保护,因为人的超我战胜本我后,内疚感和耻感会进入意识的前台,任何不当处置,都会造成被审讯人发生意外,如自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