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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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订之原理

(一)考订之必要

——轻信之自然倾向,轻信之动机

史料为一种物质上之产品,然同时亦属一种象征。其价值之高下视其能否以象征代表撰人精神所贯之各种步骤以为断。所有此种步骤均属心理作用也。而且即在最有利之情形中,其起点终属一种绝无系统之观察,超出科学观察之规则以外。一种史料即属最佳者,亦仅各种理智作用最后之一端而已,其起点终属一种不充分之观察。

是故吾人若视史料为一种科学上之观察则谬误极大。当利用一种史料以前,吾人不能不谨受特种之告诫。此种告诫即构成历史研究法之前半部者也,亦即所谓“考订”者是也。换言之,即史料价值之估定也。

此种考订工夫,在历史上吾人固知其必不可缺矣,在社会科学中其亦有必要乎?吾人欲解答此问题,当以吾人研究此种科学之目的如何以为断。如吾人之志愿仅在谋利,则考订工夫非徒无益而且有害者也。盖如吾人著书之目的在于产生一种印象于公众之上,或欲使之深信某一种实际政策之利弊,或欲使之震惊吾人学问之赅博,则最要一着即在借口于与其过废毋宁过存之理由,出版其大而无当、外强中干之作品。盖一般读者甚至具有学识之一般读者,对于一种例如统计之著作,不特无暇亦且无意以证实其价值之如何;而搜集材料之时间,且将为考订工夫所虚费也。不特此也,考订之业并不能增加固有之证据,仅能淘汰虚妄之证据;并不能增加已有之观念,仅能肃清错误之观念。故吾人所得之成绩,永属消极之一方。一般读者对于社会科学仅赏鉴其量而已,盖量者一望可知者也,实无暇以辨别其质。彼读者初不辨何者为极意经营之著述,何者为自欺欺人之作品也。是故舍考订工夫而不为,其利甚巨。盖一方可以节省时间,一方又无材料减少之虞也。吾人不甚乐于统计之利用,此盖最要之一因。

吾人欲求考订之有用,唯有抱科学眼光,力求真理,并辨明讹误而后可。考订之不可或缺盖即在此种情形中时也。盖吾人欲自史料中求得条理井然之真理,可以颠扑不破而成为所谓“科学的”真理者,唯有考订之一法。是故吾人于从事考订以前,有一先决问题焉:吾人其能不顾成败利钝以求得科学真理为目的乎?或吾人其以行贾手段欲激起大众之注意而获得实利与虚名乎?此外尚有一属诸良心上之一问题焉:吾人果欲为谋利起见,以腐败之商品售诸大众而不令彼知之乎?吾人考订一种社会科学之作品,亦可以同样之问题施之。是故吾人欲明了一种著作之科学价值如何,只须提出下列之问题:撰人之目的在谋利乎,抑在学问乎?或问:撰人对于此种科学所抱之目的,其高尚或鄙劣之程度如何?吾人对于此种著作之信仰,将即以此种程度之高下为标准。

吾人如果真欲获得科学之结果,非先事了然于考订工作之必要不可,此固世人共喻之原则也。然诚如英国卡来尔所云,此实知易行难之原则之一。盖考订精神本与人类理智上之自然倾向相反,人类之自然倾向为轻信他人之所言。人有所言,吾必信之,对于文字所传者尤深信不疑,对于以数目表出者更易轻信,如系官书则更视为颠扑不破者矣。是故实行考订,无异应用一种与自然思想相反之思想方法,一种反乎自然之心理态度也。吾人对于历史著作中之各点既须处处加以考订,则此种反乎自然之态度非使之成为吾人组织中必不可缺之习惯不可。吾人如欲达到此目的,纯赖吾人之努力。落水之人,其自然运动适足以使之沉沦于水底。所谓学习游泳,即在获得一种习惯以抵抗此种自然之运动而培养反乎自然之运动。

当吾人浏览一种史料时,吾人之自然运动即为深信史料中之所述。所谓学习考订,即在获得一种习惯以抵抗自然之轻信习惯,而审察史料之内涵。是故考订之业,其为事与游泳同,非勤事练习不为功也。

吾人于此仅能略述考订事业上应有之各种步骤。吾人所处之地位正与游泳教师同,仅能以各种运动诏示学子而已。至于各种运动之练习,则学子分内事而非教师之责也。

吾人切须注意抵抗游水时之自然运动也。就历史上一般之经验而论,人类之轻信习惯实出诸自然,吾人每深信他人之所述而不愿加以深考。考订之光明数千年来在中国仅三现而已,一为东汉之王充,二为南宋之“理学家”,三为清初之“汉学家”。其在西洋,则仅一现而已,而且仅现于一地,即希腊是也。吾人对于人类中此种普遍之轻信习惯,其动机为何,试加分析,固甚为有益者也。

(一)最普通之动机为吾人精神之混乱。吾人生平或耳闻人言,或浏览书籍,或自耳闻与读书而想像某种之事实,因此形成之印象每与自他处得来之印象混而不分。欲加辨别,非努力于记忆不为功;而凡属必须努力之行为,几皆与自然之习惯相反。是故人类之自然倾向为轻信入其心中之一切事物,初无暇辨其为自个人观察而来,抑由他人转述所得。

(二)其次极普通之动机,为吾人对于书籍之尊重,对于印刷之书籍尤其如此。最著之例之随处可见者,即吾人轻信报纸是也。以文字传达之思想每有一种不可抵抗之威权,印刷品尤甚。有时虽博学之士,对于报纸固深知其不可尽信者,偶不经意,亦往往不免生过度之尊重心,甚或完全加以轻信焉。

(三)由数目产生之特殊印象,在社会科学中尤为重要。盖数目之为物具有算学之形式,常人每易误视为科学上之事实。吾人之自然倾向每混“切实”与“正确”而为一。模糊之观念决不能求绝对之正确。吾人鉴于模糊与正确之相反也,遂误以正确为与切实本相等。殊不知消息愈切实,则其可信之程度愈低。例如吾人谓上海人口现有二·五三六·六三七人,此种数目可谓切实矣;较之“二百五十余万”一语切实多矣,然其去真相也反愈远。西谚常谓“不仁如数目”,其意盖与“无情的真理”同,以为数目之为物实真理形式之最完备者。吾人又常谓:“此数目也,可以证之”,抑若凡具算学形式之言必系真实可信者然。当多种数目用算学方式联成一气时,此种轻信倾向尤为强固。盖算学方式原合乎科学而且一定不移,吾人遂将自此种信仰得来之印象推及于此种方式所施之事实之上。是故考订家如欲明了数目中之观察不尽可恃,必须努力辨明给予数目以价值者究为何物。德国莫尔豪尔(Mulhall)所著《世界进步》一书,以极切实之数目叙述各国之财富,盖一种未曾证实、纯凭幻想之统计也,而竟能取信时人,风行一世,实此种错觉有以致之矣。

(四)吾人对于政治界或科学界之当局,如国务之各部,如统计之机关,或学术之团体,莫不感有自然之尊重。凡此种机关中人所编订之公牍皆具有一种半魔之性质,一旦正式公布,立即变成“可以征信”之史料。殊不知此种可以征信之性质来自行为之形式,初非源诸行为之内容。吾人之轻信之也盖徒震其形式而已,未必因其精神真有可信之道在也。殊不知公牍中之所发表者通常皆未加证实者也。吾人往往混“可以征信”与正确为一谈,有时吾人即在议会中亦每误指业已成立之事实为“可以征信”之事实。吾人如欲销灭此种误会之习惯,非改变精神之方向而加意培养之不可。考订专家或博学大家中亦有永不能为此者。若辈尊重当局之习惯已深,必欲其怀疑当局所主持之行为,几与命其革命无异,将甚感苦痛也。

(五)动机中之最强有力者,允推人类生性之懒惰。考订之业当然较直受不疑为艰难,此在考订需时之科学工作尤其如此。故吾人最强之倾向每视史料为由科学观察而来,只须选其可用者而编比成章,即为尽责。“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Vita brevis,ars longa),以有涯而追无涯,岂不殆哉?故为缩短求知之时间起见,竟不惜牺牲考订工夫而废置之,以冀工作之速成焉。

(六)最后尚有前曾述及之营业动机焉。学者因此往往丝毫不愿牺牲其材料,而且贪多务得,并蓄兼收。盖凡属可以收容之材料,若竟多费时间以减少其数量,其不合谋利之目的显而易见。唯利是图之市侩对于商品之已腐败者,如尚可陈诸肆中,决不愿弃之不顾也。盖若辈深知购物者对于此种腐败之商品决不至加以精细之检查也,而世之陋儒对于此种动机,至少就营业上之利害论,固初无忏悔之必要矣。

是故吾人而能明了此种无意识之动机为何,实为有益。盖如是而后方能恍然于意识之检查实系必要之举,而对于各种外界之诱惑与夫自然之倾向亦均能加以先事之预防也。吾人如能将此种知识播诸大众,为益尤巨。盖此种知识足以造成舆论,以制裁无意识之著作家而惩罚贻误读者之著作也。

吾国现在之学术界正当青黄不接之秋,几无学术之可言,更何有于学术界之舆论?西洋各国之学术发达者多有史学评论或文学评论等定期刊物之出世,此种舆论业已造成。自欺欺人贻误读者之著作每因慑于公正舆论之监视而不敢出版,盖即此类刊物之威力有以致之。唯关于社会科学方面之此种学术警察则略较疏懒。然以视吾国学术界之混乱无序,则仍属彼善于此矣。

(二)考订之雏形

——证据观念,司法证据理论之不足,分析之必要

当吾人离开轻信之自然状况时,吾人乃始入于考订之域。然有统系之进程仍未可以一蹴而冀也。考订雏形盖甚影响而模糊。吾人鉴于昔日尝受毫无价值之史料所欺也,乃始注意于史料真伪之辨别,而对于假伪之史料亦已抱绝对排斥之决心。吾人在一束调查报告中一旦发见显然伪造之痕迹,则对于全部报告均予以怀疑,因其出诸不可信赖之人之手笔也。

世人不察,每以此与司法机关之习惯相联络,而产生史料上所谓证据之理论。此种理论所依据之观念乃为证人之中有善恶之分。凡明悉实情而且愿意直言不讳者,乃证人之优良而可恃者也,盖诚信而熟悉情形之人也。至于不善之证人则系口是心非、昧于实情之辈,既不明事实之真相,又复不愿以其所知者告人。此种区别最初盖适用于人。当吾人移用此种区别于文字之上时,吾人亦与司法上之分别证人然,根据撰人以分别史料:一方面为可信之史料,一方面为可疑之史料。法官判决必受证人所言之限制,此盖司法上之旧观念也。此外并另有一司法观念焉与之相联,即凡属可以征信——即官样——之行为,因其具有此种形式之故,吾人必须承受;至于不合形式之史料必须排斥。此种观念实完全不合科学精神者也。当吾人将此种观念引入历史上考订之业中时,吾人实已忘却学术问题与司法事件之截然不同而混之为一矣。

(一)司法事件之中必有两造。为法官者无论如何必在两造之间断其是非。此种平衡必以倾于一端为归束。因有此种实际之必要,故不能不建立习惯上之标准:即凡属可以征信之行为,或即系可以承受之证据是也。此种标准所在之地,即为平衡所倾之一方。即此已足以断定曲直而下判决书,盖此系外部之决定而非内部之信心也。至于科学则不然。吾人决无必须解答某一问题之必要,而且在断定某事之先必完全明了其真相为何。吾人对于一种科学问题所持之态度不止二而有三:即“是,否,及吾不知情”,是也。是故假使一种行为或一种证据不足以为断定之根据时,吾人可以——而且必须——中止其判决。若将科学上之证据视同司法上之证据,危险实甚。盖假使吾人对于某一问题仅有一种史料,则对于此种单独而并不矛盾之陈述欲维持怀疑之态度,将与不信证人之言而侮辱之者无以异,实为困难也。是故吾人只得宣言:吾人既无怀疑证人之理由,则吾人不得不依以断定。殊不知在科学上而欲解决一问题,非先有正确之证据不可,而且必须宣言:吾人既无断定之理由,故非怀疑不可。在司法上所谓怀疑实与深信两造中之一造无异,而在科学上则怀疑之结果必属暂时之否定也。

(二)在司法上两造之间盖与决斗无异,不能不屈服于进攻与防御规则之下。一造提出一种证据或产生一种行为时,另一造必须提出一种相反之证据或相反之行为,否则即归失败。此种规则如应用于历史范围之中,即成为此种科学之桎梏。实则此种规则之目的,无异以一种优越之地位给予最初发表之意见;显然以为此种意见在相反之证据尚未提出以前,吾人不能不暂时承受之。至于在科学上,则凡属未曾证实之意见,均应暂时排斥者也。当吾人应用此种规则于史料上时,尤为危险。吾人对于观察不正确之史料,觉其可疑,自当暂时放弃。然因受此种优越地位之规则之影响,不能不视为可恃之史料而认其所述为正确。一旦证实此种史料为无价值时,则所有编比之功均将废于顷刻,其足以阻碍历史著述之业固甚大也。

(三)在司法上,吾人只须决定一个问题,而此问题之范围又复受事件之限制。吾人之承受或排斥证据也,均就其全部而言。至于科学,则问题之量几不可以数计。通常同一证人可陈述千万件之事实。一纸统计表,一本调查录,或一种史料,往往含有各种不同之消息。司法上之原理在于考查整个之证据。至于历史之考订,则不能不用相反之进程,而分析史料为极其精微之原素。因每一原素代表撰人完全不同之心理作用,而撰人心理作用所予各原素之消息,其价值亦完全不同者也。欺人之史料中往往含有切实可信之概念。商人之作伪者可以伪造价格,而其售出地面之大小则或极其正确无误焉。此固寻常事也。

吾人于此可得三种规则焉,以与司法上之规则相对待:(一)考订者必有健全之理由,方可断定或否认某事之真确,否则唯有中止其结论。(二)考订者若无充分之理由,对于先入之言决不可加以重视,在科学上成见之为物原无立足之余地也。(三)考订工作之进行必自分析史料始。

(三)分 析

分析者将史料分解至无可再分之原素之谓也。原素之为物随吾人所欲研究之事实种类而不同。关于语言者,吾人应直达以至于单字,或甚至达于构成单字之部首。关于概念者,吾人应直达以至于观念及构成单句之意象;不仅达于初步之判断而已,并且达于暗比。关于外部事实者(此为社会科学之正当范围),最后之原素并非事实之全部,而为事实必具之条件——时期、地点、当事人、数目,等等——存在之确定。例如“樊哙者,沛人也,以屠狗为事。与高祖俱隐”。此语所含之元素显然有四:一为其名氏,二为其居处,三为其职业,四为其境遇。吾人于此必须一一加以考查,以决定司马迁将此四种元素引入史料中时,其进程是否无误;盖彼之观察此四种元素有误有不误也。彼谓樊哙以屠狗为事或可以有充分之理由,而谓其与汉高祖俱隐,则或竟纯属无根之谈,亦未可知也。

吾人至此,乃知历史研究法与直接观察之科学方法实根本不同。历史研究法所运用之史料仅系一种间接知识之中介而已。夫吾人如追随史料所以形成之各种步骤,亦可上溯至直接观察之一步;而在一种观察科学中,此种观察实际上亦具有书面之形式,与史料极其相似。是则吾人正可以同样方法应付之矣。然在事实上,吾人所取之观察报告系出诸另一学者之手,往往不再加考订功夫即用以为断定之根据。实际上吾人只求了解何书为佳何书为劣,即以为满足。吾人之承受或排斥某种观察,亦往往视观察者之意见为转移。此种进程与前面所述证据之考订相同,即整个之判断是也。此种方法在科学上何以谓之合理,而在历史上则否?吾人何以应用考订方法于史料而不应用于经验所得之书面报告?

此盖因观察与史料间实际上有一不同之点在。所谓观察者乃根据精密与固定之规则施以观察与纪录之史料也。因有此种规则之故,观察者对于所观察之事实不能不加以精密之分析,对于所得之印象亦不能不加以谨严之考订。分析与考订之工作皆已由观察者于观察之际实行之。故吾人只须考查观察者之工作是否优美,换言之,即观察者之应用规则是否适当,即为已足,而经过此种考查之后即可以整个承受或排斥其作品矣。

至于史料则不然,盖一种不根据规则而来之观察也。史料所含之各种原素本可用各种不同之方法以得之,故吾人对之不能不加以原素之分析,以探究获得各原素之各种方法是否无误。当观察时,观察者既未尝实施此种必要之工作,则吾人不能不将此种工作施诸史料,此即考订家之分内事也。历史所能运用者仅史料而已。社会科学既未能规划一种科学方法明定搜集社会消息之精密规则,则亦唯有与历史同其地位。故社会科学与历史同,固未能放弃分析与考订之两种工作而不为也。

(四)考订之步骤

考订工作实际上可分为三步,吾人可以下列之名目标明之:

(一)诠释之考订,即决定史料意义——撰人概念——之工作也。

(二)诚伪之考订,即考查撰人所述之为诚为伪,以便断定其对于所述各端之信仰为何。

(三)正确之考订,即考查撰人之是否自欺,其观察是否无误,以便断定其所述外部事实之是否正确。

吾人于此尚有一初步之基本工作焉,即史料来历之考订是也,目的在于断定编纂史料者之为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