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本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包括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中的所谓“事实”,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生活事实。也就是在引起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过程中的最基本的事实,比如发生了某个具体的违反本法的事实,如酗酒等。第二,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从生活事实中抽象出来的,构成某一法律后果的事实。一般体现在法律要件中。第三,案件事实。所谓案件事实也就是经过行政机关的判断或法官的裁判,最终可用来进行法律裁判的事实依据。
适当性原则要求治安管理处罚必须根据存在的违法事实进行裁判,设定或执行的处罚也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能过重或过轻。
公开原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目的是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处罚依据公开和处罚程序公开。公正原则就是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对当事人要平等对待,不得偏袒。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要求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果不偏不倚,根据事实,考虑违反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基本因素,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实现途径和表现方式,具体表现很多,例如处罚机关相关人员的回避制度,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原则,本条规定是该原则在本法中的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强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等。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是由治安管理处罚的性质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并未触犯刑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制裁的目的在于教育违法行为人,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提高公民知法、守法的意识。
配套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配套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也是对少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实施处罚、进行教育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