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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A80DAB/15177162304848906/epubprivate/OEBPS/Images/978-7-5093-4585-6_183_1.jpg?sign=1738836224-snEzAiiHs78Jv21MJ6QXc8eBoW0zckK1-0-aaa244a059916e96e87b09ec507cd5f1)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A80DAB/15177162304848906/epubprivate/OEBPS/Images/978-7-5093-4585-6_183_2.jpg?sign=1738836224-vbONT46hOq7AbCN292Y7C0fEaqbIZbt6-0-00a2c96e2cb18704a6ab8eb1b4bed64c)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