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 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地位】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要点提示
本法的名称虽然为婚姻法,但本法的适用范围被规定为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
第二条 【婚姻制度与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要点提示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既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基本精神,也是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所作的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以及具体操作和运行的基本准则。本条规定的是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第三条 【婚姻法禁止的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要点提示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行为的禁止性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本法第2条的补充。也是为贯彻执行第2条第5项基本原则而设立的强制性规范。
关联精选
婚姻法禁止行为首先违反婚姻法,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
《刑法》
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索引
王兰英与蒋福才离婚案
(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1、2,婚姻法解释(二)1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要点提示
本条是规定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导向性。是婚姻法修订时增加的内容。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