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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最终条款
第24.1条 附件,附录和脚注
本协定附件、附录和脚注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24.2条 修正
缔约方可以同意以书面形式修正本协定。修正应当在缔约方交换书面通知证明已经完成各自适用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之后生效。
第24.3条 WTO协定的修正
如果任何被纳入此协定的WTO条被修正,缔约方应当依据第24.2条合理地进行磋商考虑修改此协定相关的条款。
第24.4条 加入
1.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根据该国可能达成的条款与条件,并且根据各国适用的法律程序获得批准后,可加入本协定。
2.如果在加入之时,一方不同意在它们之间适用本协定,则本协定不适用任何缔约方与任何申请加入国或申请加入国家集团之间。
第24.5条 生效和终止
1.此协定在缔约方交换书面通知证明已经完成各自适用法律程序和要求之后60天内或者缔约方另行同意其他日期生效。
2.此协定在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缔约方希望终止协定180天后终止。
3.在第2款项下在一缔约方提供书面通知之后30天内,缔约方可以要求另一缔约方以书面形式进入磋商是否有条款应该晚于依据第2款终止。磋商不得晚于缔约方递交申请之后30天进行。
第24.6条 正文
本协定英文、韩文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签字于2007年6月30日,华盛顿,英文、韩文一式两份。
美利坚合众国 大韩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