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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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的范围

注册登记,是指对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门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准予其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注册登记是机动车纳入交通管理的第一步,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把好入口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机动车注册登记后,取得上道路行驶的资格,有关法律关系得到登记机关的确认,机动车正式成为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一个主体。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就是确认机动车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确认机动车具有上道路行驶的主体资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和车辆来历是否合法;二是审查机动车是否符合运行安全条件;三是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5]

二、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流程图

(一)机动车查验

(二)业务办理

三、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4.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三)办理特种车辆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四)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