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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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诉讼代理

一、刑事代理制度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后果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对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作了具体的规定。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三种情况: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的代理。

刑事代理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代理人的范围、代理的种类、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刑事代理制度的确立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借鉴,其有利于帮助刑事诉讼中的被代理人实现其权利,尤其有利于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事代理制度与民事诉讼代理一样具有代理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实现其诉讼利益的功能,刑事诉讼中有了代理人的参与可以协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真相。

二、刑事诉讼中的代理种类

(一)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据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55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最高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受聘后参加刑事诉讼与辩护人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与公诉人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其与公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同样行使控诉职能,但被害人与公诉人的诉讼立场并非完全一致或者重合,其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和目的。因此,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的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一般认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可以为其诉讼代理人所享有和行使,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6)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规定了诉讼代理人享有的一些诉讼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51条至第53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3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4条,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的,应与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签订委托合同。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首先行使的是控诉职能,除此之外,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享有几乎相同的诉讼权利。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依法有权提起反诉,反诉的当事人同样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反诉方的诉讼代理人大多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是反诉的诉讼代理人。所以,必须办理双重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反诉方的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与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相同。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诉讼代理人在委托的权限内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的,应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签订委托合同。

附带民事诉讼虽依附于刑事诉讼而生,其本质与民事诉讼无异。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与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也一样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