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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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据之整理

对于收集来的众多证据,需要认真分析是否对己方有利。如果属于“似是而非”的证据,即这些证据既具有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具有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还高于己方,应尽量少交或不交。切忌提交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当证明对象比较多,证据也比较多时,需要对证据进行整理。整理内容之一是对于录音、录像证据,需要刻录成光盘。对于录音证据还要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文字材料。整理内容之二是制作证据目录,并按照证据的顺序将证据整理成册。证据目录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大同小异,基本格式如下:

但整理证据时,哪些证据放在前面,哪些证据放在后面,并非可以随意排列,而必须根据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这一顺序就是举证顺序。举证顺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存在多个证明对象时,应当依据先证明哪个对象,后证明哪个对象的次序;二是当某一要件事实没有直接证据,需要通过多个间接证据证明时依据先出示哪个证据后出示哪个证据的顺序。很多年轻律师在开庭时面对手头的一大堆证据,手忙脚乱,原因就在于没有厘清证明顺序。庭审举证一般都是根据证据目录的顺序进行,看似是证据目录事先编排的顺序决定了举证顺序,实际是证明顺序决定了证据目录的编排顺序,并进而决定了举证的顺序。

由于纠纷的内容不同,证明的顺序也各有不同。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证明顺序。由于证明离不开主体,证明顺序的确定也不例外。在诉讼实践中,都是由原告先开始证明,原告对于自己负有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其基本的证明顺序如下:

程序问题应当证明在先,实体问题证明在后。比如当诉讼存在前置问题时,就应先证明前置问题,而不是先证明实体问题。如因劳动纠纷、人事纠纷诉至法院后,原告应当先证明纠纷已经经过劳动仲裁、人事仲裁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人事仲裁不被受理。否则的话,被告就会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若无前置程序问题,原告则应先证明诉讼要件,尤其是主体要件,如自己是适格原告。如起诉他人专利侵权的话,原告首先应当证明自己是专利权人。非商标注册人起诉时,得证明自己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如果是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就得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起诉;如果是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就得证明商标注册人已明确授权自己提起诉讼。网络名誉侵权诉讼中,原告就得举证证明自己就是网络帖子所指之人。如要求他人返还侵占的物品,则必须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或者合法的占有人。如被告在答辩中认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的话,还需要举证证明对方是适格被告。

若无前置程序问题,也无诉讼要件问题,接下来就是证明实体法要件事实。当实体法的要件事实有多个时,属于前提问题的证明对象应先证明。如离婚案件,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是离婚的前提,应当先举证证明。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话,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就是前提条件,也应先证明。对于一般的人身侵权诉讼,侵权行为成立是损害赔偿的前提,应当先证明。但在某些诉讼中,如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提起的诉讼中,侵害对象是否存在又是判断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故也应当先行证明。譬如在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为由的侵权诉讼中,原告就得首先证明自己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其次证明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能够使社会公众将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特定的经营者联系起来,换言之,就是存在被侵犯的对象。侵犯商业秘密诉讼就得先证明有商业秘密可供侵犯。

当实体法上多个要件事实存在前后流程关系时,则可按先后流程关系进行证明。比如要求被告归还货款。正常的流程就是先签订合同,然后原告履行合同,被告支付货款。其中前两个要件事实由原告负责证明,其证明顺序也就是先证明合同成立且有效,原告履行了合同。再如一般侵权包括四个构成要件:过错,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先有加害行为然后才会有损害结果,故应当先证明加害行为,再证明损害结果。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这些并无先后流程关系、处于并列状态的要件事实,原告可以自由决定证明顺序。

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在起诉前制作的证据目录都是按照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都会有异议,都需要证明而编制的。在庭前程序或实际开庭时,被告会进行答辩,对其中有些事实有可能自认,鉴于自认的事实原告无需证明,在庭审举证时可以删除与之相应的证据。

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实际上是一种防御,防御的顺序就是证明的顺序。通常情况下,被告会筑起4道防线:第一道是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如双方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纠纷不是民事纠纷等。第二道是认为原告所提之诉缺乏诉讼要件,如原告不适格、被告不适格、重复起诉等。第三道防线是否认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不成立、侵权不成立、合同关系不存在等。第四道防线是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如侵权确实成立,但原告自己也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这4道防线属于递进关系,前一道防线如果成功,后面的就无需使用。前一道防线失效则启动第二道防线。被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形看看有多少道防线可以使用。然后就按照这些防线的顺序确定自己的举证顺序即可。

当一个证明对象需要通过多个间接证据进行证明时,通常都是按照层层递进的顺序进行举证。比如对网络匿名侵权适格被告之证明。先举证发帖网站提供的匿名发帖人的注册信息和发帖IP地址;然后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对发帖IP地址使用人的查询结果;再次是IP地址使用人提供的最终使用人的信息。再比如对于间接交货之证明,原告先举证已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第一承运人将货物交给第二承运人,第二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