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创意企业孵化器研究(清华汇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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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孵化器的经典概念

一、权威机构的定义

(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观点

在基于天津国际创业中心研讨会编撰的《经济发展中的企业孵化器——在发展中国家的初步评价》的研究报告中,鲁斯塔·拉卡卡对企业孵化器作了详细的描述,这一描述也成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官方界定,也就是孵化器可被视为一种受控制的、专为培育新生企业而设计的工作环境,这个环境试图创造一些条件,用以训练、支持和培育成功的小企业家和盈利的企业。

这份研究报告还指出:“这种环境具备诸多明显的特点:此处的私人企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它是处于初创时期并具备发展潜力的;每个承租人都能在此获得工作空间,享受企业运作所需的设施;专门的管理小组负责训练、开发和帮助新企业家;这个环境还能提供重要的专业服务,包括法律和财政上的辅助;力所能及的租金和服务费;在孵化器中孵化三四年后,企业家可以快速成长。”

这些描述,非常准确地界定了企业孵化器的内涵。其结论把孵化器列为小企业支持计划“212工具箱”中的一项工具,是对众多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手段的重要补充,这种意见显然是对孵化器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成为国际层面最为权威的定义。

(二)美国国家企业孵化器协会的观点

立足全球企业孵化器发源地的实际经验,美国国家企业孵化器协会(NBIA)提出:“企业孵化器是为初创型企业提供的一系列经济发展工具,这些工具为初创企业量身定制,通过服务和资源的支持,帮助小企业度过最困难时期,使之得以存活和发展。”企业孵化是企业从小到大发展的动态过程。通过孵化年轻企业,企业孵化器帮助小企业在其非常脆弱的启动阶段生存和成长,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管理帮助,把企业引向融资通途,帮助危机企业曝光风险并提供技术支持。

(三)中国科技部的观点

在综合吸收国外企业孵化器发展经验基础上,结合其落地中国十余年的发展实践,国家科技部在1999年出版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报告》,在此发展报告中,科技部把企业孵化器描述为:“企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条件,帮助创业者把发明和成果尽快形成商品进入市场,提供综合服务。帮助新兴的小企业迅速长大形成规模,为社会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这之后,科技部又在2000年4月进一步深化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这份关键的文件中,科技部对企业孵化器的定义和定位有了更为深化的认识,即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型科技服务机构,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技术创新基础,是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体系的核心部分,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学校,是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有效手段”。

科技部对孵化器的上述定义与定位,深刻地揭示了企业孵化器在科技与经济发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有助于公众更好地认识孵化器的基本角色。但是,随着企业孵化器所有制性质的多元化,其主办者或发起人亦从单一的政府科技部门发展到高新技术产业区、大学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多元主体。其社会公益型的界定早已被消解,其科技领域的范围也已经被打破。在如今的“众创”时代,其理论发展亟须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专家学者的代表性观点

(一)国外专家学者关于企业孵化器的观点

企业孵化器大行其道之时,正是美国和德国两大经济体雄冠全球之际,因而,两国专家学者在企业孵化器领域的观点最具权威性。

美国企业孵化器领域的专家马休斯博士和雷斯博士于1995年合著了《成功企业孵化器的原则与实践》一书,这本专著被美国学者称为“对任何创办企业孵化器的组织或个人都是一本必备手册”,两位博士在书中提出,孵化器是一种企业辅助机构,为企业家提供合理化建议和服务,并依据企业的需要成为其他资源服务的转换枢纽。简而言之,就是企业能够共同承租场地,分享多种服务设施。因此,孵化器应该包含三部分:一是提供咨询和资源网络服务;二是提供分享服务,也就是说入驻孵化器的企业不必在秘书、电话、传真、复印等服务方面靡费钱财;三是灵活的租期,可以以月计租金,也能够根据其他具体情况订立合适的租房合同。上述观点主要总结了孵化器的外在特点,便于读者快速了解企业孵化器的作用。

对于德国来说,企业孵化器一般意味着能够改建成容纳10~30个小企业的建筑,这座建筑应该具备为创业者服务的各种公用设施,如装备齐全的办公空间和会议空间、秘书和行政管理人员。全部的设施费用可以在创业者之间平均分摊,并能够享受优惠待遇。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特征,德国学者做出了如下总结:

第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聚集的是那些地方性年轻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这些企业的生意聚焦于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市场化。它们特别需要外部指导,在成长期非常需要资金,但却无抵押或担保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有能力为这些企业提供一般性办公设施和各种共用服务,并为企业提供指导、信用以及同中介机构的联系渠道等。

第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愿景,是创造一个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人工环境。这个环境通常已存在大量的技术型企业,同时新企业在其中能够获得快速成长。因此,在选址方面,已有较为密集的企业聚集于此,是创新中心的重要条件。其次,一般服务机构存在也必不可少,如金融机构、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等以及高素质的研究机构。

第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内生型地区发展战略”中举足轻重。内生型发展战略突破了传统,并不依赖对企业的财政补贴等输血手段,转而注重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等造血手段。这种战略,既要提高现有企业的活力,又要增加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数量。而创新中心作为一种实体,在这方面功不可没。

除了美国和德国学者的界定之外,英国学者的研究也具有一定影响力。有英国学者认为企业孵化器就是靠近研发机构的一幢或一组建筑,这些建筑为来自研究机构或商业组织的个人或团体准备了可以短期使用的工作和生活空间,助其能够进行研发活动。这些建筑的功能包括三点:一是提供秘书人员、办公设备和会议室等共同设施;二是调研研发成果在当地经济中的应用可能性;三是为办理税收、执照、开辟市场和商业发展等提供建议。

(二)中国专家学者有关企业孵化器的观点

龚伟是我国首位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先行者,他认为界定企业孵化器既要认识其外在的、静态的、物理的、空间的因素,又要厘清孵化行为过程中内在的、动态的、非物理的、系统的概念。从静态来看,孵化器属于特定的物理系统,这个系统有既定的空间构架和相应的硬件设施,以便为企业(被孵化物)提供成长环境。就动态而言,孵化器是服务和管理人员聚集并利用资源服务企业的过程。它涉及的内容随企业的成长而变化发展,其发展的终点是被孵化企业毕业或淘汰。

综上两点,简而言之,企业孵化器就是撮合孵化资源的支撑体系,为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服务。在该定义中,如果只有外在的、静态的、物理的、空间的概念,则所谓的孵化器同房地产商毫无二致,它的手段无非是出租房屋收取房租,孵化器管理者就是个“吃瓦片”的。反之,若只有内在的、动态的、非物理的、系统的概念,则此孵化器就是一个中介服务机构,其职能集中于咨询服务赚取利润。因此,孵化器是上述二者的有机结合,是个整体,若将其割裂,则性质判若云泥。唯有将两者有机共融,孵化器才能取得公益与效益、服务与投资管理统一的目标。这一定义显然具有深刻的实践体会,辩证地指出了企业孵化器的本质。

景俊海是我国另一位孵化器管理专家。他在其所著的《科技企业成长与企业孵化器》中提出企业孵化器是初生中小企业聚集的含有自身生存、成长所需的共享服务内容的系统空间,这个“系统空间”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孵化企业;二是管理服务机构;三是环境。其中,孵化企业是创造就业、实施技术创新和实现技术成果转化的主体,是企业孵化器扶持的目标。管理服务机构则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机构;二是其他各类服务机构。环境则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孵化企业的研发、生产所需的场地;二是被孵化企业共享的商务服务和孵化企业发展所需的各项协调服务;三是企业孵化器所提供的系统空间,能够有效地为被孵化企业配置资源,为创业者提供合理的咨询,降低创业者在创业初期的经营风险,提升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培养创业者成为成熟的企业家。这些观点较清晰地揭示了企业孵化器的结构和功能,有助于读者加深对企业孵化器的结构性认识。

三、概念差异背后的中国特色

通过前文的梳理和分析不难发现,上述国内外机构及学者的观点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主要反映了中西方企业孵化器在性质上的不同。

西方的企业孵化器多是以盈利为导向的企业,由公司、投资机构兴办,主要通过市场供给创新服务,帮助小企业起步,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

中国的企业孵化器,其起源及主流多有政府投资、设立或管理的背景,主要靠优惠政策来扶持小企业。过去的30年,在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等方面,我国企业孵化器发挥了显著作用,引起了政府的特别重视。政府相关部门把企业孵化器界定得非常明确。如前文提到的《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报告》中,科技部明确提出:企业孵化器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服务机构”。《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更是明确提出“应积极探索创业中心向非营利机构的转制,享受非营利机构的有关政策”。这种表述侧重于对我国企业孵化器公益性的突出。

由此可见,企业孵化器因自身发展阶段各异,承担的使命不同,其性质也应有所调整。在“众创”时代的今天,在创意经济蔚然成风的背景下,本书既要研究那些承担政府任务、达成政府目标的传统公益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也要关注承担其他任务、满足经济需求、达成多重目标的非公益性或营利性企业孵化器,全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元格局并存的企业孵化器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