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
1.3.1 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源强的核算方法
基于物料衡算法,在单位时间内进入系统的全部物料质量必定等于离开该系统的全部物料质量再加上损失和积累的物科质量,其表达式见式(1-1):
∑G产生=∑G投入-∑G回收-∑G转化-∑G产品 (1-1)
式中,∑G产生为某物质以污染物形式产生的总量;∑G投入为投入物料中的某物质总量;∑G回收为进入回收产品中的某物质总量;∑G转化为生产过程中被分解、转化的某物质总量;∑G产品为进入产品结构中的某物质总量。
对于部分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工艺以及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储存、运输及使用环节,如不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转化反应,则式(1-1)可简化为式(1-2):
∑G产生=∑G投入-∑G回收-∑G产品 (1-2)
如生产工艺不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反应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则式(1-2)可进一步简化为式(1-3):
∑G产生=∑G产品-∑G投入 (1-3)
物料衡算法的优点为可分别估算出不同工艺、工段的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源强,估算结果较为准确。应用过程要求对生产工艺以及原辅材料的成分熟悉,需要掌握较为准确的工艺参数以及原辅材料成分。
1.3.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强的核算方法
在确定工艺的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源强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有组织排放源强主要与工艺废气的效率系统与处理效率相关。因此,可得到基于废气收集效率及处理效率的估算法的计算公式,见式(1-4):
G排放=G产生 η1(1-η2) (1-4)
式中,G排放为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有组织排放总量,t/a;η1为工艺废气的收集效率,%;η2为废气处理装置挥发性有机物的去除效率,%。
该核算方法在获得较为准确的工艺废气收集效率及挥发性有机物去除效率后,计算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强与实际较为接近。在选取该方法的参数时,工艺废气的收集效率可参照废气收集系统的设计方案确定,需注意的是《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规定:“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并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因此工艺废气的收集效率取值建议不低于90%。废气处理装置挥发性有机物的去除效率主要根据处理工艺确定,如冷凝法、吸收法、吸附法、催化燃烧法等。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规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因此废气处理装置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去除效率取值建议不低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