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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线与航班管理
根据我国《航空法》规定,我国民航运输航线和航班实行政府统一管理。我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暂停或终止经营航线,应当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2006年1月16日,民航局颁布实施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国政府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即持有民航局颁发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航空公司)从事国内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民用航空运输实行航线经营许可制,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空运企业经营国内客、货航线的申请,分别采取核准和登记方式进行管理。民航局负责对区际航线实施经营许可的核准、登记管理,并对全国国内航线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则负责对其所辖区域内航线实施经营许可的核准、登记管理,并对涉及其辖区内所有航线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设立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评审委员会,负责划分核准、登记的航线经营许可管理范围,制定每航季航线经营许可评审规则,负责每年度两次所辖范围内航线经营换季申请的集中评审工作,决定所辖范围内航线航班经营许可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根据该规定,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各项基本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2)符合民航局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3)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4)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局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该规定,空运企业只有在取得航线经营许可后才能安排航班,并且必须在取得相应的起降时刻后方能从事商业性航班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