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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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廌的传说

古“法”字以象形文字的特殊构造向人们展示了“法”的含义:(1)“法”是当人们发生纠纷时由“廌”主持的一种裁判活动;(2)“法”是通过裁判而向人们宣布的一种公平正义的行为准则;(3)“法”是具有特殊强制力的行为准则,谁违反了“法”,必将受到无情的制裁。“法”之所以有威力,就在于它是一种社会权威机构的派生物,这个机构被抽象为“廌”。从此,“廌”这个神奇的符号像幽灵一样在“法”行进的路途上出没、徘徊。(8)

灋字由廌、水、去三字组成。《说文解字》:“廌,解廌,兽也。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水,准也。北方之行,象众水并流。”“流,水行也;”“去,人相违也。”灋字结构表明:灋是廌触水去。换句话说,解廌触定,放在水上,随流漂去便是法。其二,从灋的读音看,“钟鼎文中,灋字音废,法、废相同”。因此,法是驱逐和流放的意思。(9)

据我看来,剔除“廌”或“豸”的符号,恰好意味着“灋”之内涵的变迁——审判的失落。据周法高先生的解释:“文字之象形之变化,乃依其文字形象中所含之古代观念之变化而相应而变者也。”(10)由水、廌、去构成的灋,不唯具有刑罚的意思,同样也有“正义”的内涵。在古代中国,“刑”“法”和“律”与囚邦社会通过战争途径进入“家国合一”的政治国家甚有关系。(11)

廌是传说中善于审判案件的独角神兽,《说文解字》:“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

(一)廌的形象

廌,出现于黄帝时代,《说文解字》:“瀳,兽之所食草,从廌从草。古者神人以廌遗黄帝。”又经于尧时,《艾子杂说》:“尧之时,有神兽曰獬豸,处廷中,辨群臣之邪僻者,触而食之。”关于廌的形象,历来说法不一。

似牛说。《说文解字》:“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段玉裁注:“《玉篇》、《广韵》及《太平御览》所引皆无山字。”又《神异经》:“有兽如牛,一角,名曰解豸。”

似牛兼似熊说。《神异经》:“东北荒中有兽,如牛,一角,毛青,四足似熊,见人斗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不正,名曰解豸。”

似羊说。《后汉书·舆服志下》:“解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金楼子·兴王》:“常年之人得神兽若羊,名曰解豸。”《论衡·是应》:“廌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注:又《墨子·明鬼》载齐地有神羊裁判之遗风。)

似鹿说。《汉书·司马相如传》注引张揖曰:“解廌,似鹿而一角。人君刑罚得中则生于朝廷,主触不直。”

似麟说。《隋书·礼仪志》引蔡邑曰:“解豸,如麟,一角。”

廌不是一个人,而是传说时代(自黄帝始)世代主管军事和司法事务的部族的图腾。远古时代兵刑不分、祀戎一体,主兵与司法兼于一职。黄帝建立部落联盟后确立职分,主兵与刑者便为某部族所世袭,这便是蚩尤,至舜禹时称作咎繇或皋陶。其图腾便是廌。《尚书·吕刑》谓蚩尤作五刑曰法,古法字写作灋,其重心便是廌。它是公正、威严的象征。它自产生之日起,便与法律、司法审判活动结下不解之缘。

毫无疑问,廌和古代的法字还蕴含着神明裁判的意味。如《墨子·明鬼》所载神羊裁判之事,并谓“当是时,齐人从者莫不见,远者莫不闻,著在齐之《春秋》”。而齐地正是皋陶的故乡。

(二)廌与蚩尤、皋陶

廌,不是别的,正是“法”的缔造者蚩尤部落的图腾,它的读音和文字表达符号就是“蚩尤”。蚩尤与苗民创造的“兵”“刑”“法”和战鼓“皋陶”(注:见《周礼·冬官·考工记》。)一起被高度简练地凝结在他们的图腾上面。黄帝战败蚩尤,天下大乱。黄帝一方面悬示“蚩尤形象”,表示继续沿用蚩尤创造的刑和法;另一方面选拔蚩尤部落的少皋氏出来统率旧部,天下始得平安。于是,蚩尤部落的图腾和他们创造的法一起作为一种公共的财产被重新组合的华夏民族吸收、消化、沿袭下来。

皋陶成了历经尧、舜、禹三个时期的超级寿星。其实,皋陶不是一个人,而是廌图腾部落的后裔,因长于断讼、工于刑政而世代因袭司法职务,这在当时是极自然的事。

皋陶能够世代因袭刑政之职,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廌图腾部落一直较为稳定地居住在中原(今山东)一带。当年黄帝打败蚩尤,命少昊氏统率旧部,蚩尤旧部便在山东一带居住下来。故《帝王世纪》说:“少昊邑于穷桑以登帝位,都曲阜。”

(三)廌在以后的变化

一般说来,我国最早的文字是商代的甲骨文。在甲骨文里不仅有夏代五刑(墨、劓、刖、宫、大辟)的文字,而且还出现了“廌”字。这是关于神奇的独角圣兽的最早真实记录。在一块卜骨上还同时出现了“御臣”“御廌”的字样。

西周的礼器上往往铸有一幅奇怪的图案,名叫饕餮。这是从商代礼器继承而来的。《吕氏春秋·先识》:“周鼎著饕餮,有首无身,食人未咽,害反及身,以言报更也。”《史记·五帝本纪》:“缙云氏有不才子,贪于饮食,冒于货贿,天下谓之饕餮。”饕餮即是蚩尤之名(蚩尤亦称炎帝,姜姓),其形状正是“廌”的形象,“头上戴豕”,豕即矢、箭。头上竖着一支箭,这正是独角兽的特征,两旁的“肉翅”正是蚩尤“耳鬓如剑戟”之状。

据《墨子·明鬼》说,齐国史书《春秋》中载有这样一件事:有两家贵族争讼,法官长期不能决断曲直,于是就请一只羊来裁决,其方法是让争讼双方站在盟所的两旁,分别宣读他们的讼辞。结果,读第一位当事人的讼辞时,羊毫无反应,而读第二当事人的讼辞时,那只羊便冲过去,用羊角把那个当事人当场刺死了。齐、鲁皆今山东一带,正好是皋陶的故乡。这种奇妙的审判方法,与其说是古老神明裁判的遗留,不如说是对先祖皋陶的乞灵和怀念。

《史记·夏本纪》:“皋陶卒,封皋陶之后于英、六,或在许。”《史记·楚世家》:“六、蓼,皋陶之后。”许即舒,称群舒(舒鲍、舒蓼、舒龚、舒庸、舒龙、舒鸠)。英、六、蓼、舒当在山东,后受周人的压迫而南迁。春秋时居住在今安徽六安、舒城一带,与原土著居民庭坚族友好相处。皋陶的后裔自然以廌为图腾或族徽,世世供奉,香火未绝。经过一个世纪的流离迁徒,皋陶之后与土著庭坚族终于失国,归顺楚国。

楚国灭掉皋陶之后,楚王便把战利品陈列在王宫里,时时把玩。其中有一种嵌着廌的形象的帽子,很是奇特精美,便常常戴在头上。久而久之,这帽子便称为“楚王冠”。

秦以“尚法”著称,自然深知廌为何物。秦王政二十三年(前224年),秦灭楚国,尽获楚宫宝物,那些嵌有廌形的冠便被送进秦都。秦,嬴姓,伯益之后,奉少昊为白帝。皋陶,偃姓,据段玉裁考证,嬴偃本为一字。故皋陶亦为秦之先世。如今于楚宫中发现皋陶之后的遗物,真如获至宝。鉴于廌是蚩尤(亦皋陶)的图腾或族徽,又是善于决讼的独角兽,故秦王将嵌有廌形的冠赐给执掌司法事务的御史。

秦亡汉兴,汉承秦旧。汉兵据秦都,如肖何辈有卓识者,尽取秦宫中所藏文籍典册图书,以为治国工具。为治理泱泱大国,汉不仅沿用了秦的法律、官制,还承袭了舆服之制。故汉代执法官吏仍戴嵌有廌形的法冠,或称獬冠、豸冠。皋陶和廌的形象还被画在官署正墙上面,以渲染烘托端庄正义之气。尔后,廌的形象出现在多种场合:在已故司法官员的墓壁上,在帝王陵墓的神道旁,它还被当作吉祥之兽置坐于在皇宫的飞檐上,俯瞰人间烟火,阅尽世态炎凉。

西方司法女神蒙眼,提秤,执剑的图像,大致想要表达的概念是:司法者应该摒除主观的看法和想法,而用一种客观的准则,机械性地决定是非曲直,并将它们迅速明确地画分出来。宋代善于断狱的名臣包拯没有持秤执剑,更没有蒙着眼睛,引人注目的是他严肃的神情,黧黑的面色和额上的一个月痕。为什么中国人将理想司法者描绘成这个模样?依照通俗的解释,神情严肃表示他在沉思,面色黧黑表示他铁面无私,额上的月痕是一只“天眼”,可以使他明察秋毫,洞悉隐情。最后这一点是中国人特别强调的,因为他们知道常人的双眼观察力有限,而司法者处理之事往往很复杂,所以需要另一只具有神异功能的“天眼”来帮助。(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