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卷)](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903/33705903/b_33705903.jpg)
关怀
Guan Hu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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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关家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当代劳动法学家和经济法学家,中国劳动法学和经济法学的主要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1927年生于河南偃师,解放前就读于朝阳大学,1948年赴解放区参加革命,改名“关怀”,1949年调入中国政法大学。1950年中国政法大学和华北大学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关怀调至人民大学任职至离休。现任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中国企协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委员会顾问、北京市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会名誉会长。曾任中国法学会及北京市法学会第一届至第三届理事、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至十二届中央执行委员、第十一至十二届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团委员、中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并于1990年和1996年两次担任团长,率团赴印度和澳大利亚参加国际劳动法研讨会。
1992年被评为国务院有特殊贡献专家,1999年获中国法学会颁发的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五十年荣誉证书,200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颁发的元老教师荣誉证书,2004年获中国劳动法研究会颁发的劳动法研究杰出贡献奖和科技成果优秀教材奖。
有人称关老是“新中国劳动法学的领路人”,有人称关老为“新中国劳动立法蓝图的总设计师”,不管怎么称呼,主旨是一致的,即关老是新中国劳动法的主要开拓者和奠基人。关老门下桃李芬芳、群星荟萃。学术攻坚、开辟新域,关老文品笃正;为民请命、仗义维权,关老更是人品上乘。因替职工说话,为弱者排忧的秉直个性,关老获得了“当代施洋大律师”的美誉。怀着崇敬与兴奋,记者按响了关老家的门铃……
记者(以下简称记):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可以说是在除旧布新的基础上展开的,废除伪法统是“除旧”的主要措施之一,应该说这项举措的影响是巨大的、深远的,体现在政法院校领域,有什么具体的表现呢?1952年,开始进行院系调整,您可以给我们谈谈这段历史吗?
关怀(以下简称“关”):解放前,许多综合性大学大都有法律系,北京的北大、清华,南边的复旦、浙大、武大等都有法律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宣布废除伪法统,这对各大学的法律系冲击很大,很多学校的法律系无以为继,大量的学生离开了学校,参加到革命的浪潮中,不少学校的法科也停办了,学生转移到一些尚能继续办下去的学校读书。到了1952年,教育部对法律院校进行调整,撤销了各个大学的法律系,成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和西南政法学院,东北则由东北人民大学(即后来的吉林大学)承担培养法律人才的使命。解放后,为了对大学教育进行改革,中央决定以莫斯科大学为模式,成立了一个新型的正规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并设立法律系。北京大学是我国著名的、历史悠久的大学,在1952年院系调整中停办法律系,直到1954年才恢复重办,由早年自朝阳大学毕业的时任中央政法干校教务长的陈守一同志担任系主任。这是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法律教育的大概情形。
记:您是人民大学的资深教授,据了解,解放前您在朝阳大学读书,后来到了华北大学,还到了新中国建立初期的中国政法大学及中国人民大学。可以以您个人的经历为主线,给我们谈谈各个学校的发展脉络与历史吗?
关:解放以前,我在北京朝阳大学读书。朝阳大学是一所专门培养法科人才的学校,成立于1912年,在旧中国的影响很大,当时有“南东吴,北朝阳”之说,还有“无朝不成院”的提法,即凡是法院都有朝阳的学生。在朝阳读书时,我接受了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学生运动。1948年,国民党迫害进步学生,搞了一场大逮捕,在“八一九”大逮捕中,朝阳大学有孙国华等五名学生被抓,党组织出于安危考虑,决定将一些学生转移,我就是在这个时候化装后转移到解放区的。党组织帮我办理了离开北京的通行证,我是河南人,当时我持有的是“返乡证”,从北京到天津,再一直往南行,穿过国民党的封锁线进入解放区。在组织上征求意见后,我进入华北大学政治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工作。
解放后,党为了培养自己的法律人才,决定接管朝阳大学,成立一个新的培养法律人才的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成立时分为三个部,第一部的对象是解放区的法官等司法人员,将其从解放区各个地方调来,集中进行培训提高;第二部是专修科,学制半年,主要针对旧中国原有的法官、检察官、各个大学的教职人员,还有其他有志于为新中国法律工作的、积极追求上进的其他人员,它具有培训和改造旧司法人员的性质;第三部是本科。1949年开始第一期招生,同时还吸纳了原朝阳大学尚未毕业的在校生。中国政法大学建立在朝阳大学的校址上,为了表示关注政法教育,毛主席亲自为其题写校牌。时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的谢觉哉同志担任校长,开学典礼非常隆重,朱老总、董必武同志及其他许多中央领导都到场讲话。开学以后,许多部长级领导都到学校讲课。因为我以前曾在朝阳大学读书,我被调到中国政法大学教育科工作。这种状态维持到1950年的上半年。
后来,为了改造、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党中央决定成立一所新型的、正规的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任命党中央“五老”之一的吴玉章同志为校长。对于中国人民大学的创办,党中央都很重视,刘少奇同志在开学典礼上讲话,并前后聘请了九十多名苏联专家到校任教。为了能够有一个强大的法律系,吴玉章同志找到了谢觉哉同志,建议将接管朝阳大学而成立的中国政法大学第三部并入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第一部改建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第二部成为人民大学的法律专修科。随着中国政法大学并入中国人民大学,我被调入人民大学法律系,从1950年起,我成为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时的第一批教师,一直从事法学教育58年。
记:请允许我插一句,从您的表述中,我发现您提及的中国政法大学好像并不是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
关:对,两者不是一回事。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其前身是北京政法学院,“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北京政法学院就停办了,“文革”以后,各个政法学校又考虑恢复,北京政法学院改为“中国政法大学”,由司法部主办,北京政法学院找到当年毛主席题写的“中国政法大学”的校牌,成了今天的中国政法大学。
记:您是当之无愧的“劳动法学的奠基人”,请您概要叙述一下您在劳动法学研究方面的工作。
关:我是从1950年起在人民大学开始讲授和研究劳动法的。在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工作的苏联专家、来自莫斯科大学的亚依契可夫教授说:“社会主义国家一定要重视劳动法的研究,关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句话对我产生了影响,怀着对广大劳动者真挚的爱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我选择了劳动法作为我的研究方向。
在58年的学术生涯中,我先后发表了论文200余篇,出版了专著30余部,对中国劳动法体系进行了研究,阐述了劳动法的基本理论,诸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立法原则、劳动关系的特征等,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学辞典》中,我对这些劳动法的理论均作了论述。此外,对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与工会的维权制度都作了系统的分析。
记:您主编的《劳动法学》是新中国的第一本统编劳动法方面的教材,发行量很大,影响深远。您编写这部教材是在什么时候?您能给我们回顾一下编写教材背后的故事吗?
关:“文革”以前各个高校没有统一的劳动法教材,都是油印的,公开出版的只有些教学大纲、教学参考资料,正式的教材是在“文革”以后出现的。“文革”以后,司法部教育司设立了法律统编教材编辑部,组织全国法律教材的编写,邀请各个方面有关专家负责相关教材的编写,我的这本劳动法教材就是在1980—1981这段时间编写出来的。作为全国高等院校的统一教材,也是全国的第一本劳动法教材,各个大学派出相关专家参与编写,编写提纲,明确分工,第二年统稿。参与的老师还有经济学院的任扶善老师和中国政法大学的陈文渊老师,他们担任副主编。这部书已经出了三版,影响非常大。1994年《劳动法》出台后进行了一次大的修订,最近法律出版社要求重新修订新的版本。除了这部统编教材以外,我还主编了劳动部的培训教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劳动法》、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学通用教材《劳动法教程》、教育部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科书及“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劳动法》。
记:据了解,您不仅在劳动法的研究方面有丰硕的成果,作为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您在经济法的研究方面也有巨大的贡献,您可否谈谈您在经济法研究方面的情况?
关:是的。我除了投身于劳动法的研究以外,还曾致力于经济法的研究。在粉碎“四人帮”以后,加强法制成为当时的热点问题,鉴于必须运用法律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我认为必须加强经济立法,过去我国法学界还很少提出经济法问题。在197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的法学研究会上,我提出了最早的一篇经济法论文《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必须加强经济立法研究》,1979年中央政法小组组织了法律宣教组,我主讲了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与之配套的是,时任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长的任建新同志主讲了国际经济法。1981年,我出版了《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一书及《经济法》,主编了《经济法文选》,并主编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经济法和劳动法学科。后来还曾应邀与张友渔同志一起在华东政法学院作有关经济法的学术报告。1979年司法部在西南政法学院举办培训班时,我主讲经济法课程,并出版了相关教材。1995年以后,劳动法方面的研究事项越来越重,我未再参与经济法的研究,但仍然十分关注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工作。
记:您长期从事劳动法的教学研究,辛勤耕耘在教书育人的园地上,一干就是58年,请您谈谈您培养学生的工作。
关:前面已经说过,我是1950年开始在人民大学法律系(现为法学院)任教的,除了在人民大学本科、专修科讲授劳动法以外,我还培养了一批劳动法的研究生。从1953年起,我就承担了培养劳动法研究生的工作,这些研究生后来成为我国劳动法领域的先行者,在他们当中,有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马原、曾任西北政法学院院长的穆镇汉、曾任劳动部劳动保护局局长的叶伟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文渊等。
“文革”以后,我继续承担了培养劳动法研究生的工作,在人民大学曾主持了劳动法师资培训班,在20世纪80年代兼任中国工运学院(现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律系系主任期间还举办了两期工会干部法律培训班,为各省市培养了一批法律人才,我所培养的许多学生已经成为著名的劳动法专家,如现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会会长的姜俊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爱青等。
记:据了解,您曾两次担任中国劳动法代表团团长,率团参加劳动法的国际研讨会,请谈谈您在劳动法的对外交流方面的工作。
关:好的。1990年和1996年,我曾受中国法学会和劳动部委派担任中国劳动法代表团团长,率团出席在印度和澳大利亚召开的劳动法国际研讨会,并在会上发表了论文,这些文章受到了与会各国代表的关注,他们纷纷要求与中国代表团的同志合影并建立联系。1995年,我曾应邀赴首尔出席中韩劳动法研讨会;1997年应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学院邀请至该校做学术报告;在促进两岸学术交流方面,曾应我国台湾地区“政治大学”邀请,为该校劳工研究所的研究生讲授中国劳动法。
记:作为劳动法学界的元老,您与我国的劳动立法结下了不解之缘,您都参加了哪些劳动立法活动?
关:我第一次参加劳动法的起草工作是在1956年,作为当时劳动部常务副部长毛齐华同志任组长的劳动法起草小组的成员,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劳动法草案》的框架和立法宗旨,并搜集整理国外劳动立法的资料,作为我国立法的参考。正当立法工作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反右运动”开始了,接着就是1958年的人民公社和“大跃进”运动,第一次起草劳动法的工作就这样夭折了。
1975年后劳动立法迎来了春天。邓小平同志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首先是要“有法可依”。这时劳动部再次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小组,我又成为起草小组的成员,经过多次酝酿,劳动部党组讨论通过了草案,提交国务院审议,我曾作为起草小组的三位代表之一参加了国务院对劳动法草案的审议。国务院审议通过草案后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推行“劳动合同制”还需要一个过程,劳动者一时还接受不了这一观念,劳动立法再次被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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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率团参加于印度新德里举行的第二届劳动法国际研讨会与部分外国代表合影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劳动争议数量不断增加,劳动立法工作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1990年由劳动部部长牵头的劳动法起草委员会再次成立,并将立法工作进入快车道。我曾参加了多次草案的论证会,如在桂林、长春等地召开的劳动法起草论证会,并积极地提出了许多建议。
《劳动法》在1994年颁布后,其贯彻实施已经经过了十余年,我国劳动关系出现了复杂化、多元化的现象,为了满足健全劳动法制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立法计划中列入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障法》,前三部法律已经颁布实施。在这些立法工作进行过程中,我曾发表了一些文章阐述自己的意见,并在有关会议上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过程中,我还曾起草了一份建议书与五位教授联合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我国的立法始终是我关注的问题。
记:关教授,我们曾听到关于您的一些传闻,说您不仅是著名的劳动法学家,还是一位为民请命、仗义维权的人,据说在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您从教五十八周年庆祝会上,一位工人代表献给您一块“为民直言,当代施洋”的牌匾,请您谈谈您在为工人维权方面的工作。
关:因为我研究劳动法,所以特别关注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我又长期兼任全国总工会的法律顾问,因此很多职工给我写信、来访,我尽自己的力量给予援助。为此还当过一次被告。1994年,有一对姐妹在宁波一家私有企业打工,他们在工厂干了四个月,不仅分文未得,企业还要向她们索取入厂押金,当她们提出辞职时,企业要每人赔付5000元。两姐妹的遭遇在《工人日报》曝光,同时发表了我的评论《要依法保护职工的权利》,批评了企业和法院的做法。该企业认为我的文章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到北京起诉,并提出要求赔偿50万损失的诉求。我到法院应诉,如此一来,“劳动法专家竟成被告”、“打工妹欲哭无泪,关教授仗义执言”等文章频频见诸报端,这一事件引起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全国总工会的关注,最后在各方努力下,纠正了企业的违法行为,该企业撤回了对我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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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尉健行等会见关怀等全国总工会的法律顾问
关于你所提到的工人代表赠送匾额的事,起源于北京一家宾馆出售后全体职工被整体辞退,71名职工处于失业状态,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败诉,他们将这一案件寄到《工人日报》,该报发表了我题为《必须依法保护他们的劳动权》的文章,直言不讳地支持了工人的诉求。1996年4月,我通过《工人日报》和《中国劳动报》组织了一个由专家、教授、律师、工会干部等代表参加的“产权转让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研讨会”,大家对此案进行了评论,在我们的支持下,于2001年9月经四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新的协议,职工的权益得到了保护。这起案件的职工代表赵灿同志以送匾额表达他们的心情,而我却觉得这是微不足道的事情,是研究劳动法的学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而已。
(张 伟、余甬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