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早期相关研究的回顾与总结
围绕该问题的早期研究,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专门就“有闻必录”进行了探索,这是研究者关注的重点;第二类则在考察与“有闻必录”相关的新闻观念时,从特定的视野出发对其进行了解读。
1.对“有闻必录”的专项考察
1986年,宁树藩先生发表了《“有闻必录”考》一文,考察了“有闻必录”的出现时间、具体含义、社会影响等问题,贡献卓越。当前学界对“有闻必录”的诸多论断,多半直接源于该文的论述。鉴于《“有闻必录”考》在此类研究中的重要历史地位,此处不避烦琐,将其核心观点总结如下:[57]
(1)“有闻必录”一词大致出现于19世纪80年代,该文给出的最早记录是1883年,而该语所表征的新闻报道思想应出现于19世纪70年代。(2)以《申报》为代表的早期中文报刊开始大量关注社会新闻,报道真人真事,因而逐步招致人们对报馆的责难。面对外界的指责,“有闻必录”成为报馆摆脱困境的“护身符”。(3)“有闻必录”包括三层内涵,首先是关于新闻真实性,其次是关于新闻客观主义,最后是要求新闻报道全面翔实。这其中,最核心的内涵是新闻的真实性问题。(4)“五四”以前,人们多把“有闻必录”作为肯定的原则加以接受,“五四”后该思想开始受到广泛的质疑,中国人对“有闻必录”的批判始于1918年。(5)要辩证看待“有闻必录”的话语及观念,它在早期是我国新闻事业关注社会实际的表现,也是报馆面对社会质疑的挡箭牌,甚至还起过掩护进步宣传的作用,具有历史合理性;在后期,才渐渐失去它的价值。(6)“有闻必录”系中国“土产”,由主持中文报纸编务的中国人提出。
宁先生的研究全面翔实,严谨中肯,对于“有闻必录”的专项研究来说,宁文无疑具有开拓性价值。在《“有闻必录”考》的开篇,宁树藩还指出,“有些具体判断,将会在继续研究中,在新材料发现后,再作补充和修正”,为后续研究留下了探查余地。此后30多年时间里,陆续有学者就“有闻必录”提出新的见解,不断深化着学界对该问题的认知。在此,不妨先以时间顺序作为逻辑线索,串联起学者们的主要论述。
1996年,刘建明再次提及“有闻必录”的起源与发展问题。他站在鲜明的批评立场上,指出该观念反映了1880年代的中国新闻界“听到什么就报道什么的不严肃态度”,理应被抛弃。[58]他还表示,“有闻必录”在1980年代曾有过“复活”的迹象,它打着“客观存在论”的幌子,一度迷惑了一部分记者的视线。[59]
2000年,姚福申在肯定了“有闻必录”系中国“土产”的观点之上,进一步表明,“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一千多年前的唐宋时代”。[60]他指出,“在古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下,采取‘有闻必录’这种缺乏可靠保证的新闻真实性标准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可说是无奈情况下的合理选择。这种权宜的做法与其说是中国新闻界的幼稚,毋宁说是时代局限性的产物”。[61]从观念史的角度来看,该研究为我们提供了更为久远的历史视野。即,“有闻必录”的所表征的某些新闻观念。可能在近代报刊出现以前,就已经出现在我国古代信息传播活动中了。
2006年,吴晓春等人就“有闻必录”系中国“土产”的观点提出了质疑。他们首先对“有闻必录”的实际内涵做了进一步阐发,认为“有闻必录”是一种处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具有三点内涵:一、“有闻必录”观念认为,报刊对于别人的陈述,不需要调查核实就可以报道,即便“此系风闻”,[62]也可以照样刊登;二、报刊在记录别人的陈述时,必须忠实于陈述人的陈述,不得妄言篡改,这也正是当时报纸所说的“有则言有,无则言无”,[63]“就所述而录之”;[64]三、对于别人所说的内容的真伪,报馆可以不负责任,因为报馆自身也“未知确否”,[65]只能守“有闻必录”这一“新闻纸之常例”。[66]将上述三点内涵与美国新闻报道中的相关做法进行比照,吴晓春等人认为,“从19世纪的‘便士报’时期开始一直到20世纪中叶,‘有闻必录’不仅是美国新闻界的一种重要现象,而且有着自己的特点”。[67]该论断扩充了我们的视野,不过它能否完全成立,却需要仔细推敲,因为“有闻必录”表征的实际内涵远不止“新闻真实”一种,仅仅以此为前提展开对比,难免可能会以偏赅全。此外,该文中提到的英文名词“stenographic reporting”(中文可直译为“速记报道”)能否与“有闻必录”直接对译,本身也难有定论。
2012年,郑苏文考察了“有闻必录”的形成原因,给出了五点结论:其一,在特定的时局中,报人们利用“有闻必录”来启蒙国人;其二,清季民初较为宽松的言论环境客观上有利于“有闻必录”观念的发展;其三,报人为推卸自身责任,刻意强调“有闻必录”做法;其四,商业报刊利用“有闻必录”来促进报纸营销;其五,在政局多变以及交通通信不便等情况下,报刊往往只能采用“有闻必录”的方式报道新闻。该文认为“有闻必录”的发展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过程,反映了我国早期报人在新闻价值认知上的成长。[68]这篇研究对“有闻必录”成因的解释相对全面,但也存在笼统和宽泛等问题,甚至出现了一些自相矛盾之处。如,该文认为梁启超是反对“有闻必录”做法的,却又在论证“有闻必录”的成因时,援引了梁启超的观点予以佐证。
2013年,胡正强对《“有闻必录”考》的一个细节观点进行了修正,认为其中提出的“中国人之讨伐‘有闻必录’是从1918年开始的”说法,并不准确。胡文根据相关史料指出,“早在1911年5月,汪康年就已经对‘有闻必录’口号提出质疑和否定了”;[69]同年,卢宁还提出,“有闻必录”的观念“既是《申报》记录时事的原则,也是其规避言责的传播策略”,它“成为报界对抗清廷钳制、争取舆论自由的一件利器”。[70]该观点是宁树藩研究结论的进一步推进与深化,同样强调了“有闻必录”在当时历史中的积极价值。不过,值得研究者重视的是,卢文的相关思考站在了报刊与社会的关系角度上,认为“有闻必录”是外来的“新闻纸”在晚清社会的文化空间中寻求自我调适与认同的过程。这一颇具文化互动意味的研究立场,无疑值得后来者借鉴。
此外,郭冲于2013年以《“有闻必录”观念的流变》为题撰写了硕士学位论文,这是目前可见的以“有闻必录”为对象展开研究的唯一一篇硕士学位论文。这篇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它从观念渊源上将“有闻必录”追溯到了我国古代社会的御史制度与志怪小说,并简要地叙述了作为一种观念的“有闻必录”自清末至1949年前后的新闻业实践。[71]整体地看,该文的叙述重心始终放在“来源”与“实践”上,与之相比,本书主要考量的是“有闻必录”自身一以贯之的形塑历程,二者在研究问题、所用史料以及研究方法上,均有明显不同。
2.与“有闻必录”相关的研究
一些研究者在考量某些关键的新闻观念时,曾将“有闻必录”置于其特定的叙述脉络中来理解。这当中,最典型的研究成果莫过于学界在考察近代中国新闻史上的“新闻真实性”以及“新闻客观性”等观念时,对“有闻必录”予以的关注。
王蔚在对“新闻真实观”进行历时性分析时,将“有闻必录”定性为“中国新闻思想史上的第一种新闻真实观”。[72]她表示,“有闻必录”的真实观“在整个社会都陷入在由梁启超、孙中山等人掀起的报刊舆论引导的神话中时,保留了一份对新闻生产、新闻商品性、新闻功能等问题本身的关注”。[73]由此出发,论者还将早期报刊“有闻必录”的做法与“新闻职业化”问题勾连在一起,认为前者是后者的最初尝试。应承认,王蔚从“新闻真实”的角度出发对“有闻必录”所展开的分析与阐释,无疑相当精准。她对于这一话语的历史评价,基本契合了“新闻本位”的研究立场,其结论也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孙健在研究晚清民国的“报刊客观性”思想时,将“有闻必录”认定为一种“扭曲的报刊客观性思想”。[74]他表示,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有闻必录’成了一些报人欺骗读者,逃避责任的借口,‘有闻必录’名为客观,实际上已经成为客观的最大危害”,因而他断定,“客观性和‘有闻必录’在本质上是不相容的”。[75]作为一种历史分析,笔者认为,这样的论断多少夹杂了一些“后见之明”的姿态,以今天所理解的“新闻客观性”去观照过去的“有闻必录客观性”,从而断定后者是一种幼稚乃至错误的新闻观念,可能会出现一些张冠李戴的误会。当然,笔者并不否定该研究在讨论“有闻必录”与客观性思想之间关系时,所给出的具体论证。
李秀云的研究同样与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观念有关。她指出,“有闻必录”是19世纪七八十年代传入我国的西方客观主义报道思想的最初表现,它是当时“中国报纸处理新闻真实性问题的一个原则”,“指报纸刊载新闻不以利害关系及其他主观因素为取舍”。[76]该研究从另一侧面表明,“有闻必录”背后的思想观念或许并非完全属于中国“土产”,而是包含了西方客观主义报道的思想渊源。该文提醒我们,在解析该口号时,必须将其置于中西文化相互交融的历史语境下,不能全然忽视西方新闻观念在其中产生的影响。
在此之外,还有一批著述在不同程度上对“有闻必录”有所涉及,但多半只是偶有观照,较上述文献而言,没有出现太多新的观点或视角。譬如,徐培汀等人在《中国新闻传播学说史》等书中曾简要论及“有闻必录”,认为它是西方新闻思想在中国的办报实践中所产生的文化变异。[77]
3.总结、反思与再出发
既有研究为深入考察“有闻必录”提供了多元思路。作为“扛鼎之作”,宁树藩先生基本形塑了当前学术界对“有闻必录”的大致认识;刘建明则为研究者思考“有闻必录”现象提供了当代视野;姚福申与吴晓春等人又为“有闻必录”的研究增加了更为久远的历史视野和更为宽阔的国际视野;卢宁在此基础上,再次贡献了探索“有闻必录”的传播策略视角;等等。毋庸讳言,本研究得以成书,很大程度上受惠于既有成果带来的启发。总的来说,人们关心的问题可归结为六点:
(1)诞生情况如何?包括何时出现以及是否由国外传来等。(2)具体内涵有哪些?研究者主要围绕报刊的“真实”与“客观”等观念展开。(3)出现原因是什么?研究中一般认为,其原因既有主观上规避责任之嫌疑,也有客观上报道环境的制约。(4)如何批评它?学者们主要认为,该理念与新闻的真实性要求不符,因而逐步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桶。(5)如何评价该话语?学界一般采用辩证唯物式的评价,认为它早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后期则成为新闻界“累赘”。(6)如何看待“有闻必录”的积极作用?人们多半表示,它是报界推卸责任的“幌子”,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中有过积极作用。
围绕上述六个问题展开的研究多半遵循了“考据式”立场,为笔者厘清“有闻必录”口号的基本面貌贡献了洞见。但随着研究资料的日益开放,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深化的可能。例如,本书将揭示,“有闻必录”一语至迟不晚于明代便已经在中国本土出现,且“有闻必录”口号与晚清民国的言论自由问题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等,便是对上述问题的补充和修订。
换个角度来看,已有成果在宏观研究取向上往往大同小异。既有论述多半以宁树藩先生的研究为基础,或延伸其某一论点,或修正其某一细节,并未走出其叙述框架。笔者认为,在“有闻必录”的研究中融入更多的社会文化维度的分析,或将深化学界的认识。人们不仅要考察关于“有闻必录”的史实性问题,也要追问“有闻必录”口号兴起、流行乃至消退的根源问题,更要去追问在该口号背后所折射出的新闻界的观念或心态问题。唯有如此,人们才能理解那些绵延长久的相关言说与批评,到底是为了什么。
举个例子:1913年,邵飘萍曾坚定地表示,“报纸‘有闻必录’,无凭据之必要”;[78]1916年的时候,他仍然认为可以“依‘有闻必录’之例,姑为记之”。[79]但数年之后,邵飘萍却忽然话锋一转,称“有闻必录”是报刊“无责任心的表示,乃最易流于不道德之‘专制的’恶习”。[80]那么,到底是何种原因,促成他急转直下的态度变化呢?有学者指出,早期邵飘萍“是坚持‘有闻必录’的,并以此作为维护新闻独立性和舆论监督权的理由”,到后期,“经过西方新闻学理论熏陶的他,对新闻真实性问题已经有了新的认识,其立场已经完全转变到‘有闻必录’的对立面,开始从新闻记者社会责任缺失的角度对‘有闻必录’进行声讨”。[81]该观点为研究者提供了一个较合理的解释思路。但顺着这个思路往下走,其实可以提出更多问题。譬如:一、为什么是“有闻必录”而不是诸如“民史、民口”[82]或者“耳目喉舌”之类的话语才能够作为“维护新闻独立性和舆论监督权的理由”,其依据何在?二、如果“有闻必录”能够作为呼吁新闻独立性的手段,那么,反对“有闻必录”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新闻事业的独立性,邵飘萍为什么愿意这样做,他最关心的是什么?三、如果“有闻必录”既可以作为新闻独立性的话语表征,又可以作为“新闻真实性”的一种理解,那么邵飘萍后期所反对的“有闻必录”与前期支持的“有闻必录”在内涵上是否一致呢?笔者认为,若进一步回答了这样三个问题,我们可能会对“有闻必录”产生不一样的认识。
综上所述,围绕“有闻必录”的思考仍有待深化。一方面,部分史实性问题需要补充和修正;另一方面,其整体研究也需要转变视野,重新出发。如何“重新出发”?至少应当把握三种基本思路:
一、鉴于报刊史料的不断充实,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爬梳历史的遗留痕迹,不仅仅需要将眼光聚焦在新闻精英的论著上,还应当“吸纳一切对社会运转起作用的资料”,[83]考量一般社会人士对“有闻必录”的理解与态度。换句话说,人们应当尽可能地将该口号放置于具体的历史情境中重新理解。
二、目前新闻史学界对“有闻必录”的思考多集中在“事实”层面,关注的是这一口号本身的内涵与发展是怎样的。但是,从社会文化的综合语境出发,考察该口号与报人之间的关系,考察其诞生、演变的社会文化根源问题,以及考察人们对其展开讨论所具备的现实意义等,展开的探索都相对欠缺。
三、研究者还可以带着明确的“问题意识”出发,不仅需要了解“有闻必录”“是什么”以及“怎么样”的问题,还应当在某个适当的维度上追问它“为什么”的问题。“做历史研究,要有问题意识。一个好的问题往往可以让我们洞悉历史材料的内在逻辑,以及隐而不彰的意义。”[84]毋庸讳言,“问题意识”强调了史学研究的主要目的及其“对我们产生的意义”,[85]凸显了研究的现实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