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视域下的社会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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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权生成的理论准备

尽管社会权生成于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之中,学者们对相关问题的理论探讨也相伴相随,国家职能论、福利经济学理论、功能主义理论的发展,以及法学界对传统权利观的检讨都对社会权的生成提供了理论基础。社会权的生成有其深厚的理论依据。

一 国家职能理论

现代政治学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不断扩大,其目的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社会公正与公平,也就是说,国家要积极地实现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这为社会权的生成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

国家是相对于社会而存在的。恩格斯认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 ‘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 ‘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48] 由此可见,国家与社会是不同的,它并非是一种社会形态,而是一种公共的共同体,是一种政治集合体。无论是在范围方面,还是在界限方面,抑或其生活内容方面,它们都不是互相重叠的。但国家与社会是一种共存关系。[49] 就国家与社会成员的关系而言,它们并非总是亲密无间,有时存在着冲突和矛盾,甚至异常突出。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成员出于个人私利的追求对国家利益的危害,但这种情况不多见。其原因在于国家有着比社会成员更强大的力量和更有力的防御工具;二是国家对社会成员利益的侵害,这种情况极为普遍。[50] 恩格斯分析个中原因,认为:“现代国家却只是资产阶级社会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共同的外部条件使之不受工人和个别资本家的侵犯而建立的组织。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51] 由此可见,国家已成了统治者的工具。为了抵御国家的侵害,社会成员想尽了一切办法,但都没有很好地达到自身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社会成员是消极有害的吗?事实上,国家的出现有它积极的一面。德国学者威廉·冯·洪堡认为:“国家本身不是目的,国家的基本任务是保障人的自由。”在他看来,人在国家里处于中心位置。同时他进一步指出:“国家的目的可能是双重的:它可能促进幸福,或者仅仅防止弊端,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就是防止自然灾害和认为的祸患。倘若它限制在后一种情况下,那么,它只寻求安全,这种安全允许我与统一在正面福利名义下的一切其余的、可能的目的作对抗。”但“国家主要的——如果不是说唯一的——任务是关心公民的 ‘负面的福利’,即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外敌的侵犯和不受公民之间的相互侵犯”[52]。由此看来,洪堡的理想国家是自由主义的“守夜人的国家”。英国学者鲍桑葵认为:“国家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和个人的目的——由意志的基本逻辑所决定的最美好的生活。”“国家应当使用暴力以制止妨碍最美好的生活或共同利益的行为。为了制止这一类行为,它实际上会采取积极的行动。它可以试行强迫教育和由官方经营酒类以防止文盲和酗酒。”[53] 可见,在他看来,国家的积极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理性人追求“善”和“真理”的生活。马克思和恩格斯则认为,国家是从人类社会发展中分离出来的公共机构,它既具有政治统治职能又具有经济管理职能。政治统治职能使国家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54] 但这种职能是以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55] 两者在实现方式上具有本质的区别。国家政治职能的实现方式主要是暴力,由此可以认为,国家成为纯粹管理人的机构。“这个机构,这个管理别人的集团,总是把持着一定的强制机构,实力机构,不管这种加之于人的暴力表现为原始时代的棍棒,或是奴隶制时代较为完善的武器,或是中世纪出现的火器,或是完全根据现代最新技术造成的二十世纪的奇妙武器,反正都是一样。”[56] 而经济职能的实现方式则是公共服务和管理。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57] 可见,在国家经济职能的实现方式上主要是公共服务和管理。应该说,国家对公民并非无动于衷,毫无发挥作用的空间。即使在资本主义自由放任阶段,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和保证公民个人的权利,而且创造社会物质条件使这些权利得到实现。甚至有的国家还把这些必要的社会物质条件直接转化为权利。如英国早期颁布的《济贫法》,就把救济贫儿、老人、病人和残疾人视为国家的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也就是说,这些人获得救济是国家赋予的一种权利。[58]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市场经济的缺陷日益暴露,国家的职能不断扩大,一方面要积极地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积极创造物质条件为其开辟路径和提供现实可能性,另一方面要“帮助失业者、老人、残疾人以及一般经济困难者,以便使收入分配符合社会现行的道德标准和一种 ‘公平’ 的社会分配”,[59] 让公民能满足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施瓦茨指出:“在20世纪的社会中,政府必须保护的 ‘所有’ 概念已经要比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物质财产广泛得多。美国人民开始用积极的含义来考虑政府的作用,即主要保证每个人都有合适的人类生存条件。社会的目标正变为保障每个人在社会中都能过一种合适的人类生活——如果不能满足人们的所有需要,就应尽可能至少满足一个正常人的最低限度的需要。”[60] 从权利的角度看,为了实现公民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就日益负有更多的义务来确保一定的社会存在一种合理的权利体系。在这种权利体系中,个人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就必不可少,那就是社会权。

二 福利经济学理论

福利经济学在理论和实践上,满足了对社会问题有效控制与解决的需要,高度关注经济生活中的社会福利问题,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实现社会福利的公平与效率提供了良方,满足了个人对维持经济生计和社会存在的要求,进而为社会权的生成提供了经济学基础。

(一)福利经济学的伦理本质

福利经济学的思想在渊源上与古典政治经济学密切相关。在斯密、李嘉图和马尔萨斯的著作中到处存在着关于财富的来源与增长途径的论述,以及如何分配财富来实现财富的持续增长和不断改善劳动者工资与福利的论述。尤其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突出论述了一切人的幸福比个人幸福重要的思想。他认为:“天性也教导我们,由于两个人的幸福比一个人的更可取,所以许多人的或者一切人的幸福必然是无限重要的。我们自己只是一个人,所以,什么地方我们自己的幸福与整体的或者整体中某一重大部分的幸福不相一致时,应当——甚至由我们自己来做出选择的话也是这样——使个人的幸福服从于如此广泛地为人所看中的整体的幸福。”[61]由此看来,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一些思想成为福利经济学的思想来源之一。对福利经济学影响最大的是功利主义。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依据都根源于快乐和痛苦,它们是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因。人有趋乐避苦的本性。而快乐或痛苦的价值是可以计算的,如果快乐的一切价值量大于痛苦的量,那么该行为对于该个人的利益总的说来是好的趋势;如果痛苦的一切价值量大于快乐的量,那么该行为对于该个人的利益总的说来是有害的趋势。功利的原则就是在于增进快乐与减少痛苦,也就是增进幸福与减少痛苦,因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正当,是因为它能够带来相比较而言的最大幸福或快乐,功利主义的价值标准是“所有人的最大效用或福利”。[62]根据功利主义理论,对社会公平的判断是以社会中个人福利总和的大小为基础的,凡是在一个公平的社会中,其效用总和为最大,而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中,其效用总和明显低于所要达到的水平。功利主义者认为,人生的目的就在于使自己获得最大幸福,增加幸福总量。由于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幸福、福利或功利的最大化,人们在实现这种幸福或快乐的过程中,最终就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因为最大幸福是社会利益,而个人幸福是个人利益。个人通过努力追求自己的快乐最大化,那么自然而然也就增进了社会利益。[63] 显然,功利主义的主张与福利经济学所一直关心的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具有密切的联系。如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就提出了“边际效用递减律”,认为个人拥有的收入越多,他的收入效用就越小,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国民收入分配越平均,则福利越大”的著名观点。以后的福利经济学学者希斯克和西托夫斯基以帕累托理论为基础继续对福利标准和补偿原则进行研究。提出个人是他本人福利的最好判断者,社会福利取决于组成社会的所有人的福利。由此看来,福利经济学具有伦理的本质。

(二)福利经济学中平等与效率的协调

福利经济学中主要围绕“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而展开。资源配置往往与“效率”问题密切相关,它所关注的主要是如何增加国民财富,从而为社会福利提供必要基础;收入分配时常与“平等”问题紧密相关,它所关心的主要是如何实现国民收入的分配,从而尽可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庇古对“平等”和“效率”同样重视,毫不偏颇,将资源有效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均等化视为福利经济学的两大主题,认为资源有效配置是促进社会福利的手段,而收入分配的均等化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必要条件。但新福利经济学对“平等”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收入分配的均等化并非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必要条件。一般看来,“平等”和“效率”是一对矛盾体,在政府制定经济政策时时常发生冲突。如果追求“平等”,那么可能因过分关注机会平等、结果平等而牺牲“效率”;反之,如果追求“效率”,那么会因忽视收入分配,而使贫富差距拉大。因此,不同流派的经济学家对平等与效率关系有不同的看法。新自由主义认为效率是通过自由的市场竞争实现的,而不是通过政府“有形之手”实现的,对收入分配的人为干预只会给社会带来损害,因此,主张“效率”优先。制度主义则认为完全由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而排斥人为干预,是不可能实现“平等”的,就连“效率”也难以保证。因此,主张“平等”优先。[64] 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肯提出了不同于上述的观点,认为平等与效率是一种互相妥协的关系。这种观点对福利经济学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他指出:“如果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公平,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然而,作为更多地获得另一方的必要条件(或者获得某些其他有价值的社会成果的可能性),无论哪一方面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尤其是,那些允许经济极不平等的社会政策,必须是公正的,是促进经济效率的。”[65] 如何实现平等与效率的妥协呢?奥肯给出了答案。他认为:“严格地说,政治活动过程有助于形成这种妥协。真正的问题通常在于程度。国家以什么代价用平等来交换效率?任何一个通过了基础经济学课程的人,都可以滔滔不绝地说出正确的公式化原则:增进平等达到这样一点:更多的平等所增加的好处正相当于更大的非效率所增加的代价。”[66] 在他看来,只要政府积极作为,平等与效率的妥协是可以实现的。奥肯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如他主张改变以往对低收入人群的补助办法,像确立“负所得税”,即政府规定收入保障的数额,然后根据个人实际收入给予适当的补助金,或实行“有限工资津贴”,即政府规定每小时的工资津贴额,然后根据获得最低工资的工人的实际工时发放,使多干者多得补助。他还提出让工人有权参与企业重大事务的决定的建议,其具体办法就是将企业部分股票分配给工人所有,这样既扩大了平等,又增加了效率。同时,他还认为国家应增加对教育的支出,这样不仅提高了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经济效率,而且使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有所增加,有助于缩小社会收入差距,促进社会的平等。

三 功能主义理论

功能主义认为社会体系中的人际关系是联结、认同、共识、互相关系、合作、整合。因此,社会福利被视为社会体系中的一部分,其目的是达成社会整合和社会稳定,为社会权的生成提供了社会学基础。

功能主义发轫于19世纪初期的有机体论,也是近几十年来社会学最重要的和历史最久的理论方法。它采取了社会整体的观点。斯宾塞认为社会如同生物有机体一般,是一个整体,各组成部分彼此互相依赖。但涂尔干认为,社会是一个道德共识的整体,因此,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持,则起源于社会大众一致认为这种秩序有助于社会的整合。继涂尔干之后的社会学家,如墨顿、帕森斯、亚历山大、卢曼等人对功能主义理论有进一步的论析。功能主义者认为,社会福利的产生与发展是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技术与工具。就社会福利的性质而言,社会福利是社会体系中的整合制度之一,它的重要性在于促进社会的效率、稳定和秩序。同时,社会或任何团体,因为共同享有归属感,所以有团结的精神,也就是说,利他精神是社会的共同特质。因此,社会福利不仅是社会归属的原因,而且是社会团体的结果。社会福利中的社会关系,就像家庭和亲属制度中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情感、关联和价值之上的。就社会福利的发展而言,韦伯就指出,趋于结构的分化,社会结构愈趋向于专门化,社会的许多功能的出现就是为了满足结构分化的需要。同时,传统的和旧的制度无法适应新分化的社会结构。工业化和都市化引起了新的社会的不平衡,而旧的家族或社团结构无法解决不平衡的问题,于是现代社会福利就应运而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导致工业社会制度的不断分化,原有的旧的慈善性社会福利制度逐渐无力解决社会问题,于是,政府开始干预,逐渐形成了三种不同形态的社会福利制度:一是由政府直接提供的社会服务福利;二是由职业机构提供的职业福利;三是由财税机构提供的财税福利。从技术决定论来看,工业社会的发展是一种原子本质的趋势,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特别是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干预,就像原子扩散一样,逐步扩大其范围和深度,政府管制和分配社会福利服务,慢慢取代原有以市场功能来分配福利资源的模式。而政府所提供的福利服务则以“需求”为分配的依据,从原始社会的慈善福利和家族福利,转变为工业社会的职业福利和国家社会福利。社会福利的发展趋势显然是有阶段性,也就是从放任模式经过自由模式,然后扩充为制度的福利模式,逐步扩大由政府来分配社会福利资源范围。所以,工业技术的发展,成为决定政府干预社会福利的先决条件。从共识理论来看,早期社会福利是为了矫正应对工业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即19世纪工业革命以来出现的社会病害——贫、愚、懒、病等,如英国的《济贫法》就是为解决部分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而后来的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则转向对国民社会权利的强调,按照马歇尔的理论,那就是使所有公民获得社会权。也就是说,社会政策的重要功能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化解社会风险,但到了19世纪末期及20世纪则发展成一种价值或意识形态,成为普通人的基本权利,政府承担为所有公民提供过得去的最低生活水平的责任。欧洲福利国家在提供最低限度的社会权的基础上还提高公民福利待遇标准,如北欧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社会福利闻名于世。但高福利责任不仅可能导致政府财政危机,还会出现社会成员劳动积极性降低,社会经济发展动力不足等新的社会问题,有人将国家发展掉入所谓“高福利陷阱”的原因归结于过高社会福利,因此社会上开始出现对社会权的反思。可见,社会政策的变迁是累积和不断演进的。

四 法学界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反思

20世纪50年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开始涌现出大量的社会问题,如弱势群体问题、失业问题、环境问题和教育问题等,但并没有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仍然采用一些传统的做法去对待日常问题。因此,在防范和治理社会问题上,常常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简单方法。在法理上往往以“天赋人权”观念为依据,固守传统权利观,即赋予个人以自由与权利。当个人行使“天赋”的权利而没有获得足够保障时,如个人出现了“受到剥削、歧视和边缘化”、劳动力使用的中断、因环境污染和破坏所产生的侵害以及不能共享教育资源等问题,时常不敢坦然以“社会保障权利、工作权利、环境权利和受教育权利不可侵犯”来进行抗辩;即便运用“社会保障权利、工作权利、环境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等社会权作为抗辩理由,法院多以“于法无据”或“权利滥用”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这是传统权利观的局限性所造成的。通常说来,传统权利观是一种自由主义权利观。它也表露出西方权利思想的发展历程。但早期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是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在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中,认为人是理性的,生而平等和自由的,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同时还认为,虽然人是生而平等和自由的,但在自然状态下这种平等和自由是难以维护的,只有通过契约的方式组成政府或国家,才能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应该说,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对君权神授和王权至上等观念进行了猛烈的批判,促进了西方民主和法治的发展。然而,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存在一些难以回答的问题。例如,自然法如何被人们所知晓?其内容是什么?自然权利如何被证明是存在的?这些理论上的困惑,受到后来思想家们的批判。18世纪后半叶,随着边沁的功利主义的兴起,西方自由主义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边沁认为:“自然法是个暧昧不明的幽灵,它在那些追逐其踪影的人的想象中,有时表示习俗,有时表示法,表示法的场合有时是现有的法,有时是应有的法。”[67] 在他看来,每个人均可以主张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正当性只能从结果中予以判断,因此,那种把自然权利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是不可靠的,权利的坚实基础只能是功利主义。因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功利原理承认这一被支配地位,把它当作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68] 由此可见,功利主义的权利观是一种实证化的权利观,它抛弃了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权利观。但功利主义权利观仍是一种自由主义权利观,它始终坚持个人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虽然功利主义权利理论肯定了个人权利的存在和重要性,但它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时,有可能给少数个人的权利带来损害或牺牲。因为任何“认真对待权利的政治理论不允许出于某种平衡和交换的理由而否定某些个体的基本的人的需要或权利,即使那些交换会使总体的善最大化”[69]。这就是功利主义权利观所存在的缺陷。所以,威廉姆斯就指出,尽管功利主义者的想象力是高雅的,但这些想象并不能证明其基础是坚实的。[70] 康德也从道义论的角度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认为:“像功利这样的经验原则是不适合于作为道德律的依据的。对自由和权利的全然工具性辩护不仅使权利易遭攻击,而且势必失去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功利主义逻辑不是认为人本身就是值得尊重的目的,而是把人当作达到他人幸福的手段,主张为了全体的利益可以牺牲少数的利益。这种逻辑是对个人权利的粗暴侵犯,它不是对自由原则的辩护,而实际上是对它的摧毁。”[71] 在康德看来,功利主义是以经验主义为基础的,它并不能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因此,功利主义不能作为一种可靠的理论。[72] 在当代自由主义发展过程中,以罗尔斯为首的一些学者将康德反对功利主义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他们把权利原则作为思想武器,对功利主义进行驳斥,使传统自由主义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罗尔斯权利原则往往与其建构的正义理论紧密相连,因为“社会正义的要求通常是用权利术语来表达的”[73]。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74] 尽管诺齐克与罗尔斯在理论上有较大的争议,但他们在对待功利主义态度上是不无二致的,都反对将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建立在功利原则上,认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应是权利原则。在这方面,诺齐克比罗尔斯有更大胆的认识。他认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什么事情的问题(如果能做些事情的话)。”[75] 在诺齐克看来,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人或团体只能去维护它。作为法学家的德沃金,他也以同样的理论反对功利主义,认为“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的政治护身符。当由于某种原因,一个集体目标不足以证明可以否认个人希望什么,享有什么和做什么时,不足以证明可以强加于个人某些损失或损害时,个人便享有权利”[76]。在德沃金看来,功利主义的基础在于一种目标,无法平等地对待任何个人。[77] 综上看来,自由主义权利观是一种消极权利观,它是以“天赋人权”为逻辑起点,认为个人的权利是在没有他人强制而依据市民社会中自由的法则获得的,个人并不需要社会、国家或集体的帮助就可以享有财产权、自由权等权利。对于权利而言,国家应是“不作为”的,只有当权利人与他人发生了纠纷时才居中裁决。这种消极权利观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防止了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害。[78]

20世纪60年代以后,学术界对社会问题进行反思,法学界基于人权理论提出了防范和克服社会问题的新观念,并对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工作权利、环境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等社会权予以积极承认。这是因为,作为传统的权利观,并没有承认权利人之间在努力程度、教育、继承权、能力、要素价格和运气等方面存在差异,[79] 如果以此为起点,任其实力不同的权利人进行自由竞争,势必造成弱肉强食,贫富差距拉大,最终导致权利人之间实质上的不公平和社会的不公正问题,因此,必须承认每个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工作权利、环境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等社会权,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用法律加以保护。但上述权利是“积极权利”,是建立在积极权利观的基础之上的。他们认为,个人权利可以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而消极权利就是个人因政府无所作为而获得的权利,对于这些权利,政府无论如何也不得加以侵犯,它只能消极地不作为。消极权利通常包括各种自由权,如个人的行动、安全、居住、迁徙、言论、出版、信仰、请愿、通信、集会、结社等自由。对于积极权利而言,是指个人要求国家加以积极行为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是各种社会福利权利或各种受益权利,如公民的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救济权、保健权、休假权、娱乐权等。对这些权利,国家应积极地作为,有不可推卸的实施义务。相对于消极权利而言,积极权利更为重要,因为制约个人自由选择的那些社会条件只有通过国家、社会或团体的积极努力才能实现。[80]美国学者卡尔·弗里德希就指出,作为积极权利的积极自由“是具有经济和社会性质的权利,其特点是包含了集体的尤其是政府的义务。这些权利包括:社会安全的权利、工作的权利、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达到合理生活水准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甚至包括诉诸一种保证这些权利的国际秩序的权利。这些在20世纪变得十分突出的权利,事实上有些在早些时候已出现在其他自然权利中。……这些权利不是保护个人以对抗政府或其他当权者的,而是提请公共权力机构注意要让诸如个人自己拥有的那种自由权通过另一些自由而得以实现……”[81] 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蓬勃开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推进,这种社会权观逐渐被世界各国

所接受和肯定。在这种情形下,关于社会中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对环境的保护、共享教育资源、劳动受保障等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日益变成了法律上的权利。正如施瓦茨所说:“20世纪下半叶,新的利益几乎前所未有地逼迫着法律,要求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得到确认。相应地法律也越来越多地确认其存在,将空前大量的权利提高到受法律保护的地位。”[82] 从法理上看,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对环境的保护、共享教育资源、劳动受保障等这些涉及社会公共方面的利益在成为权利上具有正当性的基础。而这种社会公共利益向法律权利的转变,就为社会权的生成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