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灾害损失调查统计与评估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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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汉、魏时期的灾害统计制度

汉代时期,随着灾害救济办法的普遍施行,前期的报灾、检灾工作在先秦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已初步形成制度化和统计灾情的量化。如汉成帝时,检灾方面开始有了具体的“分数”标准,《汉书》卷十《成帝纪》[10]载:成帝建始元年(公元前32年),诏令“郡国被灾什四以上,毋收田租。”据此推测,汉代的数量化检灾,当确立于元成之间。成帝以后,检灾及据此而来的蠲免租税大都有明确的“分数”。《汉书》卷十一《哀帝纪》:以“河南颖川郡水出,流杀人民,败坏庐舍。……其令水所伤县邑及他郡国灾害什四以上……。”这里的“灾害什四以上”,就是灾害等级,是一个定量的描述。汉代不仅要求成灾上报,对前期降雨也要上报,“自立春,至立夏,尽立秋,郡国上雨泽。”[11]

魏晋南北朝时期,灾害统计和检灾方面较之汉代的数量化标准没有大的改进和进步,而且记载的文献不多见。但《北齐书》卷八《后主纪》载:后主天统五年(569年),“诏使巡省河北诸州无雨处,境内偏旱者优免租调”等,对于受灾程度只是笼统地称为“偏旱、偏涝”等,属于描述性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