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规划理论与实践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2.5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现状与发展

2.5.1 长江流域污水排放状况

根据《2012年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水资源公报》,2012年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为347.4亿t(不含火电厂直流式冷却水和矿坑排水323.2亿t,不含西藏废污水排放量),其中生活污水123.1亿t(含第三产业和建筑业40.2亿t),占35.5%,工业废水224.3亿t,占64.5%。与2011年度相比,污水排放量同比增加5.3亿t,增幅1.6%。就水资源二级区而言,排污主要集中在太湖水系、洞庭湖水系、湖口以下干流、鄱阳湖水系、宜昌至湖口、汉江和岷江,占流域废污水排放量的81.3%。显然,废污水排放量的不断增加,直接或间接地引发了部分区域的水质型缺水。

长江沿岸排污口的排污是造成长江干流及较大支流近岸污染的根本原因。这些年,随着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全流域污水排放量约以3%的速度逐年递增,其中大部分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排入江。据1992—1993年调查统计结果,在上海、南京、武汉、重庆、攀枝花等21个沿江城市被调查的790km江段中,平水期长江干流污染带总长超过450km,其中南京长122.8km、武汉77.3km、上海52.3km、岳阳29.5km、重庆27.4km、镇江21.2km。

2.5.2 长江流域水资源质量现状

长江流域水网密集,湖库众多,随着流域内经济全方位发展和人口的直线上升,当前流域局部地区水环境污染严重,整体呈恶化趋势,水资源保护工作已经刻不容缓。结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目标和饮用水源保护形势的迫切性,依据《2012年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水资源公报》,从河流、湖库、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4个层次,剖析流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

(1)河流水质状况。

2012年全年期评价河长57562.2km。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评价,水质为Ⅰ、Ⅱ类水的河长为29164.9km,占50.7%;Ⅲ类水的河长13747.3km,占23.9%;Ⅳ类水的河长5004.6km,占8.7%;Ⅴ类水的河长2675.2km,占4.6%;劣于Ⅴ类水的河长6970.2km,占12.1%。总体上,全年期水质劣于Ⅲ类水的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25.4%,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等。各水资源二级区符合或优于Ⅲ类水河长比例由高至低依次为金沙江石鼓以上100%、嘉陵江96.2%、宜宾至宜昌91.8%、洞庭湖水系90.4%、鄱阳湖水系90.3%、金沙江石鼓以下89.5%、宜昌至湖口79.1%、汉江78.4%、岷沱江74.6%、乌江59.5%、湖口以下干流42.9%、太湖水系18.7%。

(2)湖泊水库水质状况。

1)湖泊。2012年对57个主要湖泊进行评价,全年期水质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湖泊有16个,占评价湖泊个数的28.1%。57个湖泊共评价水面面积10132.1km2,水质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水面面积为2927.0km2,占评价面积的28.9%;Ⅳ类2365.5km2,占23.3%;Ⅴ类1526.7km2,占15.1%;劣Ⅴ类3312.9km2,占32.7%。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等。

从营养状态看,长江流域的贫营养湖泊1个,占评价湖泊个数的1.8%;中营养湖泊19个,占评价湖泊个数的33.3%;轻度富营养湖泊23个,占评价湖泊个数的40.3%;中度富营养湖泊14个,占评价湖泊个数的24.6%。处于中度富营养状态的湖泊主要为云南的滇池,贵州的草海,湖北的墨水湖、南湖、网湖、大冶湖和武山湖,江西的象湖、青山湖、艾溪湖和甘棠湖,安徽的巢湖,江苏的滆湖和洮湖。

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湖”水质状况是:滇池水质为劣Ⅴ类,处于中度富营养状态,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氮。巢湖东半湖水质为Ⅳ类,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西半湖水质为劣Ⅴ类,处于中度富营养状态,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总氮。太湖19.1%的水域为Ⅳ类,7.0%的水域为Ⅴ类,73.9%的水域为劣Ⅴ类,处于中度富营养状态,主要超标项目为总氮、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

2)水库。2012年对99座水库进行评价,全年期水质为Ⅰ~Ⅲ类的水库共91座,占评价水库总数的91.9%;Ⅳ类7个,占7.1%;劣Ⅴ类1个,占1.0%。云南的大河水库、柴河水库、跃进水库,四川的鲁班水库,湖北的白云湖水库、解放山水库,浙江的青山水库水质为Ⅳ类;云南的大海波水库水质为劣Ⅴ类,超标项目主要为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氨氮。从营养状况看:77座水库处于中营养状态,占评价水库的77.8%,18座水库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占18.2%;4座水库处于中度富营养状态,占4.0%。

(3)水功能区水质状况。

2012年评价重点水功能区925个。全指标评价,达标的水功能区593个,占水功能区评价总数的64.1%。其中,保护区101个,达标率为54.5%;保留区300个,达标率为65.7%;缓冲区89个,达标率为64.0%;开发利用区中,饮用水源区188个,达标率为72.3%;工业用水区155个,达标率为72.3%;农业用水区17个,达标率为23.5%;渔业用水区10个,达标率为30.0%;景观娱乐用水区28个,达标率为42.9%;过渡区37个,达标率为45.9%。按照河流、湖(库)分类,河流型水功能区评价河长34749.2km,达标河长23639.3km,河长达标率为68.0%;湖(库)评价面积9778.7km2,达标面积4541.6km2,面积达标率为46.4%。未达标水功能区的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

(4)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2012年共评价水源地356个,全年水质均合格的水源地有202个,占评价水源地的56.7%;水质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水源地有275个,占评价水源地的77.2%。不合格水源地的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锰、氨氮和铁。

2.5.3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现状

(1)初步形成水资源保护管理行政体系和工作体系。

为适应水资源保护的流域性和综合性,1976年设立了专门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经过多年的建设,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职能不断加强,已发展成为专业种类较齐全,人员构成较合理,技术实力较强,在职职工近200人的综合性机构。目前,包括水资源保护科研所、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和上海、丹江等区域派出机构在内,基本能担负起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科研、监测等任务。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和地方水利、环境保护部门之间也加强了沟通。同时,流域内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设立了水资源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干部。流域内已初步形成了水资源保护行政体系和工作体系。

(2)基本形成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

国家颁布实施了《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在流域层面制定实施了《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办法》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政府也颁布实施了水资源管理条例、水法实施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地方配套法规,在太湖、滇池、巢湖、三峡库区、汉江中下游、赤水河等特殊水域,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和保护的地方法规。流域内已基本形成了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

(3)探索建立了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保护管理机制。

目前,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在长江流域得到一定落实,主要体现在水功能区管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等方面。

在水功能区管理方面,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功能区划工作;流域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均已批复了本行政区的水功能区划;国务院于2011年底批复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为加强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水功能区管理,明确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职责,有效保护水资源,长江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了《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功能区管理范围》。

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方面,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确定了流域与地方对已有排污口和新建、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管理权限划分。同时,长江委组织流域内相关省区开展了长江干流、五市三区、长江口等重点区域的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并正在推进流域入河排污口统计制度建设。

在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建立起由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与地方政府组成的“5+1”联席会议制度,为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同工作奠定了基础,也为流域水资源保护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同时,推进了陆水水库水源地保护协作机制的建设;推动流域水资源保护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形成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制度,努力推动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管理体制的发展;成功举办了两届“长江论坛企业分论坛”,为企业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沟通渠道;通过多次参与民进中央、民盟中央、九三中央等民主党派关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研讨会、调研、座谈等活动,以及十四省(市)政协长江水环境保护研讨会等高层次会议,不断拓宽高层信息沟通渠道,逐步形成了流域内各级管理部门、排污企业、政府组织等多个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水资源保护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此外,长江委积极推进共建共管异地实验室建设,与江西省水利厅共建共管的鄱阳湖蛇山岛监测基地已正式投运。深入开展流域实验室共建共管工作,发挥流域监测机构的技术优势和省级水环境监测机构的地域优势,延伸流域监测管理与服务的触角,与陕西、云南、四川等省以共建共管的形式完成了4个水环境实验室的监测能力建设,极大地提升了流域水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

(4)构建了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体系。

按照《水法》规定和水利部统一安排,全面开展并基本完成了长江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和长江流域(片)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综合性规划和近20项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体系基本形成。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理念、原则和内容等得以创新与突破,提出了“保护要纳入综合规划目标;环境影响评价要考虑战略问题,规划内容要向生态保护拓展”的规划新思路。水资源保护规划内容由以往单一的水质保护向水质、水量、水生态拓展。规划措施以水功能区管理和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以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管理为抓手,重视水生态修复和面源控制,兼顾水资源保护监控和水资源保护综合管理能力建设。初步构建了水资源保护的工程体系、监控体系和管理体系,有效增强了规划的可操作性。

编制完成的《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战略环评上取得了重大突破。编制完成的《全国饮用水安全应急监测规划》通过了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组织编制完成了《三峡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从规划入手积极推进水资源保护工程体系建设,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水资源保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开展了近30项流域综合规划环评工作。此外,通过编印《规划工作手册》和介绍推广规划试点经验等,有效指导和推动了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工作开展。目前正在组织编制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

(5)入河排污口管理日趋规范。

入河排污口监管是水功能区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和主要抓手。依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职责。

2003年开始,长江委组织流域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并完成了长江片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2007年完成了“五市三区”和省界缓冲区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建立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地理信息系统”。从2009年度起在全国水利系统内率先建立了流域机构直管入河排污口的年报统计制度,并已实现对长江委直管入河排污口实现按年度全覆盖监测。同时开展了长江干流主要城市江段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工作,为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提供基础。

自2002年水法实施以来,长江委依照管理权限共依法完成了长江流域内30余项新改扩项目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工作。流域内江苏、湖北、重庆、云南、安徽、湖南等省市也依法开展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通过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较大程度地改善了入河排污口设置无序混乱的状况。每年长江委联合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点水域和区域入河排污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稳步推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规范化。

(6)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体系相对健全。

1)水功能区划。2000年,率先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功能区划,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相继批复行政辖区内水功能区划。2011年底国务院批复《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其中长江流域(片)重要水功能区1521个,其中长江流域1363个,西南诸河158个。该成果的获批为流域管理机构开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贯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奠定了重要基础。

2)水功能区监测。完成了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196个省界(缓冲区)水质监测断面复核和67个省界缓冲区确界立碑工作。首次实现了长江片水质监测规划的196个省(国)界水质监测断面全覆盖监测,监测频次也进一步增加,80%以上的断面实现了按月监测,基本形成了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省界水体监测网络,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长江纳污红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流域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按月发布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通报,以更好适应水功能区评估考核的要求。

3)纳污能力核定和限排意见分解。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在水利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长江委组织流域内16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长江流域2015年、2020年和2030年水功能区达标率控制指标的分解确认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力配合下,已完成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该项工作的开展是改善水功能区水质、有效控制污染物进入水域的重要依据,并为纳污红线管理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7)初步建立了流域内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机制。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监控中心已基本建成,并已投入试运行。将为实现流域机构对主要重点区域水质、水生态环境和主要入河排污口的动态监控,为落实限制纳污红线提供重要的平台,流域水资源保护监控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

完成移动实验室的更新改建,增配了遥控无人机、水生物探测仪、移动式在线水质监测设备等,为构建立体式水质快速综合诊断系统创造了条件,应急响应能力明显提高。

首次采用遥控无人机配合,开展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的水、陆、空三栖合成演练,多平台协同工作的能力得到锻炼,在水利系统率先迈出了依托集成技术支撑应急响应的新步伐。

与流域内19个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联络与信息通报制度,近5年来成功处置了四川阿坝一矿厂尾矿垮坝事故等20余起重大水污染事件,在消除危害、保障用水安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8)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基本形成。

目前,长江流域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水质监测网络体系,构建了覆盖长江干支流2500个断面的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了“常规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定点监测与机动巡测相结合、定时监测与实时监测相结合,加强应急监督性监测,实现水质监测信息化管理”的现代化监测体系。据统计,截至2013年,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开展了1110个国家重要水功能区的监测,占全部的70%。省界水体监测实现了全覆盖。定期编制发布水资源质量公报、重点水功能区水质通报、省界水体水质通报等,为各级管理和决策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目前,正在依托“水资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进一步完善省界和国务院批准的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并重点加强省界直测和提高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

2.5.4 存在的问题及需求

(1)干流城市江段近岸水域和部分支流污染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用水量的增大,长江流域2012年废污水排放量达347.4亿t,占全国总排污量的40%以上。长江干流沿岸城市污水排放量约占全流域排放总量的50%左右,干流近400个主要入江排污口中,半数以上污水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上海、南京、武汉、重庆、攀枝花等5个城市江段近岸水域污染尤为突出。

目前长江沿岸城市污水均以岸边排放为主,长江干流500多个主要取水口不同程度受到岸边污染带的影响,许多饮用水源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源质量受到影响,供水能力下降。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随着需水、供水量的不断增加,退水量相应增大,若不采取有力的治理措施,岸边污染带还将进一步扩大。

长江部分支流不同程度受到污染,其中嘉陵江、岷江、沱江、汉江、湘江等5条支流对长江干流水质影响显著,进入长江的污染物占全部支流的50%以上。

(2)部分支流及河段生态用水不足。

长期以来,由于人口增长过快,生产方式相对落后,在经济建设中不够重视保护生态环境,对水资源、土地资源和林草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和消耗,造成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长江流域部分地区水生态环境逐步恶化、水生生物资源不断减少,有的支流局部断流干涸,湖泊萎缩,河口淤积,海水入侵,生态环境恶化,影响可持续发展。

(3)湖库富营养化仍在发展,水生态系统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近年来,流域内湖库由于人类工农业生产、生活等活动,干扰了湖泊湿地的生态环境,加上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造成严重的面源污染等,水体氮磷有机污染物增加,富营养化仍在发展;同时,湖泊生态系统日益脆弱,改变了原来湖沼湿地的生态系统结构,水生生物种类组成趋于单一等。

据2012年对长江流域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评价成果,处于中度富营养状态的湖库占评价湖库总数24.6%,太湖、滇池、巢湖等国家重点治理湖泊富营养化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一些大型水库蓄水后,库区内流速减缓、水体自净化能力降低、温差变小以及水体透明度增加,在沿江两岸形成了独特的消落带水域,以及在河口汇入段形成了缓流态回水区,这为藻类提供了适宜的生长资源和水体环境,支流库湾水体富营养化程度加重。

(4)地下水开发利用量相对较小,但局部超采导致环境地质问题。

长江流域地下水开发利用虽总量不大,但由于开发利用不均衡,局部地区造成地下水超采。长江流域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总面积约4137km2,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占44.5%,深层承压水占55.5%;浅层地下水超采量约占59%,深层承压水约占41%,主要集中在云南、湖南、江西、江苏、上海。一些地区地下水由于长期处于超采状态,致使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引发了地面沉降、地裂缝、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环境地质问题。

(5)部分地区饮用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方面存在颇多问题。

长江流域内绝大多数水源地供水能力及水质状况较好,能满足供水要求。但也有部分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取排水口设置不合理,缺乏统一的规划布局;水源地警示、保护标志和隔离设施不完善;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有居民、工业污水排放现象,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部分水源地上游无生态绿化带,沿岸水源涵养能力和生态湿地建设不足,易造成水土流失,威胁水源地安全;部分地区水源地保护管理问题颇多,主要表现在监控体系尚未完善、风险预警能力较低、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不高等方面。

(6)水功能区监测能力有待提高。

流域水功能区监测能力和监测水平分布不均,东部的江苏、安徽、上海、江西、陕西和河南等省已实现了区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全覆盖监测,但上游的青海、四川、贵州等省区的水功能区监测力度相对滞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监测覆盖率低于50%。目前已经开展监测的部分水功能区还存在监测频次不足、监测项目不全等问题,难以满足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要求,需进一步补充、完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站点,加强水功能区的监测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