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取 水
3.2.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3.2.2 水源的选择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规划所允许的取水区域取水;
2 可取水量充沛可靠;
3 原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要求;
4 施工、运行、维护方便。
3.2.3 变电站和换流站应有可靠水源,水源可选用自来水、地下水或地表水方式,有条件时宜选用自来水方式。
3.2.4 水源采用永临结合方式时,应满足施工期间用水需要。当水源不能满足施工期间用水需要时,可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3.2.5 当采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规定,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
3.2.6 当采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宜采用90%~97%,且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取水措施;当有生产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宜采用97%,当不满足要求时,应对水源安全性进行论证后确定。
3.2.7 无生产用水的变电站、换流站宜设置一路可靠水源。有生产用水的变电站、换流站宜设置两路可靠水源,当仅有一路水源时,站内应设置容积不小于3d生产用水量的贮水池,贮水池的分格数不得少于2个,并应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
3.2.8 水源采用地下水时,打井数量应根据工程需水量和供水安全性要求确定。当采用多井联合供水方式时,为避免干扰,井间应有足够的距离,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3.2.9 水源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时,应进行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0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形式应根据实际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具体分析确定,管井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执行。
3.2.1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3.2.1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应根据取水量和水质要求,结合河床地形及地质、河床冲淤、水深及水位变幅、泥沙及漂浮物、冰情和航运等因素以及施工条件,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