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报告编制
5.1 一般规定
5.1.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前言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委托单位、完成单位、勘察阶段、勘察日期;
2 工程概况包括规模、类型、建(构)筑物几何尺寸、结构荷载,基础类型、基础尺寸、基础埋深,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等;
3 勘察工作的技术要求;
4 勘察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
5 勘察工作采用的手段、设备、方法;
6 完成主要工作量;
7 勘探点采用的坐标及高程系统;
8 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问题。
5.1.2 区域地质和构造宜描述大地构造单元及区域地层、区域褶皱和断裂构造等。
5.1.3 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自然地理:
1)场地的气象条件、冻深等;
2)地表水系概况。
2 场地位置、地形和地貌:
1)场地交通位置及地理位置;
2)场地地形形态,最大和最小高程,相对高差等;
3)场地地貌单元。
3 场地地层岩性描述:
1)按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分区分别叙述;
2)地层描述内容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描述规程》YS/T 5205执行。
4 场地水文地质条件:
1)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补排条件、水位变化幅度等;
2)地表水的流速、流量、最高洪水位、冲刷深度及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3)抗浮设计水位。
5 不良地质作用:
1)分布、类型、规模、性质;
2)稳定性及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5.1.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结果应按地质单元层进行统计,统计指标应包括样本数、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
2 标准贯入试验应列出实测的锤击数;
3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应列出实测锤击数和修正锤击数。
5.1.5 岩土的工程性能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 岩土的工程特性评价;
3 特殊性土的分析评价;
4 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提供岩土工程计算及地基承载力等相关参数。
5.1.6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地震效应评价,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
2 分析评价场地及其附近的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对场地的影响;
3 划分场地所处的抗震地段;
4 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
5 场地的地震效应分析评价;
6 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5.1.7 场地稳定性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质构造对场地建设的影响;
2 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对场地的影响;
3 特殊性土或软弱岩土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4 各种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5 场地建设适宜性评价。
5.1.8 环境工程地质问题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建设引起地下水位改变导致的环境问题;
2 工程建设改变岩土体稳定性的问题;
3 工程可能诱发地质灾害;
4 其他环境工程地质问题;
5 防治措施建议。
5.1.9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结论和建议应对各项勘察技术要求阐明结论性意见,对工程涉及的岩土工程问题均应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