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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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属回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渣钢、磁选粉和粒铁等金属回收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烧结用磁选渣钢粉》GB/T 30897、《炼钢用渣钢》GB/T 30898和《冶炼用精选粒铁》GB/T 30899的有关规定。

6.1.2 进入湿法回收加工线的原料应为钢渣原渣经处理后的含铁料,粒径不宜超过8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