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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是否应该根据认购股份的份额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缴纳股金?
案例分析
2015年1月,冯某、杨某等20人订立了以发起方式设立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发起设立。随后,每位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认购了不同份额的股份。20名发起人按协议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准备到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在注册登记前,发起人是否应该根据认购股份的份额足额缴纳股金?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冯某等二十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依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在到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前,每个股东应该根据个人认购股份的份额缴纳股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度解析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是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但并不一定是实收的股本总额。这一规定降低了公司的准入门槛,避免了社会资金的闲置浪费,但是对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来说,确是危险系数较高。因此,为维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法律规定只有在发起人缴足认购的股份后,成立后的公司才可以后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