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已实际出资的发起人能否在公司成立前拿到股票?
案例分析
某胶辊厂老板金某为扩大自己的生意,想在临县开一家更大规模的胶辊厂,于是找到朋友林某、赵某。三人经过多次商议,最终决定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林某、赵某出资200万,金某以设备和技术入股。资金到位后,三人按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但审批手续还没下来。这时金某的公司因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资金周转不开,金某提出要用自己在新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林某、赵某认为不可,公司还未成立,股票不能交付。那么,究竟谁的说法正确?金某可以提前拿到新公司的股票吗?
股票是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也是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有价证券。股东取得股票后,那么便可以主张或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但是股东并不是在完成出资后便可以想当然地获得股票,必须要等到法律规定的合适时机,公司才能向股东交付股票。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前不得向公司股东交付股票。在本案中,虽然金某以及林某、赵某已经完成了实际出资,并且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但是在审批手续未完结之前,公司都不算作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这时是不能向金某交付股票,让其用以作银行抵押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深度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才能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其他股东的利益,防止个别股东在公司未成立之前将股票变卖或是转让,损害公司成立之初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防止公司因意外情况不能成立(这时股票便不具有法律意义),债权或者抵押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追索变得更为困难。所以作为股东权益的权利凭证,股票需得在公司依法成立后,方能向股东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