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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涉及金额巨大的重大经济诉讼,是否应公开?
案例分析
A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资力雄厚,管理得当,在成立8年后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顺利挂牌上市。2014年3月,A公司接到法院一纸诉状,称其于2012年上市的热销产品的主要技术为剽窃B公司技术所得。B公司将其告上法院,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B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共计3874.28万。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内容复杂,因此案件审理进程缓慢,到2015年4月才见分晓。法院判决B公司胜诉,A公司应赔偿B公司共计人民币2459.67万。那么,对此涉及金额巨大,关系公司重大利益的经济纠纷诉讼,A公司是否有义务将情况进行公开?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在本案中,A与B公司的涉诉金额高达三千多万元,对于涉及金额如此重大的经济诉讼案件,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A公司应当进行公开,这是A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所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深度解析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拥有着广大的投资者,因此,公司的财务及经济诉讼不只涉及有限股东的利益,还牵扯到那些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活动中获得公司股票的不记名股东的利益。为了方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应当将公司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