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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成员因出资不同投票权有差别吗?
案例分析
泰山公司是一家专门经营各类小家电的公司,2014年公司效益很好,为了能有更好的发展前景,2015年年初该公司决定召开董事会以确定今后新的发展方向。在董事会上部分股东主张增加小家电的种类,而另一部分股东则认为小家电市场已基本饱和,没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建议进军化妆品行业,以实现多元化经营,更好地保障公司的效益。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在此种情况下,董事会决定通过投票来选择发展方向。那么,在董事会成员出资不同的情况下投票权有差别吗?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组成,定期对公司管理、经营等方面事务进行商谈,最终做出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的决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本案中,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对今后公司的发展方向存在分歧,所以采用投票的方式,每位董事会成员都有权投票,拥有同样的效力,投票权与出资无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深度解析
在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上,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对较为灵活,除了法律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形外,对于董事会会议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即可,这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因人合性而形成,不涉及到第三方和公众利益。同时对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进行记录,并经由董事确认签字。董事会议的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