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创制
(一)修法原因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国家基本法律,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使命。我国现行刑法典颁行于1997年,之后到此次刑法修正前的18年间,已经进行了9次修改,先后通过了一部单行刑法[1]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尤其是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修法规模较大的《刑法修正案(八)》,为什么又很快筹备此次修法规模更大的《刑法修正案(九)》,即《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法动因何在?
1.犯罪发展变化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由于我国现阶段仍处于变动而复杂的社会转型期,由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及其所带来的政治、社会、文化、治安等方面变化所决定所影响的犯罪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这在暴恐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犯罪等方面都有突出的表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社会条件”,[3]刑法是现代国家遏制犯罪的基本手段,犯罪发展变化了,以遏制犯罪为使命的刑法当然要有针对性地予以调整。即历次刑法修正,包括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内在主要动因,都是社会发展变化所影响的犯罪发展变化情况及对之惩治防范的法治需要。
2.刑法典自身完善的需要
相比于民法等其他基本法律,刑法在我国是一个建设较早也较为完备的法律部门。我国1979年创制了第一部刑法典,1997年经全面系统修订1979年刑法典而通过了统一且比较完备的现行刑法典。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仍处于转型期和变动中,包括刑法典在内的法律体系完备也只是相对的,正如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宣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时吴邦国所讲到的:“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要不断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更何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就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我们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这当中既有一些现行法律需要修改的问题,也有部分配套法规急需制定的问题,还有个别法律尚未出台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各方面的认识不尽一致,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积累经验。”[4]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备是相对意义上的,而非绝对的。因此,在比较完备的1997年刑法典出台后迄今的18年间,才会有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典一次又一次的修正,直至《刑法修正案(九)》这第10次的重要修正。而且,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了构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的新要求,[5]这当然也包括继续完善我国刑法规范体系的精神。所以,刑法典自身的完善是一个过程,在社会发展较为稳定、成熟和刑法典内容臻于较高程度的科学化之前,必然需要经历多次的修正,目前这一过程显然尚未完成,因而《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也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典完善进程中的又一次重大努力和显著成就。
(二)指导思想
所谓刑法修正的指导思想,就是刑法修正的理论依据问题,亦即刑法修正的基本理念问题。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法指导思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次审议的说明中作了大体的介述。[6]下面据此谈些认识:
1.贯彻中央精神,发挥刑法功能
我国政治体制和立法体制都要求,法制建设中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央的有关精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年11月1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勾勒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并在继续减少死刑罪名、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的法律衔接以及反腐败等方面阐明了方向性的涉及刑法修改的改革精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有进一步相关的要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2014年10月23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明确提出了完善反腐败刑法和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其中涉及刑法问题)等任务。这些关系刑法修改完善的中央指示和精神,当然应该成为实际上也确实成为了《刑法修正案(九)》的重要修法指导思想。只有坚决贯彻中央有关精神,切实发挥好刑法应有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才能保证《刑法修正案(九)》正确的立法方向和科学的立法内容。
2.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调整刑法
针对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涉及刑法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刑法规范,才能增强刑法的适应性,并促进刑法的完善。那么,国家立法机关希望通过此次刑法修正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哪些?李适时主任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中列举了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草案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二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三是,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7]除此之外,在维护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公民人权、维护司法秩序和强化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也提出了需要通过修正刑法来解决的相关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在修法指导思想上强调要找准需要通过修法来解决的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刑法规范来解决这些在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从而保证了修法的成效。
3.贯彻宽严相济,维护公平正义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晚近十年来逐步确定的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的指导作用应当贯彻于我国刑事法治的全过程和各个领域,当然也应当贯彻于我国刑法立法领域。在宽严相济作为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提出和确立之后不久,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即打破了既往刑法修正仅注意从严从重之修法惯例,开始注意在修法中对从严与从宽的兼顾,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8]在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和体现,从而成为《刑法修正案(八)》修法的首要特点。[9]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中,国家立法机关更加注重把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修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强调“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10]从《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法内容看,既有大量的增设新罪、从严从重修改补充原有罪刑规范而属于“从严”的一面,也有一系列删除死刑、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绑架罪和严重腐败犯罪之绝对死刑改为相对死刑等而属于“从宽”的一面,在增设的多种新罪之罪刑规范设置上也注意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的政策。此次的刑法修正通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力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创新立法理念,发挥引领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指出:“坚持创新刑事立法理念,进一步发挥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也是此次刑法修正的指导思想之一。[11]对此应当怎样理解?当代法治理论与实践表明,现代刑法不仅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而且还应当具有引领和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功能。但在我国以往的刑法立法中,其引领和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法中,开始对此问题有所注意,最鲜明的例子就是危险驾驶罪的增设,该罪的设立及其付诸实施,不仅使此后几年来查处了大量的醉驾、飙车案件,从而防止了一大批可能由醉驾、飙车导致的交通肇事罪案,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酒驾、醉驾、飙车而漠视公共安全的社会风气,从而引领和促进了我国社会的文明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重视刑法引领和推定社会文明发展的理念,从维护党和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诚信、公正、法治等观念出发,注意修改、充实了危险驾驶罪,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增设了泄露、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的犯罪,修改、充实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尤其是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而严重危害社会的实际情况,修改或增设了伪造、变造、买卖、盗用身份证件的犯罪,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力图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之正确价值取向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上述修法的指导思想贯彻于《刑法修正案(九)》修法过程与内容中,保证了此次刑法修正的成效。
(三)修法进程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2年9月开始调研和酝酿准备,至2015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前后历时3年,其修法历程大体上经历了修法调研准备、研拟初步方案、第一次立法审议、第二次立法审议、第三次立法审议暨通过这五个阶段。
1.修法调研准备
《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法调研准备阶段,大体从2012年9月开始,到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犯罪情况的不断变化,虽然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典作了较大规模的修正,但囿于刑法修正案形式对修法幅度的限制,当时还是遗留了一些已有所认识的刑法修正的任务,加之实践中又不断提出修正刑法的新要求,因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一年多的时间,即从2012年秋天起,国家立法工作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开始酝酿《刑法修正案(九)》的创制,开始了相关调研和准备工作。
例如,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情况多发,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并时常侵犯公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而相关的刑法规范又很欠缺,引起社会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相关完善刑法的建议。为进一步了解恶意进行虚假诉讼的现状及其危害,研究惩处此类行为的法律适用及刑法完善问题,2012年9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在北京召开了专题座谈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派员参会,就恶意虚假诉讼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危害性、处理情况以及完善法律惩处的相关建议进行了研讨。[12]
2012年9月25日至27日,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全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云集于此。9月24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同志借参与主持此次年会之便,率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雷建斌等到郑州召开刑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专门就惩治恶意虚假诉讼和互联网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座谈,听取全国刑法学界部分与会学者的意见。参加此次年会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的10位学者(高铭暄、赵秉志、陈忠林、贾宇、卢建平、梅传强、夏勇、刘德法、邸瑛琪、阴建峰)应邀参加座谈会,围绕如何完善刑法以有效治理恶意虚假诉讼和网络犯罪发表了意见和建议。[13]
2013年1月29日,法工委刑法室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在京专家学者对完善刑事法律制度的意见。参加会议的刑法学者有高铭暄、张明楷、曲新久、阮齐林等,刑事诉讼法学者有陈光中等。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到会听取意见。关于完善刑法,专家学者们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修改意见:(1)完善刑罚结构,涉及减少死刑罪名、立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完善财产性以及刑罚裁量问题;(2)完善具体犯罪规定,涉及增设新罪和完善现有罪种;(3)完善立法技术,涉及立法体例、刑法体系等。还有学者提出了将“保障人权”载入刑法立法目的或任务之法条中的建议。[14]
2.研拟初步方案
这一阶段自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到2014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第一次立法审议前。
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包括《刑法修正案(九)》在内的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开始酝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召开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在前段酝酿和调研的基础上,试拟出了一份粗略的《刑法修正案(九)条文设计方案、说明及调研提纲》。这份《提纲》共计17条、19项,每条均包含修法“方案”“说明”(当时此部分尚无内容)和“调研提纲”三个部分,这19项涉及的内容是:(1)增设违反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的犯罪;(2)修改《刑法》第237条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3)修改《刑法》第241条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4)修改《刑法》第253条之一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5)修改《刑法》第260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6)增设关于组织或者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的犯罪;(7)增设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违法发布或者传输法律禁止的信息的犯罪;(8)增设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9)增设关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犯罪;(10)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11)修改刑法第390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12)修改刑法第390条第3款的规定;(13)增设资格刑;(14)增加罚金数额的确定标准;(15)增加关于不同刑种并罚的刑期折抵规定;(16)增设关于骗取社保资金的犯罪;(17)修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18)增设背信罪;(19)增设关于食用野生动物的犯罪。这份提纲可以说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最初之雏形。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们共提出修改刑法的议案28件,主要涉及主张在刑法总则中增加组织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设醉驾、毒驾犯罪及完善消防事故罪,破坏经济秩序罪的增补与完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增补与完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修改补充;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补充以及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及其法律衔接等。[15]
为研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涉及的刑法总则方面的三个问题,即罚金刑数额标准的确定、是否增设剥夺资格刑以及数罪、被判处不同主刑如何折抵,法工委刑法室于2013年5月中旬在北京连续召开了两个座谈会:5月16日,法工委刑法室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一庭、刑二庭召开座谈会;5月17日,法工委刑法室邀请赵秉志、陈兴良、阮齐林、冯军等几位刑法学者召开座谈会。这两个座谈会的研讨主题都是上述刑法总则方面的三个问题,最高司法机关的专家和几位刑法学者发表了见仁见智的意见和建议。[16]笔者并提交了书面意见。
2013年7月5日,法工委刑法室编印了《有关法律对受过刑罚处罚的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活动的禁止性规定》这份资料,介绍梳理了我国有关法律对受过刑罚处罚者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的28项禁止性规定,以供《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起草时参考。[17]
2013年8月,法工委刑法室通过梳理在刑法修改方面全国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建议,以及刑法室日常工作中对有关刑法完善问题的研究,并小范围内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逐步形成了作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之雏形的《关于修改完善刑法研究的问题》,这份文件共分为完善刑罚结构、维护社会诚信、加强对公民权利的刑法保护、惩治腐败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五个方面,包含了22条修正刑法的内容:(1)增设罚金数额的确定标准;(2)增加设置资格刑;(3)增加关于不同刑种并罚刑期折抵的规定;(4)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5)增加虚假诉讼犯罪;(6)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犯罪;(7)增加非法使用机动车号牌的犯罪;(8)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9)增加骗取社保资金犯罪;(10)增加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居民身份证犯罪;(11)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12)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3)增设虐待未成年人等犯罪;(14)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15)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违法发布或者传输法律禁止的信息犯罪;(16)修改行贿罪;(17)增加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犯罪;(18)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19)修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0)增加购买、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21)增加积极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22)增加个人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18]
2013年8月19日至20日,法工委刑法室在京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对制定《刑法修正案(九)》的意见。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国家林业局、全国妇联等部门派员参会。与会者围绕前述法工委刑法室整理并提交此次会议讨论的《关于修改完善刑法研究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讨,提出了诸多意见和建议。[19]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要解决的修法重点问题之一的网络犯罪问题,为了解网络犯罪的现状和危害,研究打击此类犯罪的法律完善问题,法工委刑法室于2013年9月16日至18日先后与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工信部政法司、电信管理局、通信保障局、中央外宣办网络新闻协调局、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局、举报中心等部门进行座谈,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和完善相关法律的意见。座谈会了解了我国互联网管理的总体情况、当前互联网犯罪的情况和特点、打击互联网犯罪面临的问题及相关建议。[20]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了解网络犯罪的新情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法工委刑法室后来又于2013年12月派员赴江苏、广东两省多地进行了专题调研,与一线办案民警进行座谈,听取他们的相关介绍和对完善刑法相关规定的建议。法工委刑法室还分别与腾讯、快播、迅雷三家互联网服务企业座谈,专门了解互联网企业维护网络安全义务的履行情况。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总队向法工委刑法室提供了相关的书面材料。通过专题座谈和调研,法工委刑法室汇集梳理了网络犯罪的基本情况和打击网络犯罪遇到的困难与法律难题,了解了来自实践的有关完善刑法和相关工作机制的建议,从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完善对网络犯罪的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实践依据。[21]
2013年10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其五年立法规划,明确了68件立法项目。这68件立法项目被归入两类:第一类项目是条件比较成熟、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计47件;第二类项目是需要抓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计21件。《刑法修正案(九)》被归入第一类立法项目,列为第46件。[22]在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后,尤其是2013年10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将刑法修正案纳入第一类立法项目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开始了较为密集的围绕《刑法修正案(九)》的调研、研讨和研拟工作,并逐步提出了作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前身的修改刑法的初步方案。
在之前研拟的《刑法修正案(九)条文设计方案、说明及调研提纲》和《关于修改完善刑法研究的问题》之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调整,法工委刑法室于2013年12月24日整理形成了《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方案》(以下简称《初步方案》)。该方案分为完善刑罚结构、完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等群体之人身权利、惩治腐败犯罪、维护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六个方面,共计24条:(1)修改减免罚金刑的规定;(2)增加不同刑种并罚刑期的规定;(3)增加预防性措施的规定;(4)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5)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6)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7)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犯罪;(8)增加在网络上实施侮辱、诽谤犯罪如何追究的规定;(9)增加为实施犯罪设立网站、发布信息的犯罪;(10)增加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11)在《刑法》第285条、第286条中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12)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13)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4)修改虐待罪;(15)增加收受礼金犯罪;(16)修改行贿罪的刑罚;(17)增加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犯罪;(18)增加虚假诉讼犯罪;(19)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犯罪;(20)增加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犯罪;(21)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22)增加违法泄露、报道案件相关情况的犯罪;(23)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4)增加个人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这份《初步方案》与之前的《关于修改完善刑法研究的问题》相比之不同,是引人注目地增设了网络犯罪方面的内容。
2014年1月6日至8日,法工委刑法室在北京召开刑法修改专家座谈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主持会议,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关专家,以及来自北京法律院校、研究机构的9位刑法学者(高铭暄、储槐植、赵秉志、陈兴良、陈泽宪、卢建平、曲新久、阮齐林、刘仁文)应邀参会。会议研讨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法工委当时研拟中的《刑法立法解释初步方案》和《刑事诉讼法立法解释初步方案》进行了研讨;[23]二是重点讨论了法工委刑法室研拟的《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方案》(2013年12月24日稿),与会者围绕《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方案》六个方面的24个条文进行了认真的研讨,提出了诸多意见和建议。在会议期间,笔者应邀向法工委刑法室提交了北师大刑科院近年来完成的9份有关刑法修改完善的研究报告。[24]
为在《刑法修正案(九)》中科学地规定有关制毒物品的犯罪,法工委刑法室派员参加了由公安部牵头的专题调研组,于2014年5月27日至30日赴江西多地调研,并听取了福建省禁毒总队的介绍,了解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和特点,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了完善刑法的意见。[25]从而为《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相关立法修正奠定了基础。
2014年6月12日,法工委刑法室整理形成了新的《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为减少死刑罪名、惩治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犯罪、惩治网络犯罪、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惩治腐败犯罪、惩治背信行为六个方面共计25个条文:(1)进一步明确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立法精神;(2)完善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3)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4)增加宣扬、传播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犯罪;(5)修改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6)增加利用宗教极端主义煽动群众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7)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8)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9)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犯罪;(10)增加在网络上实施侮辱、诽谤犯罪如何追究的规定;(11)增加为实施犯罪设立网站、发布信息的犯罪;(12)增加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13)在《刑法》第285条、第286条中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14)修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15)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16)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7)修改虐待罪;(18)修改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19)增加收受礼金犯罪;(20)修改行贿罪的刑罚;(21)增加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犯罪;(22)进一步完善预防性措施的规定;(23)增加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和倒卖身份证件的犯罪;(24)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犯罪;(25)增加虚假诉讼犯罪。此外,还有关于刑罚完善和修改妨害司法犯罪等方面的8个条文:(1)补充罚金刑的量刑根据和条件;(2)完善罚金减免、变更制度;(3)完善数罪并罚时不同刑种并罚的规定;(4)增加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的犯罪;(5)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6)修改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7)增加违法泄露、报道案件相关情况的犯罪;(8)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总计33条。与2013年12月24日的《初步方案》相比,此次方案的亮点是显著地增设了减少死刑罪名和惩治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犯罪这两方面的内容。综观此次修正刑法方案的内容和形式,正如法工委郎胜副主任所说:“此次方案虽然尚未使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但其所涉范围和内容设计已与刑法修正案差不多了。”
2014年6月17日至18日,法工委刑法室在北京召开了刑法修改座谈会。座谈会由法工委郎胜副主任主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10位专家,以及来自刑法学界的6位学者(高铭暄、赵秉志、陈兴良、曲新久、阮齐林、刘仁文)应邀参会。会议围绕法工委刑法室《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方案》(2014年6月12日稿)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与会者对该方案予以基本肯定,同时也提出了诸多修法意见和建议。[26]
2014年7月16日至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京召开的由郎胜副主任主持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央有关部门对法工委刑法室研拟的《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方案》(2014年6月12日稿)的意见。秦希燕等3位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中央政法机关和其他方面的13个单位的相关业务部门的专家应邀参会。与会者对方案各个方面的修改内容进行了认真详细的研讨,在充分肯定方案的修法方向与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性的建议。[27]
为专门研究《刑法修正案(九)》中拟涉及的惩治破坏国家统一考试的修法问题,2014年9月7日,法工委刑法室在京召开由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派员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听取有关意见。座谈会了解了当前破坏国家考试活动的主要情况以及查处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听取了相关部门关于完善刑法相关规定的建议。[28]从而为《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相关犯罪提供了重要参考。
为听取一些地方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尤其是其中反恐刑法规范的意见,法工委刑法室于2014年9月9日至13日派员赴新疆调研,集中了解近年来暴恐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动向及有关方面关于完善刑法的建议,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参加了此次调研并听取意见。
以上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国家立法工作机关的主要调研、准备、研拟和研讨活动情况。在此基础上才形成《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是应当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的法律案,按照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作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就是经过了2010年8月、2010年12月和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才交付表决通过的。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也是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2014年10月、2015年6月和2015年8月)后才于2015年8月29日交付表决通过的。下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及这些时段里的相关情况予以介述。
3.第一次立法审议
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议案》。2014年10月27日至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召开了第十一次会议,这次会议安排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第一次立法审议。提交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稿共计47个条文。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在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简称《说明》)。李适时主任在其《说明》中首先阐述了此次修改刑法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接着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涉及的主要修法内容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并作了介绍:(1)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2)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3)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4)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5)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6)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7)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29]2014年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参与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认为:“草案坚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出发点,在适应反恐怖和惩治网络犯罪需要,合理减少适用死刑、为反腐败提供法律支持等方面,对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完善,很有必要,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刑法在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总体上赞成对刑法作出相应修改,同时,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30]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之后,法工委一方面将该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较大的市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另一方面自2014年11月3日起将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获征求意见的各部门、地方和单位普遍赞成草案的整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而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方面,各界公众通过网络积极提出意见,自2014年11月3日至12月3日,共有15096人提出了51362条意见。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意见,法工委刑法室均及时予以整理,作为草案二次审议时的参阅资料。[31]在法工委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笔者所在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所在的全国性专业学术团体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均及时召开专门的研讨会,在此基础上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稿整理形成书面意见并提交给法工委参考。[32]北师大刑科院还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于2015年1月10日至11日联合召开了三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系列学术座谈会”,分别研讨了草案所涉及的死刑改革、惩治腐败犯罪之立法完善、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之立法完善三个重要方面的刑法修正问题,并向法工委提交了书面意见,这些修法意见后来也摘要发表在我国主流媒体上。[33]
2015年2月1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在京召开了较大规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中央各政法、司法机关暨有关部委的相关负责人,两位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吴碧霞),三位刑法学者代表(高铭暄、赵秉志、曲新久)等共计50余人参会。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适应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需要。大家认同草案的整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34]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立法一审后,为听取地方对草案的意见,法工委暨刑法室又陆续到一些省区进行了调研。2014年11月16日至21日,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和刑法室部分同志赴四川调研,先后在多地召开座谈会,就《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特别是其中反恐刑法规范、惩治腐败犯罪等重点问题,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的意见。[35]2015年4月13日至17日,法工委刑法室派员赴山东、安徽两省进行调研,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专程赴安微参加了4月15日的座谈会,调研组认真听取并整理了当地政法部门和人大代表对草案的意见。[36]
2015年5月19日,法工委刑法室在京召开刑法修改座谈会,针对司法实务中和社会上关注的有关刑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或争议问题(假冒律师身份的刑事责任问题,终身监禁应否设立问题、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存废、袭警的刑事责任问题),邀请五位刑法学者(高铭暄、赵秉志、阮齐林、曲新久、刘仁文)参会研讨。笔者应邀参会讨论并同时提交了书面意见。[37]
前述草案初次立法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一系列相关工作与活动,为草案进行第二次立法审议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2015年6月两次召开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草案的第二次立法审议进行最后的准备工作。一是6月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了此次审议会议;二是6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
4.第二次立法审议
2015年6月24日至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安排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6月24日,草案二审稿提交此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由一审稿的47条增加到50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根据6月2日和6月17日法律委员会两次会议对草案的审议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在七个问题上法律委员会有关修法的意见的汇报,涉及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之修正,危险驾驶罪之补充,绑架罪刑罚的调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事责任的追究,涉身份证件犯罪的修改补充,“医闹”行为入刑问题以及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犯罪的刑罚调整,他还特别汇报了对一审稿取消9种犯罪之死刑的争议以及法律委员会建议维持一审稿的考虑。草案二审稿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第二次审议。[38]
2015年6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有关恐怖活动犯罪、危险驾驶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绑架罪、邪教犯罪等所作的修改补充,符合当前实际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内容上更加成熟,修改思路和方案整体可行,总体上予以赞成。同时,这次会议也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内容进一步提出了若干具体的修改意见。[39]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7月6日起,《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站上再次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历时一个月,截至8月5日,共有76239位网民通过网络提出了110737条意见。法工委刑法室及时将这些意见分门别类予以梳理和整理,并形成了书面资料以供立法审议中进一步参考。[40]
在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研讨的过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并在2015年5月19日座谈会的基础上,法工委刑法室又逐步归纳出了草案二审稿所未涉及而又需要专门研究是否纳入以及如何纳入《刑法修正案(九)》的几个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疑难问题,这些问题是:(1)关于是否增设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八种严重暴力罪犯、严重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减刑的终身监禁制度;(2)应否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3)关于“袭警”犯罪如何予以规定;(4)应否增设冒充律师招摇撞骗的犯罪;(5)关于应否取消嫖宿幼女罪的规定。针对这些问题,法工委刑法室于2015年7月15日、16日分别召开了两次座谈会予以研究:一是7月15日召开的法学专家座谈会,六位刑法学者(高铭暄、赵秉志、陈泽宪、黄京平、阮齐林、刘仁文)应邀参会;二是7月16日召开的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司法部法制司暨律师公证等部门派员参会。与会的学者和中央政法部门的专家围绕这几个问题发表了见仁见智的意见和建议。[41]笔者在会议发言的基础上还提交了书面意见。
此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2015年7月2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重点研究了以下10个问题:(1)关于新增的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增设罚金刑的建议;(2)关于修正绑架罪绝对死刑的问题;(3)关于新增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和虚假诉讼罪增设单位犯罪的建议;(4)关于袭警犯罪的惩治方案抉择;(5)关于虚假诉讼罪增设一档刑罚的建议;(6)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增设的第三、四项规定的存废权衡;(7)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问题;(8)关于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规定的终身监禁的问题;(9)关于“毒驾”是否入刑的权衡;(10)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之死刑废止与否的权衡。[42]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正2000年的《立法法》补充了第39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按照经修改补充的《立法法》第39条的最新规定,法工委于2015年8月10日在京召开了《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前的立法评估会,邀请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秦希燕)、专家学者(高铭暄、赵秉志、顾永忠、阮齐林)、律师和公检法部门基层执法人员共计十余人参加,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修正案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法工委郎胜副主任主持会议并听取意见。参与评估会议者对草案做了较高的总体评价,认为草案总结了实践经验,适应防止犯罪的需要;反映了人民的呼声,回应了社会关切问题;完善了刑法立法,解决了实践问题,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总体上臻于完善。与会者建议修正案应尽快出台,认为其实施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分析了可能会产生的一些具体问题。与会者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43]
在国家立法机关紧锣密鼓地组织研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而为其第三次审议和出台做准备的过程中,作为刑事法专门研究机构的北师大刑科院和全国性刑法学术团体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继续对草案二审稿组织进行研讨,为刑法的此次修正献计献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简称北师大刑科院)于2015年7月16日组织本院教师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研讨,形成了提交法工委参考的书面意见;[44]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于7月27日联合召开座谈会研讨草案二审稿,并将书面意见提交法工委;[45]北师大刑科院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于8月19日联合召开了聚焦《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若干重要问题的学术研讨会。[46]在上述后两次会议上,法工委刑法室均派员到会介绍情况和听取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前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2次委员长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了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而成的此次委员长会议的审议稿(该审议稿由二审稿的50条增加为52条),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于8月17日代表法律委员会向委员长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他汇报的主要内容就是7月27日法律委员会审议后作出的修改意见。[47]他最后提出,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予以审议并通过。8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审议草案。
5.第三次立法审议暨通过
2015年8月24日至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安排在此次会议上进行第三次立法审议并争取通过。8月24日,草案三次审议稿(共计52条)提交此次会议审议,同时,乔晓阳主任委员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其《报告》以法律委员会7月27日和8月18日两次审议会议的意见为基础,在确认草案已经比较成熟的前提下,提出了八点修改意见,即:(1)关于对强制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增设财产刑的问题;(2)关于绑架罪加重构成的刑罚调整;(3)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和虚假诉讼罪增设单位犯罪问题;(4)明确将暴力袭警在妨害公务罪中从重处罚;(5)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刑罚配置;(6)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完善;(7)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问题;(8)关于对特重大贪污罪、受贿罪的死缓犯增设终身监禁的制度。此外,还对社会关切的“毒驾”应否入刑进行了介述,认为按其危害性无疑应纳入刑罚惩治,但入刑后的可操作性暨公正执法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因而考虑暂时不予入刑而应继续研究。他最后指出三审稿已作必要的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通过此次刑法修正案。[48]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次审议稿)》于2015年8月24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后,这次常委会会议即于8月25日上午安排对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分组审议中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回应了社会关切问题,适应当前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6日下午再次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在此基础上,乔晓阳主任委员于2015年8月28日代表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会议作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在介绍上述两次审议情况后表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是成熟、可行的,同时,也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又提出了4点具体的修改意见,涉及对草案三审稿第7条增补的《刑法》第120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增加“明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第15条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删除“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即一律定罪处罚;第23条第1款增加了“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第28条关于网络服务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将“仍不改正”修改为“拒不改正”,以利于实践中操作。同时,还对草案三审稿作了若干文字修改。在此基础上,法律委员会建议第十六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49]
在三次审议的基础上,2015年8月29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表决情况是153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刑法修正案(九)》共计52条,其第52条规定:“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以第30号主席令发布《刑法修正案(九)》,并载明该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当天新华社对国内外发布前,国家立法机关又对《刑法修正案(九)》作了一些文字性、技术性调整。至此,历时三年,数易其稿,经过三次立法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终于诞生。这是我国刑法立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其通过标志着我国的刑法改革和进步迈上了新台阶,其实施必将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改善,其颁行也给我国刑法学研究带来了诸多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