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与热点答疑3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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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采购政策

14.政府采购政策有哪些?

问:政府采购活动除了应追求采购项目的经济性外,还承载着相关政策功能以保障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应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有哪些?

答:《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还规定了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因此,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在内)应依法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目前,政府采购政策的主要规定体现在如下文件中: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①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③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④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⑤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5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负责公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5)《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意见》(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对于落实“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采购政策尚待出台具体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