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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什么是政府采购中的进口产品?
问:某设备采购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理由是,预中标产品采用了进口零件,属于进口产品,由于未经审批,中标结果应为无效。财政部门调查中,预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样机并进行拆解,证实虽然该设备采用了国外生产的零件,但内部集成却含有国内生产的主板。因此,单凭设备的一部分就认定整个设备为进口产品,其理由不成立。那么,政府采购中进口产品如何认定呢?
答:我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中存在部分进口构件或者部分国产零件集成的产品,均不属于该办法所规范的进口产品的范畴,也就不适用该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