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实行固定价格的政府采购项目,如何体现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
问: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近代理了一个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该项目情况比较特殊,采用固定价格招标。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要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但对于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而言,价格不是竞争因素,该怎么体现给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呢?
这类项目可不可以直接在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上加分?一般加多少分比较合适?还是说,如果价格不是竞争因素的项目,就不再适用该办法规定的价格优惠政策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优惠的规定,有以下两个适用前提:一是该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二是该项目的评审因素中包括价格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因此,对于实行固定价格的采购项目,价格不是竞争要素,评审时无须考虑价格优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