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公开?
问:某单位有一个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服务公开招标,公布中标结果时还公布了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及排名,有一家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专家评审有误,请求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同时要求公开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请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公开?
答:采购人不得公开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显而易见,投标文件符合上述特征,属于“商业秘密”无疑,采购人无权进行公开,否则就是侵权。
此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其中并没有将投标文件列为应当公告的内容。《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该通知明确“采购文件”指的是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并没有明确规定包括中标还是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综上所述,倾向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公开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