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与热点答疑3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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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何理解?

问:某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00万元,其采购内容包含教育云平台及多项系统建设,招标文件“评分依据”中规定:“投标人具有国家级国家工程实验室或获得过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得3分”,供应商质疑该两项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此质疑有无道理?

答:国家工程实验室支持的是符合国家重点战略和重点产业发展,具备先进产业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一般属于重大科学技术创新或应用。本题所提及的采购项目为某县的智慧校园建设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也仅有300万元,但将获得“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作为评分项,确实超出了项目实际需要。同时,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清单授予的实验室类别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类别众多,该评分项无法正确反映投标供应商获得的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类别与实施本项目相关。因此,将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为评分项,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说的禁止“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实际上是在强调采购人可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得随意、盲目和出于不正当利益设定某一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如前所述,某县智慧校园建设项目并非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也仅有300万元,却特别对具有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投标进行加分,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相匹配,也违反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