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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供应商具有重大违法记录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采购文件能否拒绝具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答:重大违法记录主要是基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刑事、行政处罚而产生的,在没有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以信用记录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解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建议在采购文件中对拒绝具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做出明确规定,如规定“截至开标之日,经‘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以评审现场查询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