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相关法条:宪法第123条至第128条、第134条】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法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本法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11/3/38]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72条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67条第3款】
[对比记忆]调解原则在三大诉讼法中的适用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10/3/88 03/3/22]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10/3/88]
第十三条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10/3/8810/3/9708/3/38]
[真题演练]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38][1]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相关法条:人民调解法】[10/3/35]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至2条】[11/3/39 09/3/35 06/1/36]
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条】[09/3/35 05/3/36]
第二十一条 【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4至8条、第11至12条】
[09/3/98 03/3/78]
第二十三条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4至17条】
[03/3/77 02/3/21]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本法第243条 民诉意见第18至22条 海事诉讼程序法第6条 合同法第25至26条、第61至62条】
[10/4/五1 04/4/四1 03/3/25 02/4/八2]
第二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 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0/4/五1 09/3/81 06/3/40 06/3/84 03/3/73 02/4/六2]
【相关法条:本法第244条 民诉意见第18至24条 海事诉讼程序法第8条】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5条】
第二十七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6条 票据法第23条、第76条、第86条】
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条】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8至30条 海事诉讼程序法第6条】
[08/3/97 06/3/88 04/3/98 03/3/78 02/3/72]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条】[05/3/71]
第三十一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海事诉讼程序法第6条】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05/3/71]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海事诉讼程序法第6条】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本法第246条 海事诉讼程序法第7条】[09/3/81 06/3/40]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02/3/72 02/4/八3]
[对比记忆]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在民事诉讼中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刑事诉讼中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行政诉讼中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3至35条】
[09/3/80 08/3/82 06/3/90 03/3/78 02/3/72]
[真题演练]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3/82][2]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
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6至37条 经济审判民诉规定第3至4条海事诉讼程序法第10条】[10/3/39 02/4/八4]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相关法条:经济审判民诉规定第5条】
[11/3/95 10/3/50 07/3/40 05/3/38 05/4/五1]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6至37条】
[对比记忆]有关管辖权转移的规定,请考生务必注意:在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把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在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08/3/83 06/3/37]
[对比记忆]请考生注意: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由三人以上的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另外,刑诉法对审判组织的构成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第四十一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08/3/83 06/3/37 06/3/89]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的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相关法条:经济审判民诉规定第31至34条】[10/3/38]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刑法第399、401条 法官法第7条】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五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对比记忆]三大诉讼法对回避情形的规定略有不同,刑事诉讼法列举了应当回避的情形,行政诉讼法没有列举情形,只笼统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
第四十六条 【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10/3/37]
[对比记忆]三大诉讼法关于回避决定程序的规定略有不同。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1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
第四十八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81条】[06/3/77 05/3/38 04/3/71]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考点对照:当事人适格】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8至51条】[06/3/88 02/3/83]
第五十条 【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 【自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05/3/95]
第五十二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06/4/三3]
第五十三条 【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43、46、50、52至58条】[10/3/40 10/3/46 09/3/97 07/3/37 07/3/87]
[真题演练]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3/87][3]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第五十四条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59至62条】
第五十五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61至64、129至130条】[11/3/48 08/3/48]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考点对照: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65至66、159至162条 经济审判民诉规定第9至11条】
[11/3/80 10/3/41 07/3/37 04/3/83 03/3/30 03/3/94 03/4/六2]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67条】[11/3/82 07/3/86 02/3/22 02/3/83]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63至69条 民诉意见第68条】[04/3/47 04/3/73 02/3/69]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65条 民诉意见第69条】[11/4/五3 04/3/37 03/3/66]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06/1/49]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 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68至69条】
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和证明标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考点对照:本证与反证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73条至第78条 民诉证据规定】[10/3/83]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与查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相关法条:民诉证据规定第1至14条 民诉意见第70至76条经济审判民诉规定第1至4条、第21至30条 侵权责任法】
[08/3/33 05/3/42 03/3/21]
[真题演练]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33][4]
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
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C.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相关法条:民诉证据规定第15至31条 民诉意见第71、77条】
第六十六条 【证据的公开与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相关法条:民诉证据规定第47至62条 民诉意见第72、154条】
第六十七条 【公证文书的证明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 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相关法条:民诉证据规定第9条】
第六十八条 【书证和物证】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相关法条:民诉证据规定第20至22条 民诉意见第76、78条】
第六十九条 【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关法条:民诉证据规定第22条】
第七十条 【证人作证】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相关法条:民诉证据规定第33至48条、第53至58条、第67、69、70、72、74至77条】[08/3/45 05/3/48]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 【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相关法条:民诉证据规定第25至29条】
第七十三条 【勘验笔录】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法条:民诉证据规定第30条】
第七十四条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相关法条:民诉证据规定第23至24条 海事诉讼程序法第62至72条】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七十五条 【期间的种类和计算】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79条】[11/3/41]
第七十六条 【期间的耽误和顺延】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 达
第七十七条 【送达回证】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82条至第84条 海事诉讼程序法第80条】
第七十九条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82条 海事诉讼程序法第81条】
[09/3/43 04/3/44]
第八十条 【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85至86条】
第八十一条 【军人的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87条】
第八十二条 【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88至89条】
第八章 调 解
第八十五条 【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1至92条】
第八十六条 【法院调解的程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3条】
第八十七条 【对法院调解的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11/3/42]
第八十八条 【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2至93条 法院调解规定第1至4、12条】
第八十九条 【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5至96条】
[06/3/35 05/3/98]
第九十条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09/3/4505/3/98]
第九十一条 【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5、97条 法院调解规定第13至20条】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相关法条:本法第251条 民诉意见第98、103、109条 经济审判民诉规定第13条 海事诉讼程序法第12至50条】
[09/3/99 08/3/87 06/3/90]
[对比记忆]国内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主动提起;涉外诉讼财产保全不能由法院主动提起,只能由当事人申请。
第九十三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相关法条:本法第251条 民诉意见第31、98条 经济审判民诉规定第6、12条 海事诉讼程序法第12至50条】
[08/3/50 06/4/一5 05/4/五5 04/3/88 03/3/71]
[对比记忆]国内诉前保全起诉期限为15日;涉外诉前财产保全起诉期限是30日。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9至102、104至105条 经济审判民诉规定第14至15条】[06/4/一503/3/71]
第九十五条 【财产保全的解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08至109条】
第九十六条 【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2条 海事诉讼程序法第20条 经济审判民诉规定第19条 国家赔偿法】
第九十七条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06至107条 经济审判民诉规定第16至17条】
[09/3/99 08/4/五3 06/3/90 06/4/三1 04/4/四3]
第九十八条 【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06、111条 经济审判民诉规定第18至19条】
第九十九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10条】[05/3/38 04/3/71 03/3/71]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拘传的适用】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12、113条】[07/3/38]
[对比记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拘传的适用条件不同:刑事诉讼中“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参见高法刑诉解释第64条。
第一百零一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14至119、125条 刑法第234、246、309条】
第一百零二条 【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14至119条、第121至124条、第126至127条 刑法第305至307、309、312至314条】
[08/3/100 06/4/三6 05/3/73 04/3/100 02/3/80]
第一百零三条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08/4/五4]
第一百零四条 【罚款和拘留的适用】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20条】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13、115、117、119至120、125至127条】[06/3/77 05/3/38 04/3/71]
第一百零六条 【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20、127条 刑法第238条】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诉讼费用】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